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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光,照亮未成年人前行之路
——河北承德法院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導 讀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乎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保護面臨撫養關系重構、社會環境復雜、網絡信息良莠不齊等多重挑戰,加強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如我在訴”、精準施策,致力于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護。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前夕,承德中院梳理了一批涉未成年人保護的典型案例,展現了法院在妥善處理撫養權監護權糾紛、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等方面的司法智慧,既為同類案件的裁判提供指引,又通過以案釋法提升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彰顯了法院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司法擔當。
圖為法院干警送法進校園。
法護童心定撫養 情融家庭促和諧
卜某(男)與楊某(女)同居期間生育了小志,2017年雙方解除同居關系,3歲的小志隨父親一起生活。后卜某與王某同居生活,共同撫養照顧小志,但二人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2022年,卜某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小志獲賠撫養費和死亡賠償金等70萬元。事發后,小志生母楊某與小志實際撫養人王某自行達成協議,內容為小志由楊某撫養,楊某自愿從小志獲得的賠償款中給付王某20萬元作為補償。但雙方始終未能完成撫養關系交接,由此引發訴訟,雙方均爭奪孩子撫養權。王某主張照顧孩子期間撫養費,而楊某稱探望孩子受阻,王某侵害其監護權益,造成其精神損害,請求賠償。
法官通過家訪、校訪了解到,已經12歲的小志在實際生活上依賴王某較多。而小志生母楊某與卜某解除同居關系后多年內極少探望和關愛過小志,亦未給付過撫養費,在小志的腦海中并不存在這樣一位“媽媽”。另查明,楊某沒有固定收入,另有一個孩子也需要撫養。
法院審查認為,本案并非發生在法定監護人之間的撫養權和監護權糾紛。小志的實際撫養人王某有撫養意愿,而沒有監護資格和義務,但卻被孩子堅定地選擇。小志的法定監護人缺乏對孩子的關愛,未盡到撫養之責。在法定監護人和實際撫養人均主張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經法院反復、多次、聯合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楊某同意以委托監護的方式委托王某代管小志;王某代管期間協助楊某行使對小志的探望權,每月1至2次,探望地點和時間由雙方協商;王某代管小志期間不再向楊某主張撫養費。
典 型 意 義
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的性格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孩子在特殊家庭環境下成長,性格本就敏感脆弱,此時更應該傾聽孩子的真實意愿。本案在處理未成年人撫養權和監護權糾紛時,充分平衡法定監護與實際撫養關系,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并采用委托監護的方式,妥善解決了法定監護人與實際撫養人之間的糾紛,化解了一場愛與法的“矛盾”。本案在辦理中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支持其情感需求,從法律上保障未成年人穩定地生活學習和健康成長,彰顯了法院在化解未成年家庭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隱私保護守底線 裁判兼顧懲教結合
小慧(女)與小亮(男)均為未成年人,雙方在戀愛期間錄制過親密關系視頻,小慧也曾給小亮發送過涉及自己隱私的照片。二人分手后,小亮將視頻和小慧自拍的照片通過微信轉發給小慧的同學張某、石某等人。上述同學均與小慧發生過口角,對小慧心存不滿,收到上述信息后將之擴散給更多的同學,還在自媒體平臺公開發布。視頻擴散后被小慧親屬發現并報警。小亮的上述行為造成小慧個人隱私泄露,小慧受此事影響,精神受到刺激,被診斷為存在“重度焦慮”癥狀,導致休學。小慧的監護人以小慧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小亮、張某、石某及其監護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實際損失和精神損失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小亮、張某、石某私自將涉及小慧隱私的視頻散布給同學,并將視頻上傳至自媒體平臺,這些行為構成以非法公開、侵擾的方式侵害小慧隱私權,造成小慧精神上的不安、焦慮和痛苦,導致其產生一定心理疾病。隱私視頻是小慧與小亮戀愛期間隱秘拍攝,小慧發給小亮的自拍照亦是點對點私發,其拍攝和發送行為不能作為他人公開傳播的免責理由,故小慧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亮、張某、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刪除儲存及發布在網絡平臺上的關于原告小慧的隱私視頻;被告小亮、張某、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小慧作出書面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需經人民法院審核;被告小亮、張某、石某賠償原告小慧醫療費649.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6萬元。判決后原、被告息訴服判,判決內容在一個月內全部履行。
典 型 意 義
未成年人身心尚在發育,隱私被侵犯,極易對其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另外,部分未成年人法律意識淡薄,對侵犯他人隱私的非法傳播行為缺乏基本法律認知。為此,一方面要強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使其明確隱私權的法律邊界及侵犯他人隱私的法律責任,增強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意識,培養尊重他人隱私的法治觀念。另一方面,學校、家庭及社會各界應協同合作,全方位引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法院在本案辦理中發現,所有涉案未成年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缺失。究其原因,一些家長忙于工作、疏于管教,一些家長“教而無方、教而不當”,導致未成年人出現違法行為。此案后,法院聯合婦聯搭建“知子花開”巾幗家庭教育平臺,邀請心理咨詢師以“注重家庭教育讓孩子成為更好的自己”為主題共同開展家庭教育講座,并向家長發出教育指導令,旨在通過案件發現問題,讓家長們深刻懂得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與影響,把握好家庭教育的重點與方向,引導家長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提升家庭教育的能力,避免讓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未成年人中出現盲區。
