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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兩平:本地工業發展實際與地方政府勞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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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

北京大學

社會學系

博士研究生

情法兩平:本地工業發展實際與地方政府勞動治理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5年第3期

作者 | 劉建

責任編輯 |趙夢瑤

本文探討了長時段工業發展情境下勞動爭議治理的實踐過程及其情法意涵,考察了地方政府調處勞動爭議的差異化問題。研究發現,本地工業基礎及其變遷深刻形塑了地方政府的情法認知,使其針對底線型爭議和補償型爭議形成了不同取向的治理風格:底線型爭議的治理遵循道義和科層的邏輯,傾向于實質化保障勞動者基礎權益,體現情感道德保護和法律實用主義取向;補償型爭議的治理遵循以工業發展實際為核心的地方邏輯,傾向于保護當地企業經營,顯示了區域情理對勞動法的調適作用。雖然地方政府以調解的方式實踐“情法兩平”,但仍需警惕其過度解讀情理和讓渡勞工權益的行為。

一、引言

自市場化轉型以來,單位制解體、政企分離,勞資雙方通過市場博弈來追求各自利益,最終在勞動法層面形成了“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的三方結構(孫立平等,1994;閻天,2022)。原本建立在身份基礎之上的社會契約被市場契約/法律契約取代,工人與單位(國家)的永久性勞動關系演變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有限性雇傭關系(李錦峰,2013)。這一時期,國企改制引發的集體性糾紛開始受到社會和學界的關注(劉愛玉,2003;佟新,2006;陳峰,2020)。進入21世紀,國企領域的勞資關系趨于平和,而民營企業中的個體型勞資糾紛持續增加,波及眾多勞動者,爭議類型也日益復雜(姚先國,2005;Chen & Xu,2012;莊文嘉,2013)。

面對復雜多樣的勞動爭議問題,國家不僅恢復了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還通過制定勞動法來規范勞資關系。在此過程中,地方政府在勞動爭議治理中發揮了主導作用。地方政府采用糾紛調解、強制維穩、法律威懾、情理安撫等方式來化解勞資糾紛(Cai,2008;Su & He, 2010;鄭廣懷,2010;程秀英,2012,2015;汪建華,2018),體現出擺平事件的策略取向。以往的研究雖然深入探討了地方政府化解集體勞資糾紛的技術和方法,但相對忽略了其在治理不同類型勞動爭議中的差異性角色,也未能深入揭示治理策略背后的“情法”邏輯,尤其是對勞動法律與地方民情之間的調適關系關注不足。近來的研究開始重視勞工政治的區域特質,指出不同區域(如內陸城市、長三角與珠三角)的工業化發展模式造就了差異性的勞動體制(萬向東等,2006;劉林平、雍昕等,2011;汪建華,2017;汪建華等,2018),不同區域的地方政府在勞動治理中的角色存在差異,因此剖析一個具體區域的勞動治理過程及其變遷具有重要的學理價值。目前學界對于具體區域的考察仍有較大討論空間。

本文以長三角地區的麗縣為研究對象,重點探討麗縣勞動部門(勞動仲裁院和勞動監察大隊)的勞動爭議治理實踐及其情法意涵,探析本地工業發展基礎及其變遷與勞動爭議治理之間的關聯。本文以一個具體區域為基礎,從長時段的視角考察地方政府進行勞動爭議治理的階段性變化與差異,從而展現中國勞工政治的復雜性與豐富性。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進路

(一)勞動爭議中的地方政府治理

既有研究通常認為國家是化解勞動爭議的核心力量(莊文嘉,2013;Chen, 2016;陳峰,2020)。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地方政府實際上扮演著勞資糾紛治理的主導角色(楊正喜、唐鳴,2008),尤其當關涉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時,地方政府發揮的力量更為顯著(Chen & Xu,2012;Zhuang & Chen,2015)。

關于地方政府對勞動爭議(主要為集體爭議)的回應和治理,既有研究主要圍繞工人集體行動的組織程度、組織規模等來加以考察。一方面,相關文獻指出,因集體行動或將威脅社會穩定、損害政府形象,地方政府常常采取維穩的策略消解工人的集體行動,諸如官僚場域的“制度循環”(程秀英,2015)、法律的威懾和訴訟話語的限制(Cai,2008;程秀英,2012)、強制維穩(汪建華,2018),等等。另一方面,不少研究揭示出地方政府“包容模式”(state accommodation)的回應方式。蘇陽和賀欣發現,華南某基層法庭和政府積極介入集體勞動糾紛,并經常提出有利于工人的解決方案,展現出較為寬容的應對方式(Su & He,2010)。鄭廣懷(2010)在考察當代中國國家與勞工關系時提出“安撫型國家”的概念,探析國家采取“精神安撫”與“物質安撫”的雙重策略。程秀英(2012)在國企下崗工人維權的事件中觀察到,地方政府常常表現出對工人的同情和體諒,進而從心理上化解工人的對立情緒。

這些研究大多強調地方政府運用“情理”和“法律”來治理勞動爭議的作用,反映出策略主義的研究取向。在傳統社會中,“法”是“情理”的明細化,地方官員對于“情理”的認知決定了糾紛調解的方向(黃宗智,2007;滋賀秀三,2023),有研究認為“情理”有著不同的層次與重要的社會基礎(李澤厚,2005;凌鵬,2022)。雖然當今社會的“法”不再是“情理”的衍生品和附屬物,而是具備國家治理屬性的單獨一維或關鍵一環(強世功,2000;凌斌,2012),但大量法社會學的研究仍認為情理對法律具有調節作用,政府在糾紛調處中追求“合乎情理”又“合乎法律”的效果。在當前勞動爭議治理領域中,學界對治理策略本身(如情理和法律的關系)的研究有待深入。

還有一些研究關注到不同社會發展階段地方政府的回應態度與治理風格之變化,如張永宏(2009)在華南某街道辦事處的勞資糾紛治理研究中發現,20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基層政府一改之前的放任姿態,更為積極地介入與干預勞資爭議。蘇陽和賀欣的研究不僅闡述了地方政府“包容”的回應方式,而且認為這種治理方式的產生源于政府面臨的構建和諧社會目標和法治能力不足之間的張力(Su & He,2010)。汪建華(2018)則關注到近年來珠三角地區產業結構轉型引發大量集體性勞資糾紛的制度性背景,指出以追討欠薪和經濟利益補償為特征的“分手型”勞動爭議成為勞資沖突的主要類型,地方政府兼用糾紛調解、經濟補償和強制維穩等多種策略引導糾紛的走向。

