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
關鍵詞:刑事 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砂 寬嚴相濟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獲利為目的,承包河南省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村15戶村民的集體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宋某友在承包的土地內挖砂,通過胡某、靳某龍等人銷售獲利。經鑒定,宋某友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18840元。其間,濮陽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宋某友非法采砂行為進行了查處,給予罰款65997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12月,宋某友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經評估,涉案土地復墾費用為342816.72元,宋某友已繳納該款項。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豫0923刑初16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宋宋某友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罰金已繳納完畢)。二、被告人宋某友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宋某友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三十四萬二千八百一十六元七角二分(已交納)。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宋某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宋某友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宋某友被行政主管機關處罰,與本案系同一事實,行政罰款65997元予以折抵罰金。宋某友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處宋某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3萬元;賠償生態修復費用342816.72元(已繳納)。
裁判要旨
行為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其承包的集體土地上非法采砂,破壞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6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7條、第1235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款第1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一審: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2021)豫0923刑初163號刑事判決(2021年12月2日)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楊蕊
審核|王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