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全稱是“年終一次性獎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超額勞動報酬。實踐中,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條件、發放數額等均與用人單位的效益相關,一般由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決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
網友咨詢:
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可否獲得年終獎?
沈黎律師解答:
對于在年終獎發放之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可否獲得年終獎,應當結合勞動者離職的原因、時間、工作表現和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年中離職的,此系用人單位阻卻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成就,應視為發放條件已經成就,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發放相應獎金。勞動者辭職以后,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以及發放金額的,勞動者辭職以后,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年終獎的,首先還是建議再次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沈黎律師補充:
年終獎勵一般有以下幾種模式:
1、年底雙薪制。每個人的基本工資水平決定了其最終能拿到的年終獎金。一般為多發1-2個月的工資,即每年拿到13-14個月的工資。
2、績效獎金。根據公司年度個人績效考核評估結果以及公司的效益結合,來發放的績效獎金。
3、隱性紅包。有些企業可能在雙薪之外,再對一些關鍵崗位的員工給出紅包;還有一些企業則沒有固定年終獎發放模式,由老板決定給出數量不一樣的紅包。
4、將旅游獎勵、生活補貼、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沈黎律師
執業于上海小城(蘇州)律師事務所。自2012年開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在諸多法律領域積累了極其豐富的實踐經驗,擅長刑事犯罪辯護、企業刑事風險防控、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及代理各類民商事法律訴訟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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