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對女同事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調查后,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該男子解除勞動合同。之后,該男子起訴公司,要求賠償7.7萬余元。今天(26日),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對這一事件進行解讀。
男子性騷擾女同事
被開除后,要求賠償
重慶某公司制定的《員工行為準則及獎懲制度》和《獎懲條例》規定:尊重他人名譽、人格和隱私,嚴禁危害職工人身安全或騷擾女職工;騷擾女職工的,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并保留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的權利;滋擾或騷擾女職工的予以開除。以上規章制度系由重慶某公司組織職工和工會代表協商制定,并已向員工公示。
黃某擔任重慶某公司副總經理一職期間,經常在工作時間利用職務便利,以不雅言語和不良肢體行為對女職工進行騷擾,導致多名女職工離職。經相關調查后,重慶某公司根據黃某的行為、公司的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黃某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及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
黃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某公司支付黃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7480.55元。
法院:公司行為合法
對黃某請求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認為,依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企業應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本案中,重慶某公司已組織職工代表、資方代表和該公司工會對《員工行為準則及獎懲制度》《獎懲條例》等規章制度進行討論,并已向員工公示。黃某的性騷擾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律和重慶某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該公司據此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故對黃某要求重慶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職場性騷擾有損勞動者權益和人格尊嚴,用人單位負有防止、制止職場性騷擾的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勞動者利用與女職工的上下從屬關系進行性騷擾,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對于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具有積極的規范引領作用。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呼和浩特市婦聯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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