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簽訂后,道光及大臣都認為有很多問題沒考慮清楚
1842年8月29日,《南京條約》簽訂,耆英和英方代表璞鼎查表示,以后兩國萬年和好,按條約執行就好了。
可是,道光“攬奏憤恨之至”,感覺很不痛快,本來簽約是武力逼迫的。他認為英方逼迫太緊。就像很多人和別人吵完架,回去一想,有很多話可以講的更好。
道光就是這種感覺,條約被逼得太緊了,很多東西沒有考慮周全。
朝中部分大臣看到條約細則,也是各有擔心。江蘇布政使李星沅說,至夷婦與大皇帝并書,大書特書。一個婦道人家,而且是夷人的婦女,竟然和清朝皇帝并列,這怎么能接受呢!浙江巡撫劉韻珂則上奏,五個通商口岸,會有很多夷人來,夷人到來后,我們如何處理夷人關系。
他們的觀點,其實也是當時大多臣僚的認知。
那怎么辦?繼續談唄。戰敗國,而且是對現代國際關系沒有認知的戰敗國,有什么自主權?
道光帝讓耆英繼續和英國談
道光下了旨意,讓耆英繼續跟進處理,在條約上做添注。以上各節(道光列了自己的幾點要求),著者英等向該夷反復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后患,萬不可將就目前,草率了事。讓耆英不要怕麻煩,和夷人好好的商討,要把我的意思全部談妥。
耆英主動給英方提了清朝的十二條需求
耆英盡管簽約了,但他也知道皇帝關注的地方如果解決不好,他也沒有好果子吃。
于是條約簽訂三天后,耆英主動給當時的英方代表璞鼎查照會,列了十二條內容:如在五口通商城市建立會館,供洋商人居住。以后商人有欠款,政府幫忙追討,但不負責還錢。主要意思是洋人只能貿易。
其中一條是“英國商民既在各處通商,難保無與內地民人交涉獄訟之事。從前英國貨船在粵,每以遠人為詞,不能照中國律例科斷,并聞欲設立審判衙門”,“此后英國商民,如有與內地民人交涉案件,應即明定章程,英商歸英國自理,內人由內地懲辦,俾免釁端。”也就是參考以前的沖突,英國人和中國人有了沖突,或在中國地界上英人犯法,英人自行處理,清朝不參與。
中國“奸民犯法”而“投入英國貨船、兵船”,英方“必須送出交官,不可庇匿”。也就是犯法的清朝人去了英船上,英方交出來,清朝放棄了上船搜查的權力,這也是亞羅號事件發生后,英方認為清方違反條約的條款。
耆英主動要求去廣東談判,談出了《虎門條約》,更損害國家利益
璞鼎查提議談判地點放在廣東。耆英向道光上奏,派自己去廣東繼續談判。道光帝讓其留在江蘇,派伊里布去談判。
道光對去廣州談判并不重視,沒有讓耆英去,而是只派了伊里布作為欽差大臣前去。伊里布1843年1月19日去廣州,3月5日病逝。
這個時候沒人了。英方說要北上,和兩江總督耆英談,這怎么行啊?好不容易把夷人送出,只能派耆英。
沒想到,對《南京條約》不滿意,意圖通過談判補救的措施,反而更加損害國家利益。于是有了《五口通商章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約》(即虎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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