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財產(chǎn)糾紛領域
離婚時的房產(chǎn)分割問題
一直備受關注
婚前房產(chǎn)婚后“加名”
離婚時能平分嗎?
今年5月
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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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司法解釋(二)施行后
面對這類糾紛,法院會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中,關于夫妻間給予房屋的規(guī)定為: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zhuǎn)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jié)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shù)木唧w數(shù)額。
在房產(chǎn)證上加名是對個人財產(chǎn)的處分,加名以后,這個房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在分割房屋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不是簡單的一半對一半。
大家要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既不能讓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手段,要互幫互助、共建和諧家庭。
終審:康芬
復審:金林弘
初審:王娟
編輯:苗小鈺
來源:鐘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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