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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證遺囑,一紙婚前公約,兩套房產、多筆存款,再婚家庭的遺產紛爭往往更為復雜。女兒為繼承父母房產對簿公堂,繼母堅稱自己應多分,這場遺產爭奪戰中,法院如何用法律化解矛盾?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趙明遠與林淑珍原是夫妻,育有女兒趙曉琳。林淑珍于 2000 年離世,趙明遠的岳父岳母此前也已去世,岳母共育有林淑珍和林芳兩女。2003 年,趙明遠與周秀蘭再婚,周秀蘭兒子孫杰當時已成年 。2018 年 12 月 11 日,趙明遠因病去世 。
爭議財產:
核心房產:海淀區一號房屋(登記在趙明遠名下),以及登記在周秀蘭名下的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二號房屋、犀浦鎮三號房屋 ;
金融資產:趙明遠和周秀蘭名下多個銀行賬戶的存款,趙明遠去世后單位發放的喪葬費、撫恤金156,500 元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曉琳):
依據父母 1999 年的公證遺囑,要求繼承海淀區一號房屋全部份額;
分割趙明遠與周秀蘭的共有房產(二號、三號房屋)、銀行存款,以及喪葬費、撫恤金,要求繼承趙明遠財產的 50%;
先行扣除自己支付的治喪費用 42,099 元后再分配遺產,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抗辯:
周秀蘭:
稱海淀區一號房屋是趙明遠再婚后自行購買,應按再婚公約處理,自己享有居住權,且公證遺囑訂立時房屋未購置,遺囑無效;
主張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四川兩套房屋、存款及撫恤金,趙曉琳未盡贍養義務不應分配;
表示部分撫恤金已用于償還購房借款,否認趙曉琳主張的治喪費用 。
孫杰:認為自己與趙明遠形成撫養關系,長期照顧趙明遠,趙曉琳未盡贍養義務,應給周秀蘭多分,自己可少分 。
林芳:明確放棄繼承,支持趙曉琳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相關:
1999 年,趙明遠與林淑珍訂立公證遺囑,將海淀區一號房屋留給女兒趙曉琳。2000 年,趙明遠簽訂協議購買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購房時折算夫妻工齡 ;
2003 年,趙明遠與周秀蘭訂立婚前公約,約定婚前房產去世后配偶僅有使用權,最終由各自子女繼承;
二號、三號房屋為趙明遠與周秀蘭婚后購買,登記在周秀蘭名下 。
錢款相關:
趙明遠和周秀蘭多個銀行賬戶余額,部分存款存在相互轉賬情況;
趙明遠去世后單位發放 156,500 元,周秀蘭稱部分用于還借款,趙曉琳不認可。
贍養爭議:
周秀蘭提供證人證言,稱趙曉琳未看望趙明遠;
趙曉琳證人證實其長期照顧父親,支付費用,出國期間也保持聯系 。
案件分析
(一)遺囑與婚前公約的效力沖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但趙明遠通過婚前公約對遺囑繼承附加條件(周秀蘭生前享有房屋使用權) 。法院認定:海淀區一號房屋屬趙明遠與林淑珍夫妻共同財產,趙曉琳可先繼承母親份額;父親份額因婚前公約限制,當前只能繼承 50%,剩余 50% 待周秀蘭去世后繼承 。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界定
趙明遠與周秀蘭婚后購置的二號、三號房屋,以及婚姻存續期間的存款,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遺產時,需先析出周秀蘭一半份額,另一半作為趙明遠遺產進行法定繼承。
(三)撫恤金分配與贍養認定
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但可參照遺產分割 。法院綜合趙明遠生前與周秀蘭共同生活、周秀蘭照顧較多等因素,決定對其適當多分;孫杰未提供形成撫養關系證據,訴求不被支持。
裁判結果
海淀區一號房屋,趙曉琳繼承 50% 所有權份額;
二號、三號房屋,周秀蘭占 3/4 份額,趙曉琳占 1/4 份額;
趙明遠及周秀蘭的銀行存款、喪葬費、撫恤金歸周秀蘭所有,周秀蘭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給付趙曉琳 20 萬元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規劃需與時俱進
訂立遺囑后若財產狀況、家庭關系變化,應及時修訂遺囑。本案中婚前公約改變公證遺囑繼承條件,導致繼承糾紛 。
(二)再婚財產約定要明確
再婚家庭建議通過婚前協議詳細約定財產歸屬、繼承方式,避免因財產混同引發爭議 。
(三)贍養證據留存是關鍵
主張多分或剝奪對方繼承權,需提供充分贍養或未盡贍養義務的證據,如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 。
遺產繼承的本質是情感與利益的交織。無論是再婚家庭還是原生家庭,提前通過法律手段明確財產歸屬,既能守護親情,又能避免紛爭。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用法律保障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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