此外,部分研究關注不同集體勞動爭議類型對地方政府治理方式的影響。蔡禾(2010)注意到農民工利益訴求的轉變,認為勞動爭議正從“底線型”向“增長型”轉變,前者受法律保護并有清晰的標準,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來解決;而后者缺乏正式的法律保護和清晰的標準,只能依靠集體協商來化解。陳峰和唐夢笑(Chen & Tang, 2013)歸納了不同時期出現的三種勞動爭議類型:因國企改制引發的“道義經濟型”爭議、為爭取勞動法律保障的“權利型”爭議、以漲薪和改善工作條件為目的的“利益型”爭議。地方政府治理方式分別為臨時性安撫和驅散、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包括勞動仲裁和訴訟)以及臨時性調解與集體協商(Chen & Tang,2013)。這些研究基本是在“權利—利益”二分的框架下來討論勞動爭議的治理。最近的研究發現,相較于社會保險類糾紛,地方政府更可能強力干預集體薪酬類的勞動爭議(Yang & Chen,2020)。這顯示出即便同屬“權利型”集體爭議,地方政府的處置策略也有著較大的差異。

(二)勞動爭議治理的區域性因素

中國幅員遼闊,各地區民情差異顯著,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工業發展模式也各有特點。愈來愈多關于中國的勞工政治研究表明,各地的勞動糾紛處置和勞動治理模式并不相同,而是呈現區域性的特質與差異。

首先,已有研究主要從不同區域的工業化發展模式考察勞工問題及勞動治理的現狀。費孝通(2021)曾總結出全國多個區域的工業化模式,如以鄉鎮企業為主體的“蘇南模式”、以個體私營經濟為特色的“溫州模式”和依托地緣優勢發展“三來一補”企業的“珠江模式”,并詳細論述了不同區域工業化發展的歷史與勞資構成等問題。之后的鄉鎮企業研究也表明,蘇南地區的勞動雇傭關系內嵌于熟人關系和村莊社會之中,并非簡單純粹的市場化勞資關系(周飛舟,2013;渠敬東,2024)。在勞工狀況的區域比較方面,調查顯示,長三角地區在多項勞工權益保障指標方面均優于珠三角地區,研究者認為這與長三角本地工人比例較高密切相關,當地的企業(鄉鎮企業)管理更具人性化(梁波等,2008;劉林平、雍昕等,2011;魏萬青、謝舜,2013)。有研究認為,珠三角地區企業處理勞資關系的基本模式是“市場型”,長三角地區的處理模式則是“人情型”和“法治型”(萬向東等,2006;劉林平、鄭廣懷等,2011)。

其次,除了勞資構成和工業模式的差異,相關研究還從政商關系和政企關系方面考察勞動治理的區域性特質,從側面反映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和勞資糾紛中發揮的關鍵作用。地方政府推動地方的經濟發展,與企業存在互惠互依的關系,“官場+市場”的結合成為地區增長聯盟的主要動力(周黎安,2021)。相較于東部沿海地區,內陸區域的地方政府在給予企業更多政策優惠的同時也在勞動權益和勞動爭議處理上做出讓步(耿曙、陳瑋,2015)。例如,汪建華(2017)發現,內陸地區政府更看重外來資本的入駐,“包攬式的政商關系”會使政府主動幫助企業平息勞資糾紛。相關勞工研究發現,珠三角地區的地方政府(或借助工會力量)常會介入與協調勞資糾紛,擺平集體爭議,表現出傾向當地企業發展的一面(張永宏,2009;Elfstrom,2019);而長三角地區早期發展起來的基本是內源型鄉鎮企業(魏萬青、謝舜,2013),后期引入工業園區的多為優質資本,“強政府與強資本的結合、本地資本與本地工的組合”使得長三角工業模式造就的勞動體制明顯優于珠三角(汪建華等,2018:109)。此外,長三角早期工業化模式還具有制度延續性,為構建積極的本地農民工待遇制度模式奠定了重要基礎(梁波等,2008)。

最后,部分來自勞動法研究領域的文獻表明,勞動爭議的司法判決蘊含著鮮明的區域特征。地方政府往往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來制定地方保護主義的勞動政策(張永宏,2009),由此造成了區域間尤其是省級層面勞動政策的差異(臧雷振等,2020)。在這一背景下,各地對同類型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明顯不同(程金華、柯振興,2018;馬玲,2021)。例如,有研究指出,不同地方的法律規則和司法實踐會差異化地保護勞動者或企業,與北京和廣州相比,作為長三角地區核心城市的上海在違反企業紀律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中更傾向于保護當地企業(程金華、柯振興,2018)。

(三)文獻評述與研究進路

上述研究提供了富有啟發性的學術視角,但在勞動爭議治理的勞工政治維度上,仍有較大的研究空間。首先,在勞動爭議類型與地方政府作用方面,已有研究關注工人的集體抗爭及群體性事件,相對忽視海量日常性的勞資爭議及其解決方式,對具體爭議類型考察不足。部分研究顯示地方政府對不同類型的勞動爭議采取差異化的治理措施(蔡禾,2010;Chen & Tang,2013;Chen,2016),最近的研究表明,即使是同一區域的地方政府,對不同類型的集體勞動爭議也呈現差異化的治理風格(Yang & Chen,2020)。這些發現暗示,勞動爭議類型與地方政府治理之間可能存在更為復雜的關聯。

其次,在區域治理層面,學界對珠三角的注意力遠超其他區域,對其他區域的勞動體制與勞動治理關系的研究有待加強。雖然近些年有研究開始對內地和長三角區域開展勞工政治研究的探索(汪建華,2017;汪建華等,2018),但相關討論仍顯不足,長三角和廣大中西部區域及其特定區縣的勞動治理模式值得進一步挖掘。值得注意的是,特定區域的地方政府在不同歷史時期下的勞動治理風格往往存在顯著差異(張永宏,2009;汪建華,2018),通過長時段的區域考察,可以獲取更為豐富的特定地方社會的勞工政治信息。

