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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一筆存款,本是父母留給子女的保障,卻因一份遺囑讓兄弟姐妹對簿公堂。母親生前立遺囑將70% 遺產給老三,其他子女質疑遺囑真假,這場家庭紛爭最終如何收場?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遠(老三)
被告 1:王芳(老大)
被告 2:王勇(老二)
被告 3:王婷(老四)
關鍵關系:王遠、王芳、王勇、王婷是王強與李華的子女。李華于 2016 年去世,王強于 2022 年離世,留下一套房屋與存款,王遠起訴要求按母親王強所留遺囑繼承 70% 遺產,其余三兄妹對遺囑效力提出異議。
(二)案件背景
王強與李華于 1956 年結婚,婚后育有四子女 。二人婚姻存續期間購置位于北京市房山區的一號房屋,并登記在李華名下。2016 年李華去世后,2022 年王強也離開人世,留下一號房屋(價值 120 萬元)及多筆銀行存款 。
王遠拿出一份母親 2017 年的代書遺囑,稱母親將房屋和存款的 70% 都留給自己 。但其他兄妹認為,存款支出情況未算清,且對遺囑真實性存疑,要求平均分配遺產。協商無果后,王遠將兄妹告上法庭。
二、爭議焦點
遺囑是否有效:王遠主張母親所立代書遺囑合法有效,應按遺囑分配遺產;王芳、王勇、王婷則質疑遺囑真實性,認為可能并非母親真實意愿。
遺產如何分配:若遺囑有效,王遠將繼承 70% 份額;若無效,四兄妹需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此外,存款總額及支出明細的認定,也影響最終分配結果。
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處理:這些款項不屬于遺產,但已存入被繼承人賬戶,是否應納入分配范圍存在爭議。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形式合規,真實有效
代書遺囑需滿足 “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一人代書并簽名注日期” 等條件 。王強的遺囑由陳立代書,吳明、周紅、陳立三人見證并簽字,且有視頻記錄過程,見證人吳明還出庭陳述訂立細節。其他子女無法提供反證,因此法院認定遺囑中涉及王強個人遺產部分有效。
(二)遺產范圍界定:先分夫妻共同財產,再析個人遺產
一號房屋與存款屬于王強和李華的夫妻共同財產 。李華去世時未留遺囑,其一半份額按法定繼承,由王強及四子女均分;王強去世后,其名下份額(含自身一半及繼承李華部分),按有效遺囑執行。經核算,王遠可繼承房屋 70% 份額,其余三兄妹各占 10%。
(三)存款分配考量:兼顧公平與執行便利
除已查明的父母名下賬戶存款,王婷保管的專用賬戶款項也屬于遺產范圍 ??紤]到王婷實際管理資金,法院判決存款由其繼承,再由她按份額向其他兄妹支付折價款,既保障公平,又便于執行。
(四)特殊款項處理:減少訴累,一并解決
喪葬費和撫恤金雖非遺產,但為避免當事人多次訴訟,法院將其納入處理范圍,結合存款分配統一計算,確保糾紛一次性解決。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王遠繼承,王遠在判決生效 10 日內,分別給付王芳、王勇、王婷房屋折價款 12 萬元 ;
王強、李華名下及王婷保管的所有存款,歸王婷繼承,王婷在 10 日內向王遠支付 35.04 萬元,向王芳、王勇各支付 7.54 萬元 ;
駁回王遠的其他訴訟請求 。
五、案件啟示
(一)立遺囑要規范,細節決定效力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等都有嚴格形式要求,務必找專業人士指導,確保程序合法。像本案中完整的見證流程和視頻記錄,就是遺囑被認可的關鍵。
(二)家庭財產早規劃,避免親情變 “債情”
提前通過遺囑明確分配方案,能減少糾紛。若對遺囑有異議,需及時收集證據,空口質疑無法改變判決結果。
(三)法律意識要增強,維權需依事實證據。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法律以事實為依據,當事人的訴求需建立在合法有效的證據之上。本案中,無論是主張遺囑效力,還是質疑遺囑真實性,都需通過充分的證據來支撐,只有這樣才能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讓司法裁判更顯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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