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健康報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歷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于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并以案為鑒,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哈某因膝蓋疼痛前往萬某經營的診所就診。萬某作為診所主治醫生及經營者,在未對哈某進行皮試的情況下,直接為哈某注射了鹿瓜多肽。注射后,哈某身體出現紅點發癢癥狀。萬某在得知哈某藥物過敏后,建議繼續觀察。隨著時間推移,哈某過敏癥狀加重,出現了發燒等癥狀。此后,哈某經多次住院治療,最終被診斷為過敏性紫癜(混合型),被治療后康復出院。為此,哈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某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萬某在診療時未遵守醫師工作規章制度,未對哈某進行皮試確認使用的藥物是否致人過敏的情況下,使用鹿瓜多肽,導致哈某發生過敏性紫癜。哈某出現不良反應時,萬某未采取搶救措施,也未將哈某轉移至具備治療條件的醫療機構,對患者不負責任,導致哈某錯過最佳治療時機,且萬某不能證明其醫療行為符合相關規范。法院認定萬某診療行為與哈某人身損害存在因果關系,判決萬某支付哈某醫療費18146.17元,駁回萬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選自某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師法規定,醫師應當使用經依法批準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采用合法、合規、科學的診療方法。除按照規范用于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1165、1179條,醫師法第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1、6條。
欄目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
整理:華東政法大學衛生健康法治與政策研究院 滿洪杰 姜思聰
編輯:門雯雯 管仲瑤
校對:楊真宇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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