最后,在治理策略(尤其是情法觀念)及其工業社會基礎層面,現有研究主要關注地方政府化解勞資爭議的各種策略,如強制維穩、法律威懾、情理安撫等,體現擺平事件的策略邏輯,而對于策略(如情理和法律)本身考察不足。經驗研究表明,恰恰是不同地方對于勞動法的差異化認知才致使地方在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對勞動者或企業的差異性保護(程金華、柯振興,2018)。大量法社會學研究指出,社會情理對法律具有調節作用,并認為法律的運作離不開社會基礎的支撐。因此,如何理解具體地方社會中的“法律”,特別是法律運作背后的情理觀念與工業社會基礎,或許才是理解特定區域勞動爭議治理的核心所在。

有鑒于此,本文聚焦于長三角地區的一個縣域社會,以縣級勞動部門(勞動仲裁院和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研究切入點,綜合考察兩個部門處置的多種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微觀上,本研究重點分析地方政府對不同類型勞動爭議案件的治理方式與治理取向,探析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情法的認知與來源;宏觀上,本研究接續勞工政治的研究傳統,將糾紛調處實踐放置在具體的、長時段的地方社會情境中加以考察,尤其關注本地工業模式及其歷史變遷與勞動爭議之間的關聯,同時兼顧考量中央與地方政府對于勞工權利的制度設計和調處實踐。

本文的田野材料主要通過深度訪談、參與式觀察與檔案整理獲得。筆者于2019年至2024年(具體為2019年7月至8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2023年8月、2024年8月)在麗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院)開展田野調查,對人社局勞動部門及其他部門、住建局、經濟開發區、H鄉鎮、W鄉鎮的30余名工作人員開展了多次深度訪談。另外,筆者對多種類型的勞資爭議進行了觀察,旁聽了多次政府調解糾紛(包括集體糾紛)的庭審與內部會議,并記錄了政府—資方—勞方的互動過程。此外,筆者還查閱了縣志以及大量關于麗縣鄉鎮企業發展、工業產業轉型、勞資糾紛處理的檔案資料和歷史文件。

三、本地化工業傳統與底線型勞動爭議

麗縣位于S省,地處長三角平原地帶,紡織企業眾多,民營經濟發達,家庭工業(家庭小作坊)占比較高。得益于優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栽?;A和成熟的紡織技術,自近代以來紡織企業便是麗縣重要的經濟支柱,其下轄的部分鄉鎮歷史上正是依靠家庭紡織企業的興起而實現發展致富。在集體化時期,政府嚴格執行“以糧為綱”政策,推行單一農業經濟模式,私營商品生產和流通被全面取消,個體商業和集市貿易也被當作“資本主義尾巴”遭到取締,麗縣的家庭作坊和私營企業因此一度退出歷史舞臺。

直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麗縣本地社隊工業和家庭手工業才重新煥發生機。改革開放后,縣境內北部以W鎮為中心的家庭絲織業和南部以H鎮為中心的毛衫針織業逐步興起。20世紀80年代,麗縣的工業發展呈現雙重特征:一方面,在蘇南模式的影響下,政府主導的鄉鎮工業異軍突起,帶動全縣工業經濟快速崛起;另一方面,受溫州模式的影響,家庭工業(大量家庭作坊)在鎮村兩級廣泛復興。1985年,麗縣的工業產值已超過農業產值。在這一時期,鄉鎮企業和家庭工業發展迅猛,吸引了大量本地的勞動力,形成了“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的獨特現象(費孝通,2021)。1995年,全縣共有個體私營企業25368家,從業人數為66087人。雖然每個家庭作坊的平均從業人數不足3人,但其創造的地區總產值達到43.5億元,占全縣工業總產值的50%。在勞動關系領域,這一時期的勞資構成主要為“本地資本本地工”,地方政府在鄉鎮企業經營和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

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在個體私營工業(家庭工業)繁榮發展的同時,工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步入改制的軌道。2000年初,全縣鄉鎮企業改制基本完成,民營企業自此取代鄉鎮企業登上歷史舞臺。此外,麗縣擴大招商引資力度,在縣鎮兩級建設了多個工業園區。自2000年起,外資企業與本地民營企業成為麗縣經濟的主體。簡言之,在20世紀80、90年代,麗縣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是鄉鎮企業和家庭工業;2000年至今,外資工業和本地民營企業(多為小微企業)則構成了麗縣經濟發展的主力軍。

回顧20世紀80年代后期及整個90年代,麗縣勞動爭議的數量較少,比如,1991年的麗縣勞動仲裁委員會全年僅處理了兩起勞動爭議。此外,多數的勞資糾紛在企業或社區內就能得到解決,很少會升級到縣級勞動部門介入的程度。鄉鎮企業和家庭作坊作為本土內生型企業,其勞資關系深深嵌入于社區人際關系網絡中(萬向東等,2006;梁波等,2008)。由于勞動力主要來自本村甚至多為家族親屬,勞資雙方的互動往往帶有溫情色彩。在這種社區共同體和家族企業的特殊情境下,勞資糾紛多能通過內部調解化解,鮮少訴諸法律途徑。

除了糾紛發生次數較少,勞動爭議的案由也非常集中,基本為欠薪和工傷兩大類型。麗縣勞動仲裁院院長ZKY說:

整個(20世紀)90年代,包括2008年之前,仲裁的案子都很少,每年就是幾件、十幾件,最多的一年也就二十多件,歷史資料顯示,1991年至2000年間,麗縣勞動仲裁院每年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均未超過30件,處理案件最多的一年為1999年,當年共處理案件26件。都比較容易調解掉。這些案件要么是拖欠工資的,要么是受了工傷的。像現在說的經濟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等案件,基本沒有。雖然說那時案件少,但案件類型都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存和基本生活,因此更具有緊迫性,我們都會盡力解決。(訪談資料ZKY,20230810)

在工作人員看來,欠薪和工傷等勞動爭議直接關涉勞動者的生存權益,是最基礎、最切身的底線保障問題,具有鮮明的道義屬性。本文將這類案件稱為“底線型勞動爭議”。

“本地資本本地工”的工業傳統塑造了勞動部門工作人員的特定認知,即鄉鎮企業(尤其是家庭作坊)的勞資關系顯著區別于市場化的勞資關系——老板與工人之間存在先于勞資關系的社會關系,其互動兼具情感色彩與人情往來,且工業生產與鄉村生活高度融合。這與周飛舟(2013)和渠敬東(2024)對蘇南鄉鎮企業中勞動關系的研究發現相似,即鄉鎮企業的經營管理嵌入村莊的社會關系之中,許多村干部同時也是企業的經營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對勞動者的管理需要根據熟人關系和村莊共同體的民情和慣例展開,因此企業中的勞動關系管理受農民間既有的社會關系制約。

