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雅安市聯合工作組針對此前在網上鬧得沸沸揚揚的“230萬元天價耳環事件”予以通報。
經過核實,黃楊鈿甜的父親楊某并非如其在網上發布的澄清小作文那樣什么問題都沒有,聯合工作組確認楊某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工作期間違規經商辦企業、二是故意隱瞞違法生育二孩。
與此同時,通報提到,監察機關已對楊某涉嫌違法違規問題立案調查,將嚴肅處理。
當我看到這份通報時基本確定黃楊鈿甜的父親安全著陸了,即便有兩個問題但都不是什么大事,而且大概率不會遭受任何實質性的處罰。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逐一分析。
先說違規經商的事情。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36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工作期間違規經商辦企業屬于違法行為,適用第36條的處罰規定。不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里的處罰種類全部是針對在職公務員的,楊某早就不是公職人員了,哪怕是最嚴厲的開除也不可能套用在他身上。
當然,對離職的公職人員在工作期間的違法行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是有相關規定的。第27條提到,“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前款規定針對的是退休公務員違法行為的處理,為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同時,應當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換言之,楊某在擔任國家公務人員期間違規經商,最多是沒收違法所得。注意,只能沒收在職期間做生意的所得,而且一定得是違法獲取的財物,雖違規但不違法的財物還不一定能沒收。
“超生”問題則更難處罰。
楊某在這方面問題的核心點不是“違法生育二孩”,而是向組織隱瞞。當時這么做顯然是為了順利考上公務員,不至于在政審的時候被刷掉。如果楊某依然是公務員,那么可以據此對其進行處分,該辭退的辭退,這對在職公務員而言是非常嚴重的處罰了。
然而,和違規經商辦企業面臨的處罰困境類似,楊某已不是公務員身份,只能宣告他違規了,沒法執行處罰。此外,隱瞞“超生”不存在違法所得,所以連沒收、追繳財物都不可能實施。
有網友認為黃楊鈿甜不僅有天價耳環,網上還曝出她們家有上億元的別墅,這些能否成為黃父(楊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據呢?不是100%不可以但依然很難。要理解這點就得先搞清楚什么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從法條來看好像對得起來,但請大家注意該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哪怕擁有再多的財富也不可能和這項罪名沾上邊。
楊某從國家機關單位辭職已經8年,辦案機關沒有權力“責令其說明巨額財產的來源”。
退一步來說,楊某最多只需要講清楚擔任公務員期間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和支出來源,用不著交待辭職后的巨額財產來源。根據本人推測,黃家的大部分財富是在楊某辭職后獲得的,這意味著在職期間楊某的財產和支出大概率并未明顯超出合理范圍。
再退一步,哪怕當時已經超出合理范圍,楊某還可以說錢主要是黃楊鈿甜的母親賺來的,黃母還真是早就開公司了,要反駁這點并不容易。
綜上所述,230萬耳環事件的處理很有可能已經差不多了,除非之后發現了重大違法犯罪線索,比如經商期間存在非法經營、行賄等情況,否則基本上可以認為黃父安全著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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