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一方與第三者產生戀愛關系
并向第三者轉賬
另一方起訴要回……
結果怎樣?
一起來看看這些案例!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PART.01
鄭簡在與林音婚姻存續期間,與小雯存在男女朋友關系,并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32萬余元轉贈給小雯。林音發現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鄭簡對小雯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小雯返還夫妻共同財產并支付利息。
庭審中,被告小雯辯稱,鄭簡隱瞞已婚身份與其交往,交往期間所有的轉賬都是鄭簡自愿贈與自己的,且其為建立戀愛關系、維系同居關系贈與的相關款項一部分系用于雙方交往期間的共同開銷,鄭簡對自己的贈與行為應該認定部分有效。
港口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鄭簡在已婚情況下,仍與小雯發展為婚外戀愛關系,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小雯,既違反公序良俗,亦損害了林音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雖小雯抗辯其在2023年夏天之前不知道鄭簡已婚,但其已收取鄭簡贈與的款項,實際損害了林音的利益,且鄭簡的贈與行為是基于其與林音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基于無效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經查明,鄭簡贈與小雯共計32萬余元,依法判決確認鄭簡向小雯贈與32萬余元的行為無效;扣除小雯退還給鄭簡的4萬余元后,小雯向林音返還28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PART.02
小芬與小天系夫妻關系,于2004年7月登記結婚。小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丈夫小天與小茵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且小天在未告知小芬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累計向小茵轉賬49萬余元。同期,小茵向小天轉賬47萬余元,雙方相互轉賬差額1萬余元。
小芬在發現上述情況后,果斷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小天與小茵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小茵返還全部贈與款項。
港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小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小茵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長期、持續、多次向小茵轉賬的行為,未征得小芬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小芬的追認,其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害了小芬的財產權益,故小天向小茵的贈與行為無效。小茵在小天未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下與其不正當交往,并接受小天的贈與,明顯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公序良俗,對接受小天贈與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經審查,最終判決小茵返還小芬實際所得款項1萬余元。
被告小茵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PART.03
小花與阿政于2013年登記結婚,系夫妻關系。2020年阿政與小欣在網上認識,隨后發展為婚外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間,阿政在小花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支付寶、抖音等多次向小欣轉賬支付錢款。小花發現后,認為阿政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欣返還轉賬錢款合計6萬余元。
被告小欣辯稱,其與阿政交往時并不知曉阿政的婚姻狀況,其也是受阿政所騙,且阿政向其進行轉賬均是用于日常交往消費,其并未得到任何利益,不應返還。
港口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非因共同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雙方一致同意。本案中,阿政擅自將財產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小欣,已侵害了小花的合法權益,屬無權處分,贈與行為應屬無效。經查明,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間,阿政向小欣轉賬支付6萬余元,小欣陸續向阿政轉賬1萬余元,最終判決小欣返還小花5萬余元。
被告小欣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賦予的責任。《民法典》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非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無效。夫妻一方基于不正當男女關系,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者”的,因該種贈與行為的目的是與“第三者”維持婚外不正當戀愛關系,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者”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官提醒
法律不僅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益,更維護著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的穩定,每個公民都應以此為戒,在行為前充分考量法律后果,共同維護健康、和諧的社會秩序。
每一位公民都應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這既是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僅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最終勢必要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圖片由AI 生成
文 | 覃海云
編 | 童 瑤
審 | 林俊臣
簽 | 徐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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