不僅如此,麗縣本地的企業規模結構與勞資力量配比也影響了地方政府的認知邏輯。這一時期麗縣興起的產業以家庭工業和鄉鎮小微企業為主,因此地方政府認為本地的勞資關系并非絕對的“強資本、弱勞工”,而是“相對的弱資本與絕對的弱勞工”。這一判斷與姚先國(2005)關于浙江省民營企業的研究結論相呼應。此種特定的工業社會基礎不僅深刻形塑了地方政府對勞動關系的認知框架,更對其后續的勞動爭議治理策略產生了持續性影響。

四、本地化工業發展變遷與勞動爭議類型多樣化

隨著產業轉型升級的推進,疊加國內外市場環境變遷、社會形勢演變與法律制度調整等多重因素,麗縣當地的企業發展和勞資關系出現結構性變化,勞動爭議領域呈現以下兩個特征:一是案件數量逐年攀升,二是案件類型日趨多元,出現了愈來愈多的“補償型勞動爭議”。與以往的欠薪和工傷案件不同,這些案件常被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視為補償性質的勞動爭議,因此本文將其歸類為“補償型勞動爭議”。對此,地方政府相應采取了差異化的治理策略。

(一)內外環境的變化與補償型勞動爭議的涌現

21世紀以來,麗縣的工業發展面臨轉型與變遷,勞動關系和勞動爭議也隨之演變。內外環境交織作用的結果是補償型勞動爭議的大量涌現,其中不乏集體性的勞資糾紛。

首先,勞資構成方面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其一,在資本構成方面,麗縣的工業主體從“鄉鎮企業+家庭工業”變為“外資企業+本地私營企業(家庭工業占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一過程中,伴隨大量外來資本進駐工業園區,本地鄉鎮企業通過改制逐步遷至工業園區或經濟開發區,從而脫離了原有的村社地域屬性。其二,在勞動力構成方面,作為長三角地區重要的紡織基地,麗縣吸引了大量跨省務工人員,導致本地工人的比例持續下降,“本地資本本地工”的區域總體格局發生根本性轉變。這一勞資結構的變化直接引發勞動關系模式的轉型,進而推動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顯著增長。因為以社區熟人關系為底色的雇傭模式逐漸演變為純粹市場化的勞動關系,村社共同體的道德聲望愈發失去約束效力,勞動者訴諸勞動部門維權成為常見方式。

其次,勞動者群體的法律意識和勞動維權觀念日益強化,勞動爭議(包括集體性爭議)的數量與類型也日益增多。在這一進程中,對麗縣當地社會及勞動關系影響最大的便是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秳趧雍贤ā肥┬幸詠?,一方面,勞動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數量急劇上升,從2007年的121件增長至2023年的910件,案件總量增長了六倍多。表1顯示了2014—2023年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概況。雖然“調撤率”變化不大,只在2020年至2022年間發生了下滑,但是“調解率”卻呈現逐年下降趨勢。這意味著越來越多的案件需要經過庭審環節和多輪調解才能勸服勞資雙方,實現案件的撤訴。


另一方面,由于勞動法律的普及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升,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爭議類型,諸如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競業限制金、二倍工資等案件。地方政府在這些案件調處中更傾向于保護本地企業,顯示出情理對勞動法的調適作用。下面以一起典型的二倍工資爭議案件對此予以說明。近幾年,勞動仲裁院受理的二倍工資案件都在80起以上,2021年以來,二倍工資案件成為受理的第二大案件類型。

勞動者A于2016年入職,兩年多后合同到期,由于管理疏忽,公司忘記了與其續簽合同。與之相似的還有十多名員工,但他們仍按照之前的合同約定繼續工作。勞動者A在合同到期后、申請仲裁前已又繼續工作了11個月,勞動者B也是類似情況。仲裁員進行了多輪調解,但均告失敗。公司方配合調解,而兩名勞動者因調解方案與心理預期相差甚遠而拒絕。仲裁員于是通過庭審程序降低其訴求預期。庭審中,兩名勞動者態度堅決,提交了過期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表和銀行流水等證據,但仲裁員對其主張提出了嚴格地詢問。盡管勞動者準備充分,卻不熟悉具體的司法解釋和地方性實踐,仲裁員多次要求他們闡述二倍工資的法律依據,并反復提醒敗訴風險及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最終,在嚴肅的庭審氛圍下,勞動者選擇了接受調解。

兩名勞動者訴求受阻雖與勞資雙方的具體爭議行為有關,但根本原因在于工作人員對麗縣工業結構特征與二倍工資法律性質的理解有差異。

二倍工資不同于勞動報酬,是一種具有補償性質的酬金,且案件多發于管理不規范的小微企業和作坊,容易形成示范效應,造成對同一家企業的多次仲裁。麗縣民營經濟發達,小微企業眾多,二倍工資案件對當地小企業和作坊沖擊較大,因此在企業并無主觀惡意的情況下進行傾向性保護,并規勸勞動者做出讓步和解。(訪談資料JYX,20190719)

再次,在省市產業政策的引導下,麗縣在2012年前后啟動產業調整和工業轉型升級工作,明確在“十二五”期間重點培育新能源產業,同步推進傳統行業改造升級。其中作為重點調整對象的針織印染行業,通過淘汰落后產能、推動企業兼并重組等方式實現優化提升。2018年,麗縣全面推進工業經濟轉型升級和“騰籠換鳥”產業政策調整,制定了具體的差別化資源供給配置機制:將所有企業分為A、B、C、D四類,明確支持和優先發展A、B兩類企業,幫扶轉型C類企業,倒逼整治D類企業。2021年,“騰籠換鳥”的產業政策調整步入攻堅期,麗縣政府開展傳統產業“兩高一低”的工業企業整治,推進全縣高耗低效連片騰退整治工作,重點治理紡織印染行業;當年整治“低散亂污”企業(作坊)四百余家,關停和騰退高能耗和高排放企業四十余家。

