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川晚報
日前,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的葉某某將車停放在邢某某家店門口,邢某某認為葉某某停車影響了店內生意,在葉某某準備離開時對其進行阻攔要說法,葉某某不得已只能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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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藝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后發現,邢某某及其家屬王某某情緒十分激動,使用木棍等工具阻攔報警人離開。
民警在現場反復調解,但邢某某、王某某非但不聽勸阻,反而對民警進行言語辱罵并不斷挑釁。
民警經警告無效后,準備控制帶離時,邢某某、王某某拒不配合,推搡、撕扯、阻攔民警執行公務,導致民警、輔警面部,頸部等處不同程度受傷。
案件發生后,南街派出所立即展開調查取證,快速將邢某某、王某某抓獲歸案。
經詢問,邢某某、王某某均對其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法對邢某某、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平安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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