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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親情遭遇遺產分割,復雜的家庭關系與巨額財產交織,往往會引發激烈的矛盾。今天要分享的這起繼承糾紛案件,就因再婚家庭的遺產分配問題鬧上法庭。從房產到股權,從車輛到存款,各方爭議不斷。法院將如何依據法律,在這場紛爭中定分止爭?接下來,就讓我們深入剖析這起案件。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陽、林雨
被告:蘇琴
親屬關系:陳父與前妻育有一子陳陽,后與蘇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林雨系蘇琴與前夫之女,撫養權歸生父 。陳父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
(二)案件背景
陳父去世后,陳陽、林雨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陳父的遺產,包括房產、公司股權、車輛、存款、基金等 。蘇琴對部分訴求提出異議,各方就遺產范圍、繼承份額以及林雨是否具備繼承權等問題產生分歧,最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一)林雨是否具備陳父遺產的繼承權
原告陳陽主張:陳父再婚時林雨撫養權在生父處,且一直在河北上學,未與陳父、蘇琴共同生活,不存在撫養關系,林雨無權繼承陳父遺產 。
原告林雨主張:雖撫養權歸生父,但自幼長期與蘇琴、陳父共同生活,已與陳父形成相對穩固的撫養關系,應作為法定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 。
被告蘇琴:未明確反對林雨繼承權,但認為原告訴求中部分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先析產再繼承,且陳陽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遺產 。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范圍如何界定
原告陳陽、林雨主張:明確列舉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甲公司 25% 股權等財產,要求對陳父全部遺產依法繼承。
被告蘇琴主張:房產、公司股權及現金資產等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劃分出屬于自己的一半,剩余部分才作為遺產分割 。同時強調甲公司為自己個人經營的獨資公司,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遺產應如何進行分割
原告陳陽、林雨主張:陳陽要求按比例繼承相應遺產份額;林雨要求依法繼承分割陳父遺產 。
被告蘇琴主張:陳陽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遺產,自己應繼承更多份額 。同時提出辦理陳父后事的支出及唐某借款應在遺產分割時處理 。
案件分析
(一)繼承權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涵蓋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陳陽作為陳父的婚生子女,蘇琴作為陳父的配偶,無疑享有繼承權 。而林雨雖主張與陳父形成撫養關系,但陳父與蘇琴結婚時,林雨撫養權歸生父且在河北上學,未成年期間未長期與陳父、蘇琴共同生活。林雨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與陳父關系融洽、生活中有互助,不足以證明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扶養關系,因此林雨不具備陳父遺產的繼承權。
(二)財產性質界定
房產與車輛: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河南省信陽市二號房屋,以及多輛汽車,均在陳父與蘇琴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先析出蘇琴的一半份額,剩余一半作為陳父遺產進行分配。
公司股權:甲公司于陳父與蘇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經營,即便為蘇琴個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仍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應進行分割 。
存款與投資:陳父名下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基金,以及證券賬戶資金等,還有陳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賬戶余額,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蘇琴名下部分存款在陳父去世時已存在,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
(三)遺產分割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一般應均等分配 。蘇琴主張陳陽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遺產,但未提供充足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陳陽與蘇琴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陳父的遺產均等繼承。同時,對于陳父去世后的 “喪撫費用”,雖不屬于遺產,但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法院一并處理;蘇琴辦理喪葬事宜的合理支出,陳陽應承擔一半;而蘇琴主張的借款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不予處理。
裁判結果
房產繼承: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由蘇琴繼承所有,陳陽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
車輛繼承:汽車由蘇琴繼承所有,雙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相互配合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
公司股權分割:甲公司股權由陳陽、蘇琴繼承分割,陳陽享有 25% 股權,蘇琴享有 75% 股權,蘇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陳陽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
其他財產分配:陳父名下各類存款、理財產品、基金、證券賬戶財產權益,以及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賬戶余額,陳陽分得 25% 份額,蘇琴分得 75% 份額 。陳父廣發銀行賬戶中的 “喪撫費用”,陳陽、蘇琴各享有一半。
款項支付:蘇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陽全部折價款共計 993,251.75 元。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遺囑至關重要
本案中因陳父未立遺囑,導致遺產分配爭議不斷。通過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能夠明確財產分配意愿,避免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減少家庭矛盾。建議根據自身情況,在專業律師指導下訂立遺囑,確保遺囑效力 。
(二)保留撫養關系證據
對于繼子女主張繼承權的情況,需證明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日常生活中應注意保留共同生活記錄、撫養支出憑證等證據,如居住證明、學費繳納記錄、醫療費用單據等。
(三)明晰財產性質
夫妻雙方應清楚家庭財產中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特別是涉及公司經營、投資等復雜財產類型時,必要時可進行財產約定,避免在繼承或離婚時產生爭議。
(四)理性處理糾紛
面對遺產繼承糾紛,各方應保持理性,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避免因情緒激化導致矛盾升級,既耗費時間精力,又可能傷害親情 。如有需要,可咨詢專業律師獲取法律幫助。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與情感糾葛。希望通過這起案例,能讓大家對繼承法律問題有更清晰的認識。如果你在繼承方面還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專業律師將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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