在這種鳳凰涅槃般工業轉型的背景下,麗縣不少紡織印染企業面臨園區騰退和“關停并轉”,引發了數起涉及經濟補償金的集體爭議。這些案件大多在鄉鎮一級被化解,真正到達縣級層面的勞動爭議案件很少,其中有兩個關鍵性原因。一是上級政府對集體勞資糾紛有嚴格的考核(如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集體糾紛將會導致考核的一票否決),化解集體勞資糾紛的主體為屬地政府,即鄉鎮一級政府;二是麗縣當地政府財政實力雄厚,撥付了較充足的專項資金處理企業騰退等事宜。

集體性的經濟補償金案件從2012年之后便有所發生,但真正集中多發則到了2017年至2021年前后。少數訴至縣勞動仲裁院的集體性爭議案件一般都是雙方存在較大爭議,如勞動關系界定困難和企業支付能力不足。勞動者的訴求一般為經濟補償金,部分案件還涉及拖欠工資、加班工資和補繳社保。(訪談資料CJ,20240823)

最后,外部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引發集體性經濟補償金和集體欠薪案件。麗縣本地企業尤其是出口型企業(多為紡織企業)自2018年起深受中美貿易緊張局勢的影響,訂單數量銳減,企業效益顯著下滑。這一國際背景疊加傳統企業經濟效益的下降以及新興產業的興起,更加堅定了當地政府強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信念。另外,2020年暴發的新冠疫情再次沖擊了當地企業的生產經營,這對原本效益就已經下滑的傳統紡織行業和小微企業而言更是雪上加霜,直接導致集體性勞動糾紛增多。檔案資料顯示,麗縣勞動仲裁院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從2018年的9起升至2019年的13起、2020年的18起和2021年的18起,案由基本是市場環境惡化導致的企業破產。其中,洪記紗廠的經濟補償金案件即典型案例。

2023年初,因受新冠疫情的持續影響,洪記紗廠宣布停工。然而,紗廠老板并未直接解雇工人,而是通過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方式維系與28名工人的勞動關系,其意圖在于迫使工人主動離職,從而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義務。而工人們為爭取經濟補償金,選擇領取最低標準工資在其他企業兼職。當發現無人主動離職后,老板進一步將每日考勤打卡次數從兩次增加到四次。這種嚴格的考勤制度嚴重干擾了工人的正常生活和兼職,最終引發工人集體赴市上訪事件。該案件隨后被正式移交至麗縣勞動監察部門和W鄉鎮政府處理。

地方政府發現此案有三點復雜之處。第一,企業的行為并不真正違法,無論是最低工資標準還是高頻考勤等手段均未突破法律許可范圍。第二,雖然工人工齡普遍較長(僅有4人低于5年工齡),但因最初締結勞動關系依靠的是口頭約定,紙質合同則在工作幾年后才正式簽訂,因此進行勞動仲裁勢必對工人不利。第三,工人內部分化,有3位臨近退休(僅有幾個月時間)的工人維權意愿最為強烈,他們一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企業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分析了勞資雙方境遇后,政府認為應當將爭議化解在仲裁環節之前,在具體實施中采取分化處置策略,將臨退休的3人與其余25人分開處理,重點針對工齡較長的核心群體開展協商談判。麗縣勞動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認為:

雖然老板做法比較過分,但畢竟還是要坐下來協商,一來老板沒有拖欠工資,雙方只是在經濟補償金的賠付上產生了分歧。二來在企業如此困難的情況下拿到全額補償金也不現實,雙方應該互相理解,取一個折中點,打個六七折差不多。畢竟都是工作了十多年的老人,這點信任基礎和人情應該還是要有的。(田野筆記,20230811)

經過地方政府的多輪調解,雙方最終于2023年10月以經濟補償金標準金額的60%完成賠付。這一結果表明,洪記紗廠的工人在維權過程中被迫作出了很大的權益妥協。

(二)勞動保障法律的強化與底線型勞動爭議的治理

2008年以來,《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制度在維護勞動者欠薪、工傷賠付等基礎權益方面做出了重要規定,比如中央和地方強力推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來保障勞動者后續的權益維護。

勞動報酬類(主要指欠薪)案件是勞動部門最常處理的案件。相較于個體欠薪,建筑領域的集體欠薪處理難度更大。由于建筑行業的生產特性與層層分包的勞動體制,集體性欠薪事件頻發,國家在2003年以來頒布了多條措施,以期在制度上規制建筑行業發展。在地方層面,麗縣于2013年重點打造“無欠薪品牌”,通過階段性驗收、工人專用賬戶和工程實時監管等制度保障工資發放。2017年以來,省政府大力整頓建筑領域的欠薪問題,以嚴格的考核方式督導各區縣勞動監察部門開展欠薪治理活動。2019年頒布實施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勞動監察部門在欠薪治理中的法定職責。

然而,相較于規范化的企業用工管理,建筑領域的欠薪治理面臨更復雜的局面。為此,麗縣勞動監察大隊突破傳統程序約束,轉而采取務實靈活的糾紛化解策略。譬如在案件210122案件中,十余名工人跟隨同鄉包工頭老李來麗縣務工,但老李卻因工程虧損攜款潛逃,工人只得向總包單位進行討薪。然而,總包單位壓根不知道有老李及這幫工人的存在,更不知道具體人數和工作時長,于是拒絕支付工資。而工人能夠用來證明勞動狀況的只有與包工頭的聊天記錄、班組長的考勤記錄。勞動部門通過對分包公司和勞務公司的調查,證實包工頭老李的確是私自承接了少量工程。監察大隊通過行政約談等方式促使總包單位先行墊付被拖欠工資,同時引導分包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在案件210125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公司產生了工程量糾紛,分包公司老板(實為包工頭)以工人工資名義提前套取了工程款。在察覺到分包老板的做法后,總包公司暫停了工資的發放,遂引發了工人集體索薪。地方政府的解決方法也是通過行政監管手段強化總包單位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勞動部門針對建筑欠薪案件大多采取相似的舉措,即以行政權力和法律武器強化總包單位責任,其他主體之間的糾紛則是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在底線型爭議治理中,工作人員深知建筑工人處于分包制底層,文化水平不高、維權意識不強,要求工人嚴格按照法理思維要求提供書面證據,幾乎是不現實的。正如勞動監察大隊隊長所說:

