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
“廣西代駕行業
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點評活動”結果
通過對10家平臺的
電子協議審查發現
代駕服務行業
存在15種不公平不合理條款
類型一:企業免除自身責任
表現為
?平臺免責條款設置過于寬泛,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合理;
?減輕賠償責任,縮小賠償消費者損害范圍;
?擴大不可抗力范圍,轉移企業經營風險和安全審核責任。
?《洪師傅代駕平臺用戶服務協議》規定“因代駕司機的代駕行為產生的所有責任,均由代駕司機向用戶承擔”。
?《e代駕服務協議》規定“消費者不得授權保險公司向平臺追償,且平臺不賠償車輛貶值等間接損失。”
廣西消委會認為,消費者一旦因代駕司機資質不符、操作失誤、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僅由代駕司機賠償,消費者可能面臨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平臺的上述規定與《消法》《民法典》《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不符。
?某平臺服務協議規定“因服務方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服務方存在過錯的由服務方向用戶或/及平臺方承擔賠償責任,服務方對車輛貶值及其他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非服務方過錯的,用戶直接向相應責任方追償。”
?某軟件使用協議規定:“我們對因我們原因給您造成的直接、實際損失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廣西消委會指出,代駕平臺通過限定賠償范圍,減輕企業依法應承擔的全面賠償責任,侵害消費者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以“直接、實際損失”等模糊表述,將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損害了消費者獲得充分賠償的權利。
類型二:企業加重消費者責任和負擔
表現為
?平臺可隨時變更或終止協議,無需取得用戶同意;
?強制消費者承擔賬號泄露的全部責任;
?要求用戶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歸屬平臺;
?默認服務結束后無爭議;
?默認同意條款,剝奪用戶選擇權。
?某代駕電商平臺服務協議規定“您向代駕平臺發布代駕需求信息之行為,即視為您確認該次服務所用車輛完全滿足上述要求,若因車輛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您未主動告知或隱瞞車輛情況帶來的任何糾紛或者損害,由您自行承擔責任。”另外,該用戶服務協議中至少有三處“協議變更后繼續使用服務視為同意”的類似表述,但其并未設置明示同意機制。
廣西消委會指出,代駕平臺的上述規定,明顯違反《民法典》《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的相關規定。并且,該類條款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容易被企業隨意解釋和濫用。
某代駕平臺的服務協議第二條第5款規定:“消費者需對賬號泄露導致的全部行為負責。”
廣西消委會指出,《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均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對用戶用戶賬戶安全的責任,該條款單方面排除了因平臺系統漏洞、安全防護不足等問題影響用戶賬戶安全的情形,極大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明顯不合理。
《九州代駕軟件使用協議》約定“用戶提交的路線糾錯、商家點評等內容知識產權自動轉讓給平臺”。
廣西消委會指出,該條款與《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相悖,建議平臺刪除“知識產權自動轉讓給平臺”等類似條款,若平臺需要使用用戶生成的內容,應當取得用戶的授權給予相應的報酬或其他形式的補償。
廣西消委會指出,e代駕還在服務協議中約定:服務結束后委托方同意駕駛員離開即確認無財物丟失;消費者對費用有異議需先行付款,24小時內申訴。與《消法》《民法典》關于合同公平性以及格式條款解釋規則相違背,剝奪了消費者事后發現問題的維權權利。
廣西消委會指出,某些代駕平臺還存在用戶未主動勾選同意或閱讀條款即被默認綁定,侵害了用戶的自主選擇權。重要條款(如責任免除)未以顯著方式提示,違反格式條款的公平性原則。
類型三:企業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
表現為
?限制消費爭議解決地點選擇;
?強制或過度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且未明確使用范圍;
?注銷賬戶后,模糊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
?未明確押金退還方式和周期;
?強制消費者接受平臺推送的商業信息;
?約定平臺享有最終解釋權;
?未提供爭議解決途徑,導致用戶維權成本高等。
?九州代駕、e代駕等平臺規定,若發生爭議,只能向企業所在地法院訴訟。
廣西消委會指出,限制消費者爭議解決地點,違反訴訟管轄自由原則,代駕服務需要通過網絡平臺預約,如規定只能向企業所在地法院訴訟維權,增加異地維權成本,顯失公平。
?哈啰代駕等均存在強制或過度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且未明確使用范圍。如哈啰代駕會收集車主的姓名、身份證號、駕駛證號、手機號、車牌號,甚至連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都要收集。
廣西消委會指出,這種強制、過度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侵犯了消費者隱私權。
?某平臺規定,消費者注銷賬號后,個人信息繼續保存三年。另外,某平臺協議則未明確注銷賬號后的個人信息刪除時限。
廣西消委會指出,上述規定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權。
?某平臺代駕服務協議中未提及押金退還的具體方式、程序和時間,僅在條款中提到“如您拒絕或逾期支付前述費用,平臺方有權暫停服務”。
廣西消委會指出,這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的押金被無故扣留或拖延退還,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九州代駕軟件使用協議》《e代駕軟件使用協議》等均有“默認消費者同意接收平臺推送的商業廣告”的相關條款。
廣西消委會指出,該條款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此外,繁瑣的退訂程序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安寧權和個人信息自決權,增加了用戶負擔。
?《e代駕信息服務平臺用戶使用規則》還規定“平臺保留規則最終解釋權”的條款,排除了消費者對條款的合理異議權,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
廣西消委會副秘書長黃倩表示,該會已向代駕服務企業和平臺提出相應的條款修改建議,并要求上述企業和平臺在6月30日前提交書面整改方案。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顧艷偉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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