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英文名:Treaty of Nanking,又稱《萬年和約》、《白門條約》、《江寧條約》)是中國近代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由中英雙方于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簽訂,標志著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結束。
上學時候學歷史講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就是中英《南京條約》。書上只說開放口岸、割地賠款等喪權辱國,卻沒有列出原文。現在搜出來仔細閱讀,眼見為實。以革命史觀觀之,《南京條約》的簽訂,使得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領土、領海、司法等主權遭破壞,喪權辱國;然而以文明史觀或全球史觀觀之,則條約的簽訂意味著文明大潮沖開了這間封閉的“鐵屋子”,帶來了新鮮的空氣,避免了里面的人“從昏睡入死滅”。
中英《南京條約》英文原文本由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起草,中文翻譯由清朝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鑒等完成。條約于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準。條約的原件目前一份在中國臺灣(網上可以搜到影印電子版,有中華民國外交部水印),另一份在英國國家文獻館(清晰帶水印影印照片:https://images.nationalarchives.gov.uk/search/?searchQuery=Treaty+of+Nanking)。
兩個原件內容一致但字體有所不同,英國所存的一份字體更加工整雋秀。本文引用的圖片是英國藏本。
網上流傳的條約原文,文字錯謬頗多,編者對照原件照片進行了校訂,相信此版文字已臻完美。讀者朋友也可以對照圖片和文字,看是否還有錯漏之處。如蒙指示,不勝感激。
茲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不和之端解釋,息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準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例,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三、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準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后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欽差大臣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準以洋銀六百萬圓償補原價。
五、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準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圓,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六、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圓,大皇帝準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準可,按數扣除。
七、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圓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于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圓;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圓,共銀六百萬圓;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圓,共銀五百萬圓;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圓,共銀四百萬圓;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圓。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圓加息五圓。
八、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準即釋放。
九、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譽錄天下,恩準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十、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后,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
十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劄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十二、俟奉大清大皇帝允準和約各條施行,并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圓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并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關俾英人通商后,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據。
十三、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筆、親筆批準后,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大英君主汗華麗船上鈐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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