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附條件生效條款的區(qū)別及聯(lián)系
【原創(chuàng)】文/汐溟
當事人聯(lián)合投資電影或電視劇,合同包含如下約定:甲向乙發(fā)送《影片結算表》,乙應在收到后3日內對其進行確認。甲收到乙的發(fā)票后向乙支付票房分賬款。該約定中,乙應先開具發(fā)票,甲后支付分賬款。甲、乙均負義務,但有先后的順序。
又如:簽約后,甲應在7日內向影片專用賬戶匯入投資款1000萬元,乙在收到投資款后90日內開機拍攝。該約定中,甲負有投資義務,乙負有拍攝義務。甲的投資義務在先,乙的拍攝義務在后。
再如:甲乙聯(lián)合投資攝制軍事題材的電視劇,雙方共同負責劇本的創(chuàng)作,甲負責影片的備案審查。如備案審查通過,乙應在通過后7日內支付第二筆投資款300萬元。該約定中,甲負有完成影片備案審查的義務,乙負有支付第二筆投資款的義務,甲的義務在先。
上述三個案例中,當事人雙方均互負義務,且履行均有先后的順序,此為其共同的特征,但在性質上存在本質區(qū)別。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案例中,盡管甲乙的義務有先后履行的區(qū)分,但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義務,后履行一方無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為了保護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或者其履行合同條件的一種抗辯權。在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履行期限截至后不履行或者履行其給付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基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后履行一方自然有權拒絕履行相應的對待給付義務。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合同雙方根據(jù)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互負的債務是履行與對待履行互為條件、互相牽連。
第二,合同雙方的債務履行有先后次序。
第三,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第四,主張抗辯權的一方給付義義務的履行期限已經截至。
第五,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能履行的。
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分為發(fā)生的牽連性、存續(xù)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連性。發(fā)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相對人的對待給付在發(fā)生上相互牽連,即在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fā)生時,相對人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fā)生。存續(xù)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也免除對待給付義務。功能上的牽連性,是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相對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相對人原則上上也可不履行。甲乙之間是聯(lián)合投資關系,乙的主要義務是對影片出資,主要權利是收取分賬款。開具發(fā)票是乙次要義務,而支付分賬款是甲的主要義務,直接決定乙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兩項義務之間不具有給付與對待給付關系,也不具有牽連性,先履行抗辯權欠缺適用條件。因此,兩項義務盡管存在履行先后的順序,但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仍然需要履行義務,如以先履行一方違約為由未履行義務,后履行一方構成違約。對于先履行一方的違約行為,后履行一方可依據(jù)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違約責任,但無權以此為由主張己方違約的免責權。
第二個案例中,甲的主要義務是對影片出資,主要權利是獲得影片發(fā)行收益。乙的主要義務是拍攝影片。甲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有賴于乙拍攝義務的履行。拍攝影片是行使合同權利的必要條件。甲的出資用于影片的拍攝,甲出資義務的履行是乙開機拍攝影片的前提條件。故而,兩項義務具有等價性和內在牽連性,相互依存,甲如未履行出資義務,乙有權拒絕甲的開機要求。該種情形下,乙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符合法定條件,其未依約開機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第三個案例中,盡管備案是甲的義務,但根據(jù)我國對影片的備案審查政策,對于軍事等特殊題材的影片,能否通過審查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甲、乙作為電影行業(yè)經營主體,知悉備案審查的相關政策,對通過備案審查具有不確定性存在預判,故約定乙履行第二筆投資款支付義務以備案審查通過的確定事實為條件,以此降低乙的合同風險。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生就時生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發(fā)生的事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所附條件,是將來的或然事實,該事實未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具有或然性。該種條件,是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的附屬意思表示,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本身的內容。在這個意義上講,附條件之“附”具有附屬的含義,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中的付款條件不同,前者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自身內容,后者則是民事法律行為自身內容的一部分。在第三個案例中,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是乙負有支付投資款的義務,甲負有備案的義務。但備案能否通過系不確定的事實,雙方將備案通過作為乙付款義務產生的條件。若該條件不成就,則乙的付款義務不生效。違約以存在合同義務為前提。若發(fā)生甲未通過備案審查的情形,甲無權要求乙支付第二筆投資款,若甲要求乙對此承擔違約責任,乙可主張成立但不生效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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