工地上都是口頭約定,工人都是同鄉或者有親戚關系的包工頭帶領外出打工的,簽合同的很少,簽勞務合同都算很好的了。如果還要求“誰主張,誰舉證”,那他們就討不到錢了。(訪談資料DG,20210128)

在調解實踐中,地方政府更注重“事實勞動關系”,實質性地運用與執行法律,核心是確定工人與工程的真實隸屬關系以及厘清層級分包關系,至于“工人提供的證據,都可以放寬標準”(訪談資料WX,20210128)。

五、地方政府勞動爭議治理的情法認知與實踐邏輯

麗縣工業基礎的歷史演進深刻形塑了地方政府的情法認知,促使其在底線型爭議和補償型爭議中形成差異化治理邏輯——底線型爭議的治理傾向于嚴格執行勞動法律,強化勞動者權益保障,體現出“人之常情”的道德保護和法律的實用主義取向,遵循的是道義和科層邏輯;補償型爭議的治理傾向于平衡勞資利益,側重于維護小微企業的經營發展,體現受本土工業傳統影響的民情對勞動法的調適作用,遵循的是以本地歷史傳統與發展變遷為核心的地方邏輯。

(一)底線型爭議的情法認知與治理邏輯

從歷史維度考察,底線型爭議一直是麗縣勞動部門的核心治理范疇,工作人員普遍認為這類案件關乎勞動者的生存權益,應該給予最大程度的法律保護。其中,勞動部門的“情感體諒”和“道義感知”對保護工人權益發揮了關鍵作用。面對受傷和前來討薪的工人,工作人員“人之常情”的關懷油然而生,使其在執法過程中自然傾向于對工人采取更具保護性的裁量立場。仲裁員XC說:

不管是監察,還是仲裁,我們都是勞動局,對工人來說是一樣的。勞動局本質上來說就是保護弱勢工人的。(訪談資料XC,20230808)

當底線型案件觸及仲裁員的道德底線時,他們往往選擇拒絕調解并啟動剛性執法程序。2023年8月18日,仲裁員SY主持調解一起工傷案件,工人索賠金額是20萬元,但老板咄咄逼人,將價格壓到了14萬。在雙方協商陷入僵局時,企業方提議由SY作為調解人提出折中方案,試圖通過第三方說服工人接受補償金額。SY當即予以否決,并明確強調補償標準必須由勞動者自主決定??吹焦と霜q豫不決,SY未進行調解勸說,隨即啟動正式仲裁程序。經審理,仲裁庭最終裁定企業應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共計19萬余元。事后仲裁員SY解釋說:

這個老板太不地道,價格太低,聽語氣也沒辦法讓他再多出錢。而且裁下去的話,跟20萬差不多,如果讓工人接受14萬,那對工人太不公平了。(田野筆記,20230818)

勞動仲裁院院長ZKY介紹了一個相似的工傷案件,當時勞資雙方私下達成了和解,想讓仲裁院出具調解書時卻被其拒絕了。ZKY說:

可能是老板哄騙了工人,也可能是工人想盡快拿到錢,雙方竟以非常低的價格協商好了,并打算撤訴,但我不同意,一定要走裁決。因為價格太低了,對工人不公平,有損道義。(訪談資料ZKY,20230810)

在處理底線型勞動爭議時,勞動部門呈現“父愛主義”傾向,這種調解模式體現著深厚的道德色彩——防止弱勢勞動者被迫作出過度的權益妥協。

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置底線型爭議時傾向于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歸根結底是因為這是勞動者付出辛勤勞作的應得收入,是他們最基礎的勞動權利?,F實問題在于勞方舉證能力非常薄弱,走仲裁和訴訟渠道反而對其不利,加之后續仲裁或訴訟需要一定成本,勞動部門認可有限度的權益妥協以促成和解。這種策略性妥協在底線型爭議和補償型爭議上存在顯著差異。仲裁員具備的專業知識能在調解中預料到裁決的大致結果和賠償金額,當雙方調解金額低于預期底線時,會遭到仲裁員的反對。關于“預期底線”,ZKY介紹說:

調解金額最低不能低于裁決的70%,并且已經成了調解的慣例。但像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補償型爭議,就沒有嚴格的界線,有時會低于預期裁決金額的60%或者50%。(訪談資料ZKY,20230810)

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是因為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底線型爭議調處中遵循道義和科層邏輯。一方面,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法律,保護勞動者基礎權益,就算不得已作出妥協,也有一個較為確定的底線預期價格(即調解金額不能低于裁決的70%),其中工作人員心中的“道義”發揮著顯著作用。另一方面,國家和上級政府強化對欠薪等基礎勞動權益的保護,指標考核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的治理邏輯。這一治理邏輯也體現地方政府較強的現實考量,因為底線型爭議涉及基本生存權益,工人為了薪水和工傷賠付進行維權的信念更強,容易激發群體性事件或極端事件,因而地方政府需要將底線型爭議的調解價格控制在一個較高的區間范圍。

(二)補償型爭議的情法認知與治理邏輯

不同于底線型爭議,地方政府認為勞動者在補償型爭議中可以作出更大的妥協,這是源于對“情理”(特別是區域民情)的理解,這一情理具體指如下三個維度。

一是情理的“情義”,指勞資雙方在具體案件中的行為與后果。例如,在上述二倍工資案件中,仲裁員認為公司雖然在合同到期后未及時續約(不合乎法律),但并未出現其他違法之事,照舊正常發放工資,對員工有情有義(合乎情理),反倒是兩位勞動者為了個人利益將公司送上仲裁庭(不合情理)。仲裁員還認為,兩名申訴人借助法律手段爭取個人權益的做法可能會對勞動關系的和諧運行造成影響,極易產生“負面”示范效應(田野筆記,20190719)。

二是情理的“情境性”。中國社會中常言的“情理”,不僅意指“情感”,亦有“情境”之意(李澤厚,2005:82)。“情境”指的是爭議案件所在地域的“情形”,即麗縣本地的企業形態與實際經營狀況賦予企業的合理性。麗縣有著大量的小微企業和家庭式作坊,這些企業疏于規范式管理,常有不簽或漏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加之紡織行業慣例與季節性特點,勞資雙方常以口頭約定自行協商工作內容,具有較強的工作流動性,因而相較于工業園區的規?;髽I,鄉鎮層面的小微企業成為二倍工資案件的多發企業類型。而地方政府對于鄉鎮小微企業和家庭作坊懷有同情之心,認為其管理不規范是歷史傳統和地方慣習所致。仲裁員JYX說:

