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融媒5月17日訊(記者 劉芳寧)掙40塊錢,轉身賠5萬?對,您沒聽錯,最近就是有人干了這么一樁賠本的買賣!好像就是個花店的老板呢!
2024年4月,河南駐馬店花卉市場的崔先生像往常一樣賣了兩盆茶花,利潤僅40元。沒想到,半年后他收到法院傳票,因售賣“夏日七心”茶花品種,被廣州棕科園藝開發有限公司以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為由索賠5萬元。崔先生懵了:“花長得都差不多,我哪知道有沒有專利?進貨時也沒人提醒啊!”更讓他震驚的是,市場里其他商戶也陸續收到類似傳票,全是同一家公司起訴,索賠金額清一色5萬元。
據了解,廣州棕科園藝開發有限公司確實注冊了這種茶花新品種,是其獨家研發的植物新品種。但商戶們紛紛表示:“市場上這類茶花都賣了幾十年了,批發時也沒人提過專利啊!”那這個鍋,小商戶們到底該不該背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屬于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根據《種子法》,銷售者若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需承擔侵權責任。但若商戶能證明自己“不知情且進貨渠道正規”,可免除賠償。
律師認為維權應追溯至種植或批發環節,而非讓零售端“買單”。在崔先生的案子里,只要他能提供從正規經銷商處進貨的憑證,如進貨發票、采購合同等,證明自己主觀上無侵權故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雖構成侵權行為,但很可能不用承擔5萬元的巨額賠償,僅需停止銷售相關茶花,并配合處理剩余的侵權茶花即可。
而且,由于崔先生僅獲利40元,若園藝公司無法充分證明自己因崔先生的銷售行為遭受了5萬元的損失,或者不能提供合理的許可使用費等相關證據來支撐索賠金額,那么其5萬元的賠償訴求可能難以得到法院的全額支持。
近年來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例激增,一些公司采取“放水養魚”的模式進行維權,先默許市場流通,再坐等集中起訴索賠收網,面對這滿網的魚啊,坐收紅利,這種操作甚至已經形成了灰色產業鏈。好家伙,這哪是維權啊?分明是專利碰瓷界的釣魚佬啊!您瞧見沒,人家不告上游批發商,專挑小商戶下手,您要真維權,咋不直接去端了種植基地呢?所以,很多人都質疑說,這是不是就是所謂的“合法的敲詐勒索”呢?
其實,小商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防范類似植物新品種權侵權事件的發生:
第一要加強法律學習,及時掌握最新動態。并能夠主動進行查詢,比如說在銷售新的植物品種前,可以通過農業農村部、林業草原局等相關部門的官方網站或植物新品種保護數據庫,查詢該品種是否已被授予品種權,以及品種權人等信息。
第二, 謹慎選擇供應商, 優先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供應商,盡量避免與不明來源或信譽不佳的供應商合作。要求供應商提供所售植物品種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品種權證書、授權許可文件等,以核實品種的合法性。
第三, 要做好進貨記錄,詳細記錄每次進貨的時間、地點、供應商名稱、聯系方式、植物品種名稱、數量、價格等信息,保留好相關票據、憑證,如發票、收據、送貨單等,以便在需要時能夠證明貨物的合法來源。第四, 最后呢,我們最好能與供應商簽訂合規協議,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關于植物新品種權的條款,要求供應商保證所提供的植物品種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并約定如出現侵權問題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保護創新沒問題,但別讓新品種權成了某些公司的新型收割機!要賠償金也不能獅子大開口,賣兩盆花賠五萬,法律是維權的武器,沒錯!但不能拿著當撈錢許可證用吧!我們要大力倡導創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但如何在保護育種者權益的同時,避免合法經營者受到不合理打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則是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法律不是專利刺客的狙擊槍,而該是創新與公平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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