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錢糧事務莫大于漕運、鹽法”。順治二年(1645),行鹽1716625引,征課銀563310余兩。次年,鹽引增至300余萬道,十六年(1659)達400余萬道。幾乎每一代皇帝都對鹽務的重要性作出了表述。據民國前期外國專家對鹽稅的調查,“中國財政大半仰給于此。”
清末民初,由于中國不少外債以鹽稅作擔保,為了調查鹽稅的準確數字,外方債務人分派歐、日專家擔任調查工作,估計全國每年鹽稅收入在4800萬到6400萬兩庫平銀之間,實際解交中央的鹽稅約為1300萬兩?!按藬到浉鞣矫嫠J為可靠也?!?/p>
1919以前,中國鹽稅均由各省征收,鹽政由各省管理,中央政府除厘定稅率及頒布鹽制規則外,其余不復過問。于是各省督撫紛紛假手鹽運使監管省內一切鹽政事務,除特別問題需奏請批準外,其余均自行全權辦理。鹽稅由各省政府留存一部分為行政經費,各省的教育費、修堤費等亦由鹽稅內加征留省支用。故每年解交北京的鹽稅款僅為一小部分?!爸粮魇∷浭諗的烤鶡o從稽考?!?/p>
除了正規的鹽稅、各種附捐外,清朝最高統治者還向商人收取類似賄金的報效。僅在1738-1804年,兩淮鹽商就向政府捐獻(報效)白銀36370968兩,這還不包括他們為乾隆南游所花費的467萬兩白銀,也不包括為鹽官們捐獻的許多小額款項。[據景本白的統計,1700-1804年,鹽商在助軍、助賑方面的報效為2600余萬兩-作者注]
通過捐獻,許多鹽商獲得了官階。這種捐獻實則上是向皇帝的合法行賄,因而在“盛世”時,這種捐獻不勝枚舉。鹽商總是不放過任何“報效”的機會,如乾隆五十年(1785)二月舉行千叟大宴,兩淮總、散各商江廣達等情愿恭進銀100萬兩。這印證了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的論述:“專制的國家有一個習慣,就是無論對哪一位上級都不能不送禮物,就是對君王也不能例外。”民國前期,有人寫道:“報效、報效,鹽商罪惡皆借汝名而行?!庇械膶W者認為,乾隆所采取的不公正政策,源于其思想不是正統的儒家倫理。我們認為,至少在鹽務政策方面,其偏向性的政策,相當程度上是收取商賄的結果。
時人指出,清初,鹽引每年由戶部頒發,逐年更換,并不固定,但引商通過向最高統治者公開行賄,遂使引商變為世襲,“其所以成為世業者,亦自有故。引商往往乘國家有大征伐,以報效美名,納賄于政府。既受其巨賄,勢不能更換新商,于是互相利用,引商遂為驕子。”
對普通百姓而言,報效帶來的基本是負面的影響,“因報效而加價短秤、摻雜泥沙,其損失比較商人之報效,百倍不止。蓋報效僅出一次,而人民之受害則子孫萬世也”。
民國前期,鹽商則以繳納“驗票費”的名義向最高統治者行賄。第一次系在袁世凱實行帝制時,“引商擬報效千萬,為大典籌備經費”,山東鹽商已經繳納,終因稽核總所外籍會辦丁恩的反對而終止;第二次為曹錕賄選時期,“擬以驗票費為大選之用”,兩淮地區籌措了有關資金,后因兩浙獨立,淮商觀望而中止;第三次為吳佩孚任八省聯軍統帥時,“亦欲以驗票費供軍餉”,因國民革命軍北伐而中止;第四次在國民政府建立后,“舊案重提”。
如果說,在太平天國戰爭以前,兩淮商人以報效為名進行的政治投資尚是出于自愿的話,太平天國戰爭發生后的“報效”,則完全是政府強迫進行的。史稱:“自粵寇橫肆、外族侵侮,度支告匱,增榷算緡,海內耗弊,于是計臣仰屋愁嘆,不得已而指派商捐,或百萬或數十萬,攤諸通綱,而眾商推諉,或以食岸求免,或以下則減派,嘖嘖辨論,甚至以輾轉移獎之法,為招徠商捐之地,百呼而后一應。是豈報效之忱今不古若哉?”
