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場跨越 20 年的房產拉鋸戰,從房屋買賣無效,到拆遷利益爭奪,昔日交易雙方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買家要求分割 70% 拆遷份額,賣家堅決拒絕,法院最終如何裁決?背后又藏著哪些法律門道?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立(買家)
被告 1:陳強(賣家)
被告 2:周芳(陳強配偶)
被告 3:陳昊(陳強之子)
關鍵關系:2000 年,劉立從陳強處購買農村房屋,后因合同無效、房屋拆遷引發一系列糾紛,劉立起訴要求分割拆遷利益,陳強一家則全力反駁。
(二)案件背景
2000 年 6 月 30 日,陳強與劉立簽訂《出租房屋契約》,將一處帶有東西房各 2 間、建筑面積 114 平米的住宅 “出租” 給劉立,租期 100 年,租金 42 萬元 。協議約定劉立享有房屋所有權、處置權等,實際為房屋買賣。簽約后,劉立支付房款,陳強交付房屋,劉立還在院內加蓋 100 平米房屋。
此后,陳強多次起訴確認合同無效,法院認定該契約名為租賃實為買賣,違反法律規定,判定合同無效,雙方應相互返還 。期間,法院委托鑒定房屋裝修及假設拆遷補償價,明確雙方過錯責任比例,判決陳強返還購房款、補償裝修款,劉立返還房屋。
2011 年,劉立與甲公司簽訂《玉泉地區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獲得一號、二號兩處安置房屋及 800583 元補償款 。此后,雙方圍繞拆遷利益歸屬多次訴訟,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此前法院判決拆遷利益歸陳強一家所有,劉立不服再次起訴,要求分割 70% 拆遷份額及 560408 元拆遷款。
二、爭議焦點
合同無效后,拆遷利益該歸誰:劉立認為陳強違反誠信原則,應分自己拆遷利益;陳強方主張合同無效,劉立無權獲得拆遷利益。
是否構成 “一事不再理”:陳強方提出此前糾紛已生效判決處理,劉立再次起訴違反 “一事不再理” 原則;劉立則認為拆遷利益是新爭議。
拆遷補償性質如何認定:劉立主張部分補償基于房屋價值,自己應獲分;陳強方強調補償基于集體成員身份,與劉立無關。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權利歸屬:無效合同下拆遷利益無依據
法院已生效判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雙方應相互返還財產 。此前判決中,陳強返還購房款、補償裝修款,劉立返還房屋,糾紛已處理完畢。拆遷利益基于房屋所有權,劉立因合同無效不具備合法所有權,無權主張分割。
(二)“一事不再理” 原則適用:重復訴訟難獲支持
劉立與陳強間房屋買賣及衍生糾紛,包括合同無效、損失賠償、拆遷利益歸屬等,均已通過多次訴訟經法院生效判決處理 。劉立本次起訴內容實質與此前爭議重合,無法提供新證據或法律依據,構成重復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
(三)拆遷補償性質界定:身份屬性排除非集體成員權益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中,部分款項基于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劉立非本村集體成員,即便對房屋有添附行為,也不能改變其無法享受基于身份屬性的拆遷權益這一事實。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劉立全部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歷經多年訴訟,陳強一家保住了全部拆遷利益,劉立的訴求未獲法律支持。
五、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需謹慎,法律紅線不可碰
農村宅基地僅限本村集體成員流轉,非本村人購買合同無效 。購房人不僅面臨錢房兩失風險,即便房屋拆遷,也難以獲得利益。
(二)生效判決需尊重,避免重復訴訟
糾紛經法院生效判決處理后,若無新證據、新理由,切勿重復起訴 。浪費司法資源同時,自身訴求也難獲支持。
(三)保留證據要及時,風險防范早規劃
涉及大額交易,如房屋買賣,務必保留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 。提前了解法律風險,必要時咨詢專業人士,避免陷入糾紛。
這場長達20年的房產糾紛落下帷幕,不僅為同類案件提供了裁判樣本,也敲響了法律風險的警鐘。現實中,隨著農村土地價值攀升,類似爭議或將持續出現。當事人唯有嚴守法律底線,以合法合規的方式處理財產交易,才能真正規避潛在風險,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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