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人生才剛剛展開畫卷,廊坊女幼師周易卻在一個平常的夜晚,生命戛然而止。她在下班回宿舍途中,遭陌生男子刺殺13刀,僅僅因為身形瘦弱就被兇手選為作案對象。更令人痛心的是,兇手作案后回家洗澡換衣、清洗兇器,如此冷靜的行為卻被初次鑒定為有精神疾病,這讓整個事件的真相撲朔迷離,也讓公眾的憤怒與疑惑達到頂點。
在現代醫學體系中,判斷間歇性精神病人在行兇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個復雜且充滿爭議的問題。醫學標準上,需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且處于發病期;心理學角度,要考量其是否因疾病導致實施危害行為時無法辨認或控制自身行為。然而,現有的檢測手段和評判標準并非無懈可擊。一方面,精神疾病的診斷不像生理疾病那般有直觀、確鑿的指標,更多依賴于癥狀觀察和主觀判斷。例如,一些偽裝精神病人的人可能通過對癥狀的模仿,干擾鑒定結果。另一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間的不確定性,以及在作案瞬間精神狀態的難以捕捉,都為精準判斷增加了難度,使得“現有醫學是否能百分百證明其行兇時狀態”成為一個巨大的問號。
法律一直強調以人為本,這無疑是正確且充滿人文關懷的理念。但在實際執行中,當“以人為本”的天平過度傾向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那些被鑒定為有精神疾病的人時,卻讓無辜的受害者及其家庭承擔了難以承受之重。在周易案件里,一個鮮活的生命消逝,一個家庭的希望破滅,兇手卻可能因“精神病”鑒定而逃脫應有的刑事制裁,這對受害者公平嗎?法律的人性化不能以犧牲受害者的權益為代價,不能讓受害者及其家庭成為彰顯法律“寬容”的犧牲品。
法律,本應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堅固壁壘。對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理,必須在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找到平衡點。如果真的能夠證實行兇者在作案時確實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那么家屬承擔所有民事賠償責任是應有之義,這既是對受害者的經濟補償,也是對其家庭痛苦的一種慰藉;而若無法明確證明,行兇者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絕不能讓“精神病”成為免罪金牌,讓受害者白白付出生命的代價。
該案不是個例,它只是冰山一角,背后反映出的是法律在精神病人犯罪認定與處理上的漏洞和不足。我們需要重新審視和完善相關法律條款,優化精神疾病鑒定程序,提高鑒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避免別有用心之人鉆法律的空子。同時,法律在追求人性化的過程中,絕不能忘記其根本使命——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讓正義得以伸張,讓受害者不再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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