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合作項目為何被認定非法占地?行政機關的處罰為何因事實不清被撤銷?某旅游公司通過招商引資參與新農村建設項目,與村集體合作開發休閑農莊,因未完成農用地轉用審批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非法占地”,處以沒收建筑物并罰款。一審敗訴后,二審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未查清土地現狀、遺漏共同違法主體且程序違法,改判撤銷處罰。
讓我們一起分析本案的辯護思路,1. 事實認定漏洞,行政機關僅處罰企業,卻未追責村集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0條,農村集體以土地入股合作開發企業,雙方均屬違法行為主體。本案中,行政機關未將提供土地的村集體列為處罰對象,遺漏共同違法行為人,導致事實認定不完整,違反“過罰相當”原則。2. 法律適用錯誤,行政機關錯誤引用“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條款。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農村集體土地可用于非農建設合作開發,重點在于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而非強制使用國有土地。本案行政機關混淆“土地性質”與“審批程序”,適用法律錯誤。3. 行政機關未履行集體討論和審核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8條,涉及重大財產處罰需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并由專業人員審核。本案中,行政機關未提交相關程序證據,直接作出沒收、罰款決定,屬嚴重程序違法。4. 信賴利益是訴訟的關鍵籌碼,行政機關招商引資后卻追罰企業。企業基于行政機關批復、政策支持投入建設,構成信賴利益。行政機關未給予合理整改期,直接處罰違反誠信原則,法院雖未直接支持信賴抗辯,但通過程序違法推翻處罰,為企業爭取救濟空間。
本案提醒各位企業,與村集體合作開發時,需明確土地入股協議性質,同步推動農用地轉用審批,避免“未批先建”風險;若涉及多方合作,要求行政機關全面追責,避免單方“背鍋”;及時跟蹤土地利用規劃調整,主張以最新地類認定責任,推翻陳舊證據;針對重大處罰,要求行政機關出示集體討論記錄、法律審核文件,鎖定程序漏洞;系統保存招商引資文件、政府批復、榮譽認定,為后續法律抗辯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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