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畫
利用用工方害怕延誤工期、擔心受到處罰、影響企業聲譽等心理,犯罪團伙想出了賺錢的法子——先假意應聘,再找茬鬧事索取賠償。他們先后赴江蘇常州、蘇州、無錫、南京及浙江杭州等地的建筑工地,通過糾纏威脅、漫天要價等方式,在多地作案40起,敲詐勒索33萬余元。經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5萬元至4000元不等。
索賠一再加價最終露出馬腳
2023年12月,沈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他是建筑工地的務工人員,工友在工地受傷了,卻拿不到賠償。公安機關迅速出警,在工地現場,民警看到了受傷的工人于某。他被其他4名工友圍著,沈某則沖在最前面,手中拿著醫院的各項檢查收據索要賠償,其他人跟著一起“討說法”。于某的檢查報告顯示,其尾椎骨輕微受傷,需要休養兩個月。
民警進行現場調解后,包工頭表示愿意支付2萬元作為賠償。本以為此事告一段落,沒想到幾天后,沈某因對賠償金額不滿再次報警,試圖加價。這一行為令民警起疑,遂立即調取了沈某的警情記錄,發現其以討薪或索賠為由的報案記錄竟多達幾十條。這一異常情況引起了民警的警覺。
經查,沈某初中畢業后便開始打工,長期奔波于多個工地之間從事水電技術工作,深感賺錢不易。2021年下半年,沈某跟著楊某加入施工隊,一同前往工地施工。施工期間,沈某并未被派活,沒過幾天,沈某便看到楊某帶著幾個工友鬧事,還要到了賠償款,參與鬧事的人都分到了錢。
沈某第一次知道還有這種“賺錢”方法。楊某等人稱他們的團伙叫“旅行團”,只需到工地一游,不干活就能獲取錢財。該團伙成員分工明確,“團長”負責在網上應聘工地的崗位,應聘成功后帶團隊前往工地。到工地后,他們彼此配合,通過曠工、不服從管理、假摔等方式故意制造矛盾事端,迫使用工方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隨即,“旅行團”便提出支付賠償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無理要求,如果用工方不同意,就采取糾纏哄鬧、滯留滋擾等手段,迫使用工方同意并支付各項費用。
研究透“旅行團”的運行模式后,沈某決定單干。2022年初,他糾集工友于某等人實施作案。截至案發,沈某等人已在兩省八市作案40起。
敲詐“殺傷力”層層擴散
2022年,嚴先生承接了某廠的消防工程項目,卻先后兩次招到了“旅行團”人員。第一次,“旅行團”成員一來便自由散漫,參加完8天崗前培訓后更是無故曠工,嚴先生要將他們開除,反被要求支付往返路費以及每個人十幾天的工資,累計3萬多元。嚴先生本不想白白賠償,但他們跑到甲方項目部大吵大鬧,不斷混淆是非、威脅辱罵,嚴先生無奈之下只能讓步,賠償3.6萬元。
第二次,嚴先生招到了沈某的“旅行團”,他們如出一轍,以消極怠工的方式逼迫施工方提出辭退,因為擔心他們再去甲方項目部鬧事,嚴先生只能提前辭退他們,并支付了1.2萬元賠償款。嚴先生告訴民警,據他觀察,沈某團伙可能是在第一個“旅行團”的指引下前來應聘的。
除了讓用工方蒙受經濟損失,“旅行團”鬧事風波還影響到了企業的上市進程。陳先生是一家科技生產公司的車間主任。2022年1月,公司準備上市,為了加快設備安裝進程,他在網上發布招工啟事,沈某稱有17名電工可以入職。陳先生本以為再合適不過了,沒想到卻來者不善。沈某等人一來便擅自住進洗浴中心,第二天上工時不帶工具,也不干活,最后以“工作不對口”為由向公司索要兩天的工資、路費、油費、洗浴中心的開銷等,共計2萬余元。得知該公司對車間的環境要求比較高,沈某等人以在車間抽煙、嚼檳榔為要挾,迫使公司支付錢款。此番折騰導致工程延期,嚴重影響了公司上市,而作為車間主任的陳先生也因此丟了工作。
查清案件事實精準定性
“旅行團”掌握了大型企業和用工方的軟肋,嚴重擾亂建筑行業營商環境,在當地影響十分惡劣。由于案發地點分布廣、涉案人員交叉作案頻繁,應公安機關邀請,常州經濟開發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
偵查初期,公安機關對該案認定為詐騙罪還是敲詐勒索罪存在疑問。常州經濟開發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研討后認為,不管挑起用工矛盾的借口是什么,犯罪嫌疑人使用脅迫或要挾的手段,使被害人精神受強制而被迫交付財物,涉嫌敲詐勒索罪。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常州經濟開發區檢察院進一步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比對團伙成員所有涉案警情、網絡招工信息、微信收款記錄、交通住宿記錄等,全面搜集其他涉案事實及涉案人員。公安機關經梳理,共串并涉案警情112起,移送審查起訴43人。
針對“旅行團”成員交叉作案的復雜情況,常州經濟開發區檢察院逐一梳理各成員的犯罪事實、涉案金額、具體分工情況,最終提起公訴37人,同時積極做好追贓挽損工作。經檢察機關釋法說理后,提起公訴前,37名被告人中的35人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部分贓款。今年4月,法院對楊某、沈某等人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說法
被害人是否“被脅迫”是辦案關鍵點
判斷“以討薪為借口索賠”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犯罪,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考量:第一,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行為人是否采用了威脅或要挾的違法手段索取財物;第三,被害人是否在心理強制狀態下被迫交付財物。對于制造虛假事端后,脅迫對方交付財物的,而且被害人主要是基于脅迫的行為而不情愿地交付財物,可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實踐中,建筑工程發包方常將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產生勞資糾紛作為對承包方的重要考核指標。本案中,沈某等人之所以能夠取得賠償,是因為除了利用了其虛構的工傷事實外,更重要的是利用了被害人怕被曝光、怕工期延誤、怕給企業聲譽帶來負面影響甚至造成巨額損失等心理。可見,被害人交付財物并非因為“被騙”,而是因為“被迫”,因此全面綜合本案案情后,認定沈某等人犯敲詐勒索罪。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楊劍)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 作者:盛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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