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4年前后,江西贛州上猶縣的胡顯青在縣城當鍋爐工,2010年1月突然中風,搶救20多天后成為偏癱,被定為二級殘疾,十幾年無法出遠門。
這期間,妻子黃香蓮女士一邊照顧丈夫,一邊務農,還要在周邊打工補貼家用,生活過得比較清苦。
2
2025年初,黃香蓮女士收到法院傳票,稱胡顯青15年前向朱某借款26000元,因長期不還,朱某對胡顯青起訴追債。
2025年4月,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朱某代理律師向法庭出具了借條,以及律師對案外人劉源文的調查筆錄。筆錄中,劉源文稱與朱某是朋友,辦業務時認識了公職人員胡某青,后介紹朱、胡兩人認識。胡某青曾向朱某借過錢,朱某事后都告訴了劉源文。
胡某青因身體不便未出庭,妻子黃香蓮女士作為代理人辯稱:胡某青中風后癱瘓,生活不能自理,借條內容不是其所寫;胡家人一直住在戶籍所在的村里,不認識劉源文和朱某,也從未被朱某催過債。
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朱某與胡某青通過案外人劉源文相識,2010 年 1 月 8 日,胡某青向朱某借款 26000 元現金,并出具一張 26000 元的借條。胡某青后來分文未還,朱某多次催告無果,故訴至該院。
法院認定朱某所訴債務存在,判定胡某青判決生效15日內向朱某償還26000元,并支付2024年12月16日之后產生的利息。
3
這樣的判決從法律上看似乎沒有大問題,但實際上呢?
黃香蓮女士稱,丈夫癱瘓不能出門,未能當庭對質。法院曾經通知她可以申請簽名鑒定,但胡某青文化低,以前沒寫過啥字,沒留下舊字跡,癱瘓后寫不了字,做不了筆跡鑒定。家里困難,沒錢請律師。
但她提供了住院資料,胡顯青2010年1月4日因為中風住進醫院,借條落款的1月8日,他在ICU搶救,之后就偏癱到現在,不可能跑出去借錢。
4
黃香蓮女士一家遭遇的蹊蹺案件,讓村子里的人很同情。
2025年5月20日,村委會出具了書面證明材料,稱其家庭為貧困幫扶家庭,村委會駐村干部陪同前往保險公司,調取了胡某青的保險報銷信息,證明胡某青2010年1月4日因腦出血住院20多天,后診斷為腦偏癱。
5
在媒體曝光后,這起案件迅速糾錯。
2025年5月23日晚,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則下級法院出現重大錯誤判決的情況通報。
通報稱,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朱某明與胡某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宣判后胡某青上訴至該院。經調查核實,上訴人胡某青并非本案借款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通報表示,“我院將依法糾錯,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6
5月24日,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信訪局會議室召開座談會。
黃香蓮首先問道:一審判決已做出,她已上訴并繳納了訴訟費,現已查清借錢一事與其丈夫胡顯青無關,下一步法院會如何處理?
黃香蓮表示,接到一審開庭通知后,她先后奔波于村委會、醫院、法院、保險公司、律所等地,不僅耽誤了上班,還支付了交通費,法院理應賠償。贛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答應了黃香蓮的賠償請求。
座談會上,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廣東華商(贛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某接受出借人朱才明的委托后弄錯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7
其實,我們仔細看這個案件,真的是律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嗎?
律師到派出所調取資料,民警找到上猶縣有兩位胡顯青,同名同姓,相互只差兩歲。
這是問題產生的起因。
但律師當然不能保障被告必須適格。
8
律師起訴主體錯誤,法院在審查中,被告已經辯稱:提供了住院資料,胡顯青2010年1月4日因為中風住進醫院,借條落款的1月8日,他在ICU搶救,之后就偏癱到現在,不可能跑出去借錢。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仍然作出一審判決,到底是律師的責任還是法官的責任?
就我看來,原告起訴錯不怕,怕的就是法院將錯就錯,這才可怕。
9
可不只是江西的法院。
說來,我目前正在辦理一個這樣的案件,因為17年前身份證丟失,然后有人冒用其身份證貸款不還,于是廣州法院一審、二審,判決貸款事由成立。當事人被執行限高。
這個案件我們做了司法鑒定,認定簽名不是本人,然后又申訴、提請檢察監督,信訪,行政投訴,目前仍然沒有明顯進展。
但我們不氣餒,因為我深信:正義一定會戰勝邪惡。
2025年5月25日星期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