公司沒簽合同固然有錯,但也得考慮公司的實際情況,麗縣這么多民營企業,很多都是鄉鎮小企業、家庭作坊,管理不規范,但它們也沒有惡意欠薪。就像今天這個案件(二倍工資),公司仍按照約定發放工資。這種情況就得重新考慮和調整雙方的關系,不能讓一方借助“法律”這個工具來“欺負”另一方。(訪談資料JYX,20190719)

三是情理的“情勢性”?!扒槔怼辈⒎枪潭ú蛔?,而是因“勢”而轉,因“勢”而成(王漢生、王迪,2012)。勞資糾紛的產生可能并不是其中某一方的過錯,而是外部社會經濟環境變化所引發的連鎖反應,如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國內外市場需求變化及社會重大事件的沖擊,等等。2022年初,因受新冠疫情影響,新源紡織廠的技術人員嚴重流失,企業經營困難。公司無力支付原來的廠房,計劃搬遷到距離原廠7公里外的廠房,并將計劃提前告知了工人,承諾搬遷后的福利待遇不變,然而還是出現了32人申訴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經過前期分化調解,20人實現了和解、撤訴,剩余12人拒絕調解。他們的工齡普遍在5年以上,其中9人為麗縣本地人,有幾人距離新廠更近。仲裁員認為:

公司變換地點是合理的事,畢竟經營狀況是因為大環境才變差的,這12人絲毫不退讓,都是老員工了,按理說也該有些情分在的,再說新地點還方便了他們的通勤。(訪談資料HX,20230816)

在工作人員看來,社會形勢變化是造成勞動爭議的根本原因,勞動者應當考慮到經濟形勢的影響和公司當下的處境,在保證拿到工資的情況下,可以在經濟補償金方面作出讓步。

地方政府的“情理”認知建立在本地工業傳統及其變遷的“情境”及“情勢”之上,對“情理”的判斷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調整的現實利益。正如麗縣人社局副局長說:

今年有這么多要騰退的工廠,要是工人一點不讓步,后續調解工作也就沒法干了。許多企業經營困難,工資都難以保障。這個口子(指集體爭議中工人拿到全額經濟補償金)要謹慎。(訪談資料ZJC,20230811)

另外,地方政府對勞動法特別是對勞資權利與義務之關系的認知深刻影響了補償型爭議的調解實踐。在工作人員看來,底線型爭議涉及的是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基礎性權益,應當給予最大程度的法律保障;而補償型爭議涉及的是額外報酬,勞動者受到的損失有限或未受實質損失,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可視為企業的幫助義務。比如,仲裁員認為“二倍工資法條應當作為對企業的處罰而非對勞動者的獎賞”(訪談資料ZYT,20210120)。如果將其設置成對勞動者的獎勵,就改變了勞資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破壞了原本和諧運轉的勞動狀態,極易引發連鎖反應。再如,麗縣勞動部門工作人員將經濟補償視為公司的幫助義務,當勞資雙方皆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時,這一固有認知進一步強化。勞動監察大隊副隊長GL解釋說:

經濟補償金是公司的幫助義務,公司真有錢的話,工人拿全部補償金也沒問題;它都要倒閉了,工人想拿全款不現實。仲裁和訴訟就是浪費時間,調解本就是要各退一步。(訪談資料GL,20230811)

總之,在補償型爭議中,地方政府遵循的是以本地工業歷史傳統與發展變遷為核心的地方性治理邏輯,展現了不同層次的“情理”(尤其是當地民情)對勞動法的調適作用,傾向于維護當地企業發展尤其是小微企業的生存,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期待勞方作出更多權益妥協。

(三)調解作為治理手段與勞方的認知變化

地方政府采用調解的治理方式有著現實考量(Zhuang & Chen,2015),有助于減少集體糾紛和同類型爭議。其一,在底線型爭議中,工人的弱勢地位不言而喻,倘若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必然將對進入仲裁或訴訟環節的工人十分不利。而地方政府在調解環節中有著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使用多種策略對資方進行規勸和壓制。其二,在補償型爭議中,采用調解這一方式更容易規勸勞動者作出權益妥協來換取雙方的和解,還有助于規避同一企業再發生同類爭議,比如在上文二倍工資案件中,該公司還有十余名情況相似的勞動者,以調解結案能夠平息勞動者的持續申訴,并會減少類似的勞動案件。

在底線型和補償型爭議中,最具調解難度也是最具政治風險性的當屬集體爭議,柔性調解集體糾紛有助于避免后續極端事件的發生。更關鍵的是,“調解”能夠有效避免勞動部門面臨“說理(法理)”的矛盾境地。如果前期無法分化調處集體爭議,那么進入仲裁環節的集體爭議將造成勞動仲裁的角色沖突。比如在新源紡織案中,仲裁員依照法律和情理認知偏向于公司一方,因而在仲裁前分化調解了20人,但仍有12人選擇仲裁(仍屬集體爭議)。雖然仲裁院迫于維穩壓力裁決勞動者勝訴,但公司不服并上訴至法院,最終法院駁回了仲裁結果,判定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當時勞動仲裁院就遇到了“判決說理”的難題,即為了維穩而苦于找到判定勞方勝訴的法律依據。而如果以調解結案,仲裁院出具調解書即可,調解書上無需“說理”,無需呈現具體法律條文,只包含勞資雙方的基本信息和調解金額即可。

另外,還需看到當前勞資糾紛調解中勞動者一方的認知變化及其對地方勞動治理提出的挑戰。勞動者不僅在底線型爭議中表現出更強的權益爭取意識,而且在補償型爭議中傾向于堅持維護自身的訴求,視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為合理訴求,不愿向地方政府和資方妥協和讓步。如洪記紗廠的工人代表所說:

經濟補償金本就是勞動法給工人的保障,我們爭取的每一分都是合理合法的。在廠子里做了那么多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吧,經濟補償金就是對我們的合理補償。(田野筆記,20230811)

