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禾眾律師事務所分享某縣民政局申請撤銷邱某監護人資格案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可由民政部門監護
——某縣民政局申請撤銷
邱某監護人資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邱某(女)系智力三級殘疾,與康某甲于2013年7月生育一子康某。后康某甲于2014年死亡,邱某于2015年改嫁,未再履行對康某的撫養監護義務。康某一直隨其姑姑康某乙生活,自2023年7月開始,因康某不服管教,加之家庭經濟困難,康某乙無力再繼續撫養,導致康某生活陷入困頓,經常曠課在外流浪,處于無人監護狀態。2024年1月,某縣民政局認定康某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委托福利院代為接收撫養并安排入學,但因被申請人邱某不能配合,致使撫養協議、異地入學等救助措施無法順利實施。某縣民政局遂向法院申請撤銷邱某的監護資格,并指定該局為康某的監護人。
辦理情況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作為康某的母親,自2015年后就未對康某履行撫養監護義務,導致康某被民政部門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鑒于邱某存在智力殘疾,生活極其困難,故對于某縣民政局撤銷邱某監護資格的申請予以支持。同時,在該案審理中,通過走訪、詢問康某的其他親屬,均表示不愿承擔康某的監護職責,且都認為由某縣民政局擔任監護人更為合適,故對于某縣民政局要求指定其為康某監護人的申請亦予以支持。該案判決后,法院開展案后回訪,了解到康某的生活、學習、成長等都已回歸正軌。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本案中,民政部門積極履行職責,依照法定程序申請變更監護權,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監護人資格,并指定民政部門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監護人,解決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所遭遇的困境,有助于保護他們的生存利益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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