走出家暴陰影 依法傾斜保護權益
小美與小亮系再婚夫妻。小美在婚前育有一女李某某,隨其共同生活。小亮亦于前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吳某某,由其自行撫養?;楹?,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小柯,組成了一個含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的重組家庭。然而,家庭成員之間未能建立穩定的情感紐帶,夫妻雙方矛盾不斷,婚后多次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執,甚至演變為肢體沖突,小美數次報警求助。公安機關先后依法對小亮出具了三份《家庭暴力告誡書》,村委會、婦聯組織亦多次介入調解,均無實質進展。
矛盾愈演愈烈后,小美在一次沖突發生后,帶小柯和李某某搬至縣城租房生活。分居后,小亮不僅拒絕支付婚生子小柯的撫養費用,也未履行探視義務。小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確認小柯由其撫養,并請求小亮支付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已徹底破裂,主要原因系小亮在婚姻期間多次實施家庭暴力。雖然公安機關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但小亮未予改正,矛盾長期處于激烈狀態,調解亦未能挽回夫妻關系。在此基礎上,法院依法準予離婚。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著眼于未成年子女的實際生活環境和心理健康,法院審慎認定婚生子小柯由母親小美撫養。小亮作為家庭暴力加害人,其生活環境顯然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亦未主動承擔撫養義務,顯現出對親權責任的漠視。綜合考慮后,判決小柯隨母親生活,小亮按月支付撫養費用。
在財產分割部分,法院結合小美長期獨自承擔家庭照料義務及對未成年子女持續性照顧的情況,依法適用民法典有關條款,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適度傾斜分配。同時,對小亮持續性家庭暴力行為對小美造成的精神損害予以認定,并依法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00元。
典 型 意 義
本案彰顯了法院在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傾斜性保護。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保障了兒童的心理安全與成長環境。在證據認定上,綜合運用公安告誡書、基層組織記錄及鄰里證言,構建家庭暴力認定的完整鏈條。同時,引入婦聯組織、心理咨詢力量,對三名未成年子女開展生活與心理評估,合理劃分撫養權并同步提供心理干預。財產分割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則體現了“過錯責任量化”思維,對家暴受害人給予支持,構建了“證據固定—權益傾斜—心理修復”的未成年人保護閉環機制。
設施失修釀禍 物業擔責理所當然
6周歲的張某某在小區公共區域內獨自玩耍,在趴靠一張石桌時,石桌桌面突然從支撐柱上脫落,砸中其右腳,致其嚴重受傷。經醫院診斷,張某某右足拇指近節趾骨近端骨骺骨折,右足第2、3趾近節趾骨頸骨折。張某某隨即入院接受治療,醫療期內產生了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在內的損失共計23946.65元。
事發后,張某某父母認為小區物業公司作為公共設施的管理方,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子受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以張某某為原告,將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主張自身無過錯,且指出張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活動應受監護人監管,因家長未盡監護職責,責任應由監護人自行承擔。與此同時,物業公司稱其已購買物業管理責任險,若確有責任,亦應由保險公司代為承擔。保險公司對此主張表示認同。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石桌作為設置于小區公共區域的固定設施,具有明確的管理歸屬,其安全性能直接關聯小區居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應當履行日常巡檢、維修和隱患排查等職責,確保設施的穩定性和使用安全性。然而,在本案中,物業公司未能就石桌使用安全性、維護記錄等提交任何證據材料,亦無法證明其已履行合理管理義務。故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對石桌桌面脫落負有過錯責任。
關于受害人行為與監護人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在小區內進行日?;顒硬o違法行為,其趴靠石桌亦屬于常見的兒童行為模式,不構成危險動作。正常情況下,一張公共石桌應具有基本的承重能力,應能承受兒童或成年人日常接觸帶來的壓力。石桌桌面在無預警、無破壞性外力的情況下脫落,反映出其存在顯著安全隱患。此類設施缺陷并非因受害人缺乏監護所致,監護人即使在場,也難以有效避免設施本身的不安全性所帶來的傷害風險。
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主體對事故負責,應對張某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紤]到物業公司已投保相關保險,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履行賠償義務。
典 型 意 義
法院充分考慮兒童行為特性,強調兒童在公共區域進行正常、非危險性活動時,其人身安全應受到設施管理者的有效保護,在公共設施有缺陷的情況下,不得將事故歸責于兒童“淘氣”或監護人“疏忽”。
本案在法律適用上強化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當管理人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相應的管理義務時,應推定其對損害結果具有過錯,從而激勵管理主體提升安全保障意識和設施維護標準。尤其是在當前城市社區公共設施日益復雜、兒童戶外活動空間逐步擴展的背景下,該判決有效傳達了公共設施管理不能僅靠“免責條款”或“安全警示”規避責任的導向。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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