雖然勞資雙方有多年的勞動關系,但是當對簿公堂之時勞動者已不再受溫情關系的牽制,而是選擇爭取最大化的經濟補償。實際上,21世紀以來,麗縣“本地資本本地工”的構成發生根本性變化,勞資之間逐漸失去往昔的溫情互動,企業內的勞動關系呈現短期化和靈活化的特征,加上勞動法律在工人群體內的宣傳和普及,在提高了工人維權意識的同時可能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帶來非預期后果,勞資雙方和解的社會基礎逐漸縮小。這些都對地方政府的勞動爭議調解提出了新的挑戰,地方政府面臨的調解成本不斷提高??梢钥吹剑惪h本地的工業基礎及其變遷形塑了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情法認知,但這種認知在勞方那里卻悄然發生變化,他們逐漸視經濟補償、二倍工資等申請為合理訴求,堅持走裁決或訴訟程序,反映出當地民情的時代之變。

六、結論與討論

本文以長三角地區的麗縣為例,探討了長時段工業發展情境下勞動爭議治理的實踐過程及其情法意涵,考察了地方政府調處勞動爭議的差異化邏輯。麗縣的勞動爭議治理實踐表明,地方政府追求“情法兩平”的治理效果——既嚴格實踐勞動法律,在底線型爭議中保護弱勢勞動者,彰顯地方政府的情感與道義,又主動調整勞動法使之與本地民情相適應,在小微企業密集的產業背景下通過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合理降低補償型爭議中企業的賠付負擔。

地方政府在勞資糾紛治理中認知與呈現的“情理”不僅有情感維度的含義,即底線型爭議中對勞動者的情感體諒與實質保護,而且有著重要的社會現實基礎和經濟利益權衡,即補償型爭議中對于“情境性”與“情勢性”的認可,政府期望在法理與情理、企業發展與勞工保障之間抵達與維持一種平衡狀態。根植于本地工業基礎及其結構性變遷,地方政府對區域性“情理”作出擴展性的詮釋與運用,主動調適勞資雙方的權力關系與責任邊界,實踐其對“情法兩平”的治理邏輯。然而,勞資雙方(特別是勞方)對情法觀念的認知呈現明顯的時代嬗變。

從勞、資、政三者的關系來看,麗縣地方政府的角色和能力屬于“強政府”類型,即地方政府既發揮了主導經濟發展的功能(包括主導早年鄉鎮企業發展及后面的工業園區建設),又成為干預和化解勞資糾紛的主要力量(區縣勞動部門和鄉鎮政府是治理主力,工會部門相對缺位)。而麗縣民營經濟發達,同時受“蘇南模式”和“溫州模式”影響,即轄區內既存在大量鄉鎮小微企業,又有眾多 的家庭工業(家庭作坊),招商引資入駐的則多為大型規?;髽I。2000年以來,當地勞動力由本地工轉變為外來務工人員。因此,麗縣勞資政之間的特征可概括為“強政府—相對弱資本—絕對弱勞工”。這三方的關系與力量配比對補償型爭議影響最大,諸如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案件多發于管理松散、關停并轉的鄉鎮小微企業與家庭作坊,地方政府在調處時往往偏向于企業,將其責任歸因于地方慣習、產業轉型或市場環境,并勸導勞方適當讓渡權益。這顯示出地方政府有意重構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本文從以下方面對現有研究做出推進。第一,已有研究相對忽略了地方政府在不同勞動爭議類型中的差異性作用,本文通過梳理長時段地方歷史與經驗現實,發現本地工業發展的實際情境(工業基礎及其各階段變遷)深刻形塑了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情法認知,致使其在底線型爭議和補償型爭議兩種類型的爭議中采取差異化措施保護勞工或維持當地企業的治理。這顯示出地方政府在治理不同類型爭議時的多面性。第二,既有研究大多關注地方政府化解集體勞動爭議的具體策略,本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追溯了治理中的“法律”與“情理”的觀念來源,認為地方政府的情法認知具有重要的現實基礎。這也佐證了勞動法相關實證研究的結果,補充了其未能深入涉及的區域社會因素。第三,接續勞工政治的區域研究成果,本文深化了對長三角地區具體縣域的勞動治理研究。一是通過歷時性分析框架呈現底線型勞動爭議和補償型勞動爭議在特定區域的發生邏輯與工業歷史情境;二是揭示了區域民情、勞動法律等要素在勞動爭議治理中的實際作用。從區域視角審視勞動爭議治理的地方化實踐,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糾紛調處背后的民情與產業社會基礎,進而展示中國勞工政治的多樣性與復雜性。

勞工政治的區域性研究與“底線—補償”型勞動爭議的劃分有助于理解當代中國的勞動治理體制。一方面,自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單位制解體,國家適度從社會中抽離,但社會主義國家體制下對弱勢工人的保護政策仍持續存在,且有一定的歷史延續性,如通過科層制度與勞動法律來保障工人在底線型爭議中的權益,彰顯出“國家父愛主義”的特征。國家對基礎性的個體權利具有強制性保護,如書面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和社會保險的強制繳納。雖然建筑工人無法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可參照民營企業標準進行工傷賠付?!侗U限r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也是為了補充《勞動合同法》在解決農民工欠薪方面的不足。這些舉措及其相應的科層考核強化了地方政府解決底線型勞動爭議的職責。

另一方面,補償型爭議的立法與執法凸顯中央—地方的關系特征。盡管勞動法保障勞動者個體權利,但在地方實踐中仍存在局限。地方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法律實施的力度與方向。例如,S省司法部門將“二倍工資”界定為有別于“勞動報酬”的屬性,從而降低了賠付標準;同時,基層政府結合區域內小微企業與家庭工業的實際情況進一步降低了賠付標準。

需要警惕的是,在經濟增長放緩和產業政策迭代的雙重約束下,地方政府的調解動力更為強勁,工作人員詮釋的“情理”可能會對勞動者造成損害。麗縣所在的長三角地區是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水平較高的地區之一,但即便如此,我們仍可觀察到地方政府為促成勞資和解對勞工權益進行了適度讓步。此外,本文以長三角地區麗縣為例考察得出的勞動治理方式和調解實踐有待更多區域研究的補充和修正,勞動爭議治理的具體議題也有待繼續深化。未來的勞動治理研究既需要承續勞工社會學傳統,也需要整合法學、政治學等學科的理論視角,如此才能在分析范疇、研究維度上實現推進,進而更全面地理解和闡釋當代中國勞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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