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真假混賣,在一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中,確實是一個辯護要點。現在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并非一概出售假貨,反而采用更為隱秘的手段,在發貨時,一時發真貨,一時發仿冒品。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當打假公司收到假貨后,一個舉報就刑事立案了。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很多當事人都辯解統計的金額不對,認為自己不只是賣假貨,而且還有賣真貨,存在真假混銷的情況,所以應當要剔除真貨的銷售額。
在這類真假混銷的案件中,確實存在重大的辯護空間,有些從輕處理,獲得緩刑判決,有些基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獲得了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處理,這類型案件我們團隊處理過好多起。但是,有一個需要解決的前提問題,就是被告人確實是存在真假混賣的情況,并且有相應的證據,線索是能夠證明的。例如說,在公安機關在現場所扣押的商品當中,有部分商品確實經過檢驗,發現是真品,或者是被告人出示了,他向該品牌的銷售商,或者廠家有購買這個商品的轉賬記錄,或者發票,這樣至少能證明是存在出售正品的真實性。
另外,關于假貨的數額怎么計算,有些被告人可能是假貨賣得低一些,正品賣得高一些,在價格上有差異,甚至有些被告人在發貨時,自己會作一些備注。在分別統計正品與假貨的銷售金額時就比較方便。相反,真貨假貨價格一樣,有沒有其他痕跡來區別假貨與正品,此時,對案件該如何處理,辦案人員也陷入兩難的境地,有一些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已銷售的商品之金額就不再計算了,對未出售的假貨,就以犯罪未遂來認定,就要看這個未銷售假貨的金額是否達到入罪的標準,或者處于哪一檔的法定刑。
在真假混賣型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該如何辦理,確實,在這類案件當中,如果律師辯護有效的,是能夠取得不錯的處理結果的,第一個案件,以不起訴處理的。當事人從境外購買了一些走私過來的化妝品,當然,這部分化妝品是正品,同時,其又購入部分假冒產品,兩種產品混合出售,最后因為沒法分別計算出正品與仿冒品的銷售額,又考慮到正品的購入量較大,就意味著其正品的銷售額是較大的。所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理。
第二個案件,以判決適用緩刑結尾的,當事人是某品牌珠寶的代理商,一方面從正規渠道進貨,另一方面,又私底下從這個品牌珠寶商的代工廠進貨,所以,對正品與假貨都是混合著出售的,同樣由于無法計算出正品與假貨的具體數額,所以對銷售金額就不再計算了,同時,也考慮到辦案人員從其倉庫內查獲了較多的假冒珠寶,金額共計500多萬,最終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未遂認定,適用緩刑。
第三個案件,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終結的。當事人是賣汽車零配件,既有賣真貨,也有賣假貨,辦案人員盡管是查貨了賬本,也扣押了手機,調取了轉賬流水,但是,無法推定假貨與真貨的數額。另一方面,對于在現場所所扣押的仿冒的汽車零配件,如果以已銷售商品的均價為單價來計算的,貨值也遠遠未有達到十五萬元,達不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未遂的入罪標準,故辦案機關最后以未達到入罪標準為由,對當事人作撤銷案件處理。
這類案件蠻特殊,存在一定的辯護空間,如何確定具體的辯護方案,需要根據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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