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高某、王某甲訴紀某等生命權糾紛”一案中,紀某作為聚餐組織者邀請朋友至配偶公司承包的果園聚餐,席間參與者共同飲酒但并無勸酒行為。餐后,王某乙在果園魚塘非垂釣區使用經營者提供的漁具垂釣,因自行撈魚竿落水溺亡。死者家屬起訴要求組織者、同飲者及場所經營者承擔共計6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王某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后從事危險活動自擔70%責任,組織者紀某未盡安全保障注意義務承擔15%責任,場所經營者某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承擔15%責任,其余同飲者因無勸酒行為不擔責。
二、裁判要點解析:責任如何劃分?
(一)責任主體的區分認定
1. 組織者對活動場所及參與者負有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紀某作為活動組織者,明知魚塘鋪設防滲膜可能增加溺水風險,卻未告知參與者,亦未勸阻酒后垂釣行為,構成過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組織者因過錯致人損害應擔責。
2. 場所經營者須履行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某公司未取得魚塘經營審批手續,未設置警示標識、救援設施及安全巡邏人員,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
3. 同飲者僅對惡意勸酒或放任危險行為擔責。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存在勸酒行為,故同飲者免責。法院強調:正常社交飲酒系情誼行為,法律不苛責無過錯參與者。
(二)過錯認定的關鍵標準
法院通過"風險預見可能性+風險控制能力"雙重標準判斷責任:
1.紀某作為組織者,對魚塘危險性具有明確認知,具備風險控制能力卻未作為;
2.某公司作為專業經營者,完全有能力設置安全設施但長期放任隱患;
3.王某乙作為成年人,應預見酒后垂釣風險卻過于自信。
(三)責任比例劃分的平衡邏輯
法院通過“70%-15%-15%”的責任分配,體現了三重價值平衡:
1.尊重個體自由:成年人需對自身行為負首要責任;
2.強化組織者義務:社交活動組織者需提升風險防控意識;
3.規范商業經營: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不可缺位。
三、案例啟示:從司法裁判看社會行為指引
成年人聚餐飲酒為正常人際交往活動,系增進感情、維護友好關系的情誼行為,不宜對共同飲酒人嚴苛要求,否則會限制情誼行為的發生,對正常社會交往規則造成影響,并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誠信”“友善”之價值理念。本案證據無法證明死者王某乙存在過度飲酒的情形,亦無證據證明紀某、黃某、孟某、羅某存在勸酒行為,故法院對于王某乙的家屬高某、王某甲要求共同飲酒人承擔責任不予支持。紀某邀請朋友外出游玩本系出于善意,但游玩過程中王某乙溺亡,暴露出紀某作為聚餐組織者注意義務存在一定欠缺,更暴露出某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諸多不足。案件判決后,紀某及某公司的管理者已對果園和魚塘進行了安全整改。希望通過本案提示社會公眾,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于自己身體狀況、酒量及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有清楚認知,避免酒后從事危險性較高的活動;此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敬業”精神指引工作和生活,規范經營行為,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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