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川市興慶區某村落的一處出租屋內,成本低廉的基酒,被灌入印有“劍南春”“舍得”“水井坊”等商標的假酒瓶中,悄無聲息地流入市場。這條暗藏暴利的灰色鏈條,如何被司法鐵拳斬斷?被告又將會面臨怎樣的罪與罰?
暗流涌動:出租屋里的"名酒"黑作坊
2020年至2023年期間,付某某在興慶區某村落一處出租房內搭建假酒生產線,從甘肅蘭州購入廉價基酒及仿制包材,灌裝成“劍南春”“舍得”等品牌白酒。其妻岳某某協助生產并接收貨款,張某某、劉某某分別通過實體店及社交平臺銷貨。在銷售過程中,張某某經常指示購買人現金支付酒款,以躲避監管。
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時,在付某某出租屋扣押假冒“劍南春”白酒24瓶、空酒瓶268個、防偽標識240個及大量包材。值得注意的是,假酒原料來源不明,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
司法亮劍:刑民雙責筑牢法治屏障
公安機關在后續偵查中查明,付某某購入基酒和仿制包材后,以每箱(6瓶)300元-550元的價格向張某某、劉某某等人批量供貨。經審計,付某某和妻子岳某某已銷售假酒金額達42.7萬元,未售貨值10.4萬元;張某某銷售金額78.8萬元,未售貨值2.6萬元;劉某某售出1萬余元假酒,未售貨值31.6萬元。公安機關從窩點及下游買家處查扣假冒“劍南春”白酒及包材逾千件,已依法全部銷毀。
2023年9月27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付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7萬元;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1萬元;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法院同時責令三被告支付銷毀假酒的處置費用3950元,并通過省級報紙公開道歉。
刑事追責后,劍南春酒廠提起民事訴訟,索賠損失及合理開支110萬余元。銀川中院審理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情節惡劣,最終判決付某某、岳某某連帶賠償18.5萬元(含2倍懲罰性賠償),張某某賠償9.3萬元,劉某某賠償6.2萬元。判決強調,侵權人雖已受刑事處罰,但民事賠償旨在彌補權利人損失并遏制重復侵權,罰金與民事賠償并行不悖。
法官說法:知識產權保護沒有"免責金牌"
此案塵埃落定,其意義絕非僅止于對四名被告的追責,更是一面明鏡,映照出司法對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堅定立場,亦為市場經營者敲響誠信之鐘。
刑事罰金與民事賠償的雙重追責,恰是司法智慧的體現。有被告辯稱“已受刑事處罰不應再擔巨額賠償”,殊不知刑罰懲戒的是破壞市場秩序的公法行為,而民事賠償則直指對權利人的私益救濟。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以補償性賠償為基數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這一裁判尺度,既考量了“劍南春”作為中國名酒的歷史積淀與品牌溢價,亦彰顯了對“知假售假”主觀惡性的否定評價。
此案猶如一記警鐘,告誡市場主體:商海搏浪須以誠信為舟,任何投機取巧終將觸礁。消費者亦當警醒,面對遠低于市場價的“名酒”,需牢記“便宜非好貨”的古訓。唯有利劍高懸、誠信生根,方能還市場一片清朗,護商道永續長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根據張旭霞法官承辦案件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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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政治處
審核 | 馬海婷
編輯 | 慕雨芙
責編 | 馬海婷 李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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