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應屆生身份
能夠在求職市場上享受一些優待,
部分應屆畢業生
在沒找到心儀的工作時,
為保留應屆生身份,
可能在暫緩過渡期間選擇
請求與入職的公司
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
那么這樣做可行嗎?會有什么風險?
近日,武江法院成功調解的一起涉工傷勞動爭議案,承辦法官針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未購買工傷保險的責任劃分進行深入分析,積極做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思想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實現了案結事了、實質性化解糾紛。
2023年7月,小張以應屆生身份入職某科技公司任店長,上班一個月后,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年11月,公司通過微信發送勞動合同電子版給小張,通知小張以新入職員工身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詢問其簽訂情況。小張為保留其應屆生身份參加考試,則回復稱“搞了吧”,公司輕信其而未核查情況,導致實際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
2024年5月,公司安排小張外出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其受傷并住院治療,之后因缺少勞動合同,無法申報工傷。根據小張提交的個人社保參保證明顯示,其工傷保險等只繳納到2024年2月,對此,小張稱是因其已購買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于是向公司申請不購買個人社保。
小張因工作原因受傷卻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便向武江區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該科技公司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同時要求公司支付醫療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補償等合計8萬余元。經仲裁院裁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并支持了小張二倍工資差額等共計2萬多元。與此同時,小張向武江區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公司不服勞動仲裁院的仲裁裁決,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訴訟。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認真研判了案情,發現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未繳納工傷保險并非用人單位故意為之,更多的是勞動者基于自身職業規劃及利益考量所致,但勞動者因工受傷卻是事實。
針對這一沖突,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當庭厘清本案糾紛的來龍去脈,積極向公司釋明:“自用工起,一個月內需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保,此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因勞動者自愿申請等原因而減免。”對于小張所受工傷,承辦法官參照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對小張所主張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項目,組織雙方進行有效溝通。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小張與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書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同時科技公司分期向小張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工傷賠償等共計4.1萬元。至此,本案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此案為勞動者與企業敲響雙重警鐘。勞動者切勿為保留應屆生身份而心存僥幸,拒簽勞動合同實則是以犧牲社保、工傷保障等核心利益為代價,最終可能陷入“維權靠訴訟、賠償難兌現”的被動困境;企業亦須嚴守法律底線,主動核實合同是否簽訂履行,切莫因輕信口頭承諾或管理疏漏而埋下隱患。法律不會為“身份投機”開綠燈,亦不會對“用工失察”留盲區,唯有勞資雙方共守誠信、依法行事,方能構建真正穩固的勞動關系。
文字:趙娜 謝祥軍 李欣悅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巫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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