民國初年,北京政府仍沿用了強制“報效”這一做法。1915年5月25日,因國庫空虛,經費無著,勒令全國鹽商報效1000萬元,如不遵照辦理,則將其引權取消。
畢竟,“報效”還是能夠換得政治利益的,而“帑息”則體現了最高統治者對鹽業利益的肆意掠奪。據康熙四十九年(1710)二月巡鹽御史曹寅奏:康熙四十二年(1703),兩淮鹽商向國庫“借帑”100萬兩,1706年開始,商人于5年內每年帶還23萬,于1710年結清。
此后,未聞再有類似的實際借款。以后的“借款”實際上是出自商人自身的報效之類,而非真正的借自國庫。如乾隆五十年(1785)商人為千叟大宴所捐的款項中,“奉旨以六十萬帶完滯課,以四十萬交商領借”。這40萬兩借款不但本金出自商人,而且每年還要向清廷支付利息,尤其令人驚訝的是,這項帑息居然一直沿襲下來。
據陶澍奏稱,道光年間,兩淮所借的“帑本”早已歸還完畢,但其利息每年卻仍要70多萬兩?;茨细黜楙}課,以前僅有300多萬兩,每引負擔2兩多。自帑利等并入引課,再加各項雜費,每引負擔的鹽課達4兩。在這里,帑息已不是鹽商付給最高統治者借款的利息了,而是支付給皇權保護其壟斷特權的賄金,九五之尊的天子,倒像個收取保護費的黑社會頭子。
道光九年(1829)三月升任兩淮鹽運使的王鳳生,上任后銳意改革,曾條陳18事,其中像收灶鹽、節浮費、浚河道、增屯船、緝場私鄰私之出入,禁江船漕船之夾帶,以及清查庫款、督運淮北等均得到了最高統治者的首肯;“惟求免帑利,而反借藩庫、道庫銀三百萬,則事所必不可行者”。這類似于馬克思所批評的英國高教會,“寧愿饒恕對它的三十九個信條中的三十八個信條展開的攻擊,而不饒恕對它的現金收入的三十九分之一進行的攻擊?!?/p>
在專商制度下,鹽引即為食鹽的生產計劃與運、銷許可證。有了鹽引這一計劃經濟下的指標,就有了斂聚財富的保證。在傳統社會里,鹽引的獲得具有明顯的權力偏向,尤其是那些皇親國戚最容易破壞法律,優先獲得鹽引。正如魏源所說:“鹽為利藪,官為鹽蠹?!泵鞒踉官F族以權謀引,使商人得到的實惠較多。
顧炎武寫道:“諸監臨勢要,令家仆行商中鹽,侵民利者,罪如律。蓋法令嚴具如此。然于時商中鹽者,引輸銀八分,上所榷利甚微,而商利甚厚。”但是,弘治中,“內外勢要人奏討奏買,乃遂攙扶越支賣,夾帶私販,以至上損國課,下奪民財”。至正德中,“用事者悉托名討鹽,徑自奏中,增價發賣,不復遵舊制,而鹽法決裂盡矣”。貴族們通過壟斷鹽引這一銷售指標,并不直接經手生產和運銷,憑借權勢就可獲得暴利,鹽務利益的分配基于權力的高低,其弊端與掌權者密切相關。據嘉靖中詹事霍韜疏:
法立奸生,利不歸商賈之家,而顧以充豪猾之橐。聞之邊人言,每歲戶部開納年例,方其文書未至,則內外權豪之家遍持書札,預托撫臣。撫臣畏勢,而莫之敢逆。其勢重者,與數千引,次者亦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視其勢大小而為之差次,名為“買窩賣窩”。每占鹽一引,則可不出大同之門,坐收六錢之息。至于躬自轉販,真正商人,茍非買諸權豪之家丁、丐諸貴幸之仆隸,則一引半緡曾不得而自有。夫一引白得銀六錢,積而千引,則可坐致六百金,萬引則可得六千金。以游手游俠之人,不移跬步,而坐致千金之利。
另外,鹽引的獲得還具有地區性偏向,由于京城中的人在信息來源、官場關系等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因而,獲得鹽引極為容易。明仁宗洪熙帝(1425)時,淮安府山陽縣丞崔奎指出:“比因鈔法不通,召商中納鹽鈔,然所中者率多京師之人,遠方中納者少。”有人認為,由于勢豪之家的壟斷,使得邊商被迫放棄在邊關的經營活動,從而轉向兩淮這樣的內地地區。
清承明制,也繼承了明朝政體的許多弊端。據王方中研究,清代同樣有貴族壟斷鹽引的情況。如雍正四年(1726)將吉安一府鹽引,全部賞給怡賢親王,雍正八年(1730),該府鹽引供51504道奉旨交淮南黃德辦理,每引納窩銀1兩,每年春秋二季交納到運庫中,再轉交給王府。
順治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662年2月13日)戶部奉上諭:“鹽課錢糧關系軍國急需,聞內外大小官員、勢豪之家,多有貿易販鹽,倚勢不納課銀。巡視鹽課官員,不畏勢力、不徇情面、盡心催征者,即能多得課銀,其畏勢徇情者,即致課銀虧欠?!?/p>
雍正二年(1724),的上諭指出:鹽務中的弊病“飛渡重照,貴賣夾帶,弊在商者猶少;加派陋規,弊之在官者更多”;“官無論大小,職無論文武,皆視為利藪,照引分肥”。由于官僚的介入,商人們很自然地轉向于同官僚的合作,史載:“邇年以來,奸商投托勢要,每遇開中,盡數包占,專賣取利?!?/p>
從最高統治者收取的“報效”和“帑利”,到高官勢要們倒賣鹽引,均是運用各自的權力獲取不當利益。這種做法勢必造成鹽務管理體系的混亂,成為各中腐敗的源頭。從康熙、乾隆兩朝“盛世”的報效來看,最高權力擁有者的腐敗,絕不是個人“不智”造成的,而是由于缺乏制度性的約束。因此,欲改變這種狀態,是那些明君們所無能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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