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殘障人士是社會大家庭的平等成員,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殘障人士權益保障受到全社會廣泛關注,希望隨著法律法規和公共服務的不斷完善,殘障人士能夠擁有更高質量、更有尊嚴的生活。
記者|韓美玲
見習記者|吳亦有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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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出行,對于許多殘障人士來說都可能是一場“障礙賽”,公交月臺沒坡道、盲道被車輛占用、無障礙廁所上鎖……這些看似細小的不便,實則關系著數千萬殘障人士的基本出行權益。
法治保障殘障人士出行權益,體現了社會公平與文明進步。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殘障人士在公共交通、道路出行及公共場所獲取便利服務的權利逐步得到強化。但現實生活中,殘障人士出行仍面臨諸多阻礙。保障殘障人士出行權益,不僅止于立法,更需要嚴格監管與公眾參與。
公共交通乘車無礙
因未辦理愛心卡無法免費乘車、出示殘疾證要求免費乘公交車遭拒、自閉癥孩子乘飛機被拒載……將法律法規賦予殘障人士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成為無礙出行的“必答題”。
在最高檢發布的一個典型案例中,山西省長治市公交公司因未依法辦理“公交愛心卡”,導致5578名持證殘障人士無法享受免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優待政策。長治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推動市交通運輸局、殘聯和公交公司協同整改,長治公交通App上線開通殘障人士二維碼申請功能,并為不方便使用二維碼的殘障群體提供上門服務,推動形成“在線申請+上門服務”模式。整改后,乘車優待政策全面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對殘障人士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盲人持有效證件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本案中,長治市公交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及《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第四十一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的規定。”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黃芳表示,針對殘障人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關政策,各地不盡相同,在地方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依據殘疾人保障法、所在省份涉及殘障人士相關法規依法裁判,保障殘障人士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權益。
除上述案例外,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無障礙設施不完善、無法正常使用以及信息獲取障礙等,也是殘障人士公共交通出行權益受到侵害的常見現象。黃芳表示:“雖然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均對上述權益作出規定,但地方在法律執行層面,存在法規細化與銜接不足、監督管理與執法力度欠缺、免費乘車手續煩瑣等亟待解決的問題。”
城市道路不再“碰壁”
當下,城市部分盲道磨損嚴重、建設不規范、被違規占用,無障礙通道被路緣阻擋等現象屢見不鮮,成為殘障人士出行路上的“絆腳石”。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障殘疾人出行無障礙行政公益訴訟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虎丘區轄區內熱門生活商圈、重要景區的部分盲道長期被非機動車、保安崗亭等障礙物阻斷,轄區主干道路等區域的10余處無障礙設施存在建設不規范、非法占用及損壞情況,嚴重阻礙殘障人士出行,虎丘區檢察院依法開展調查,督促行政機關協同履職,修復盲道96處,查處侵占、損毀盲道設施等違法行為21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損壞的無障礙設施進行維修或者替換,糾正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第六十五條規定,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明確由住建、民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蘇州市無障礙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則對“損毀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等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作出了具體規定。
“本案中無障礙設施被非法占用及損壞、無障礙通道被阻斷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相關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責任主體,亦未履行好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的責任,以及《蘇州市無障礙設施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黃芳表示。
司法實踐中,損壞盲道或其他相關道路出行設施,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黃芳介紹,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應當承擔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責任。對于毀壞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在對殘障人士出行權益關注仍顯不足的當下,仍不乏助力殘障人士出行的愛心之舉,但“好意未必成好事”。不久前,浙江獨臂少女彩繪盲道并引發多地效仿的新聞,引起網友熱議。彩繪盲道,本意是想“用看得見的顏色,畫出看不見的方便”,但實際上彩色本身已經對視障人群造成干擾,甚至增加出行風險。我國《無障礙設計規范》明確,盲道的顏色宜與相鄰的人行道鋪面的顏色形成對比,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宜采用中黃色。黃芳認為,喚起人們對盲道、對殘障群體出行權益關注的同時,也應當將善意框定在標準邊界內,讓殘障人士出行之路更加安全、暢通,讓城市充滿更多溫暖與關愛。
公共場所拒絕有“礙”
商場入口處的平緩斜坡,醫院停車場的無障礙停車位,這些看似平常的設施,實則為特殊群體鋪就了一條安全、便捷的無障礙通道。現行法律中,針對公共場所、公共機構等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有何規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助理孫佳韻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既有的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政府應當制定有針對性的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法律不僅對無障礙硬件設施作出了規范,也規定了服務保障等細節。該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確保殘障人士能夠平等便捷地享受公共服務。
值得關注的是,打破“有標準無執行”的怪圈,克服“重建設輕管理”的頑疾,已成為當下無障礙設施建設亟待破解之題。
孫佳韻表示,加強殘障人士出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法院應當持續加強相關司法救濟,主動收集殘障群體的無障礙出行需求,加大典型案例發布等普法宣傳力度,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愛殘障人士、支持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
黃芳建議,執法部門應加大對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檢察機關應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同時完善監督與反饋機制,鼓勵公眾參與無障礙設施監督。規劃部門應充分考慮殘障人士出行需求,合理規劃無障礙設施的布局;交通部門應加強公共交通無障礙設施建設;市政部門落實好對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責任。進一步建立健全上述部門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與此同時,還要增強公眾的助殘意識和文明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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