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買房本是人生喜事,可當房產證上的名字和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一場糾紛往往在所難免。今天的案例中,一套位于北京大興的房子,就引發了一場復雜的家庭與朋友間的官司,到底是借名買房還是房屋借用?法院又會如何判決?讓我們一探究竟。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芳、趙陽、趙曉(李芳與已故的趙強系夫妻,育有趙陽;趙曉為趙強與前妻所生)
被告:陳勇、吳敏(夫妻)
關鍵關系:李芳等原告與陳勇、吳敏因一號房屋(北京市大興區)及二號庫房的過戶問題產生糾紛。
(二)案件背景
2019 年 3 月,李芳一家因外地戶口且名下有房,無在北京購買二套房的資格,便與朋友陳勇、吳敏口頭約定借名買房。從選房、付定金、交購房款、納稅,到收房、布置家具,均由李芳及其丈夫趙強完成。雖然房屋和庫房登記在陳勇名下,但物業費、水電費等日常費用也一直由李芳實際支付。
2023 年初,李芳取得購房資格,要求陳勇夫婦配合過戶,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李芳、趙陽、趙曉將陳勇、吳敏訴至法院。而追加的原告孫麗、趙剛未到庭,明確表示不參與訴訟并放棄繼承權。陳勇、吳敏則辯稱,房子是自己購買,與原告不存在借名買房約定,只是出于朋友情誼借給趙強一家居住,還反訴要求原告返還房屋并支付使用費。
二、爭議焦點
李芳、趙強與陳勇、吳敏之間是否存在口頭借名買房協議?
購房過程中,趙強轉給陳勇的款項,以及第三人轉給陳勇的款項,到底是購房款還是其他用途?
李芳等原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能否要求陳勇夫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協議的認定
法院判定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關鍵看雙方是否有借名合意,以及實際購房行為的履行情況。本案中,趙強支付了購房定金、中介費、權屬證書登記費,李芳參與房屋交接結算,還持有購房合同、票據、產權證原件,且房屋一直由李芳一家居住使用。此外,李芳提供的與中介的微信聊天記錄,也能體現其購房的真實意思。雖然陳勇、吳敏否認,但未提供反駁證據,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二)購房款項性質的判定
購房款總計 1290 萬元,除趙強直接支付給出賣人的 10 萬元定金外,其余款項來源存在爭議。趙強轉給陳勇的 880 萬元,陳勇稱是趙強按證人指示的還款,但證人除轉賬記錄外,無其他證據證明借貸合意,法院未予采信,認定該款為購房款。而第三人轉給陳勇的 400 萬元,原告無證據證明是趙強指示支付,法院認定為陳勇支付的購房款。
(三)原告主體資格與過戶請求的處理
趙強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李芳、趙陽、趙曉、孫麗、趙剛均應參與訴訟,各原告主體適格。考慮到李芳等原告支付了 890 萬元,陳勇支付了 400 萬元,且雙方都在購房中發揮了作用,法院按出資比例確定房屋份額。又因孫麗、趙剛放棄繼承,其余原告同意過戶至有購房資格的李芳名下,最終法院判決陳勇協助李芳辦理過戶,李芳持有 68.99% 份額,陳勇持有 31.01% 份額 。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陳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李芳辦理一號房屋及二號庫房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李芳持有 68.99% 份額,陳勇持有 31.01% 份額;
駁回李芳、趙陽、趙曉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需謹慎,書面協議不可少
借名買房存在諸多風險,即便關系再好,也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實際出資人、權屬歸屬、過戶條件等關鍵條款,避免空口無憑引發糾紛。
(二)保留證據是維權的關鍵
在購房過程中,要妥善保存支付憑證、聊天記錄、合同票據等所有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在發生爭議時,能成為證明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
(三)了解政策,規避資格風險
購房資格受政策影響大,借名買房雖能暫時解決資格問題,但后續糾紛不斷。購房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當地政策,避免因資格問題陷入法律困境。
(四)明確法律關系,避免模糊約定
涉及財產的約定,必須清晰界定法律關系。是借名買房還是房屋借用,是借款還是購房款,都要明確,防止因約定不明產生分歧。
這場借名買房糾紛,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在房產交易中,任何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如果你也遇到類似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一起探討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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