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龐慧敏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社廳聯合發布8件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顯示,李某系三年??茖W制大專生,在最后一個學年經就讀院校推薦到某木業公司定崗實習。實習期滿后至正式畢業前,李某繼續在該木業公司工作,公司對其進行排班,每月以“2300元+提成”計付報酬。
某日,李某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父母申請仲裁,請求確認李某與該木業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獲仲裁委裁決支持。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確認該木業公司與李某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稱,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限制高校畢業生的勞動主體資格。高校畢業生在完成畢業實習后,以就業為目的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獲取報酬,具備勞動關系建立條件的,應依法認定勞動關系。這些條件包括:雙方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目的,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明確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固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如實陳述自身情況,用人單位自愿接受,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影響勞動合同效力的因素;不存在勞動合同條件未成就的情形,如約定獲得畢業證后成立勞動關系,而學生未取得相應畢業文憑等。本案中,李某與用人單位某木業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關系成立條件,應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針對該案的典型意義,法院闡明,該案例判決避免高校畢業生因身份特殊被排除在勞動保障體系之外,對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維護公平就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對高校而言,應當加強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幫助畢業生明確實習與就業的法律界限,避免權益受損。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生身份為由規避用工責任,應依法規范用工行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履行相應的義務,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