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2025年5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代玉受賄案,對被告人王代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代玉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總會計師、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53萬余元。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代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王代玉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臺記者 廖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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