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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寄托老人遺愿的遺囑被判無效,一套平房、幾筆存款瞬間成為家族矛盾的導火索。姑侄倆各執一詞,一個稱盡心贍養應多分,一個以養子身份主張全部繼承。這場遺產爭奪戰,法院如何用法律劃出公平的分割線?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趙建國與孫淑芬是夫妻,二人婚后未育,1974 - 1977 年間收養胞弟之子陳宇為養子。趙建國的侄女李芳多年來與二老往來密切。趙建國于 2021 年 6 月 8 日離世,孫淑芬在 2022 年 1月 6 日去世 。
爭議財產:
核心房產:位于北京市房山區的一號宅院,院內有北房 3 間、東房 2 間、西房 2 間,雙方認可價值45 萬元 ;
金融資產:趙建國、孫淑芬名下銀行存款,以及二人去世后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喪葬費共計約30.89 萬元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李芳):
要求一號宅院 7 間平房歸自己所有,同時繼承趙建國、孫淑芬的喪葬費、撫恤金、存款合計 220144 元;
若房屋判歸被告,需支付 2022 - 2023 年期間的房屋管理費 2.4 萬元;
稱自己承擔了二老全部喪葬費用,要求被告補足費用差額 12879 元 ;
強調自己悉心照料二老生活起居,被告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或不分遺產 。
被告抗辯(陳宇):
指出李芳此前訴訟請求已被駁回,再次起訴違反 “一事不再理” 原則;
認為李芳主張的喪葬費用無票據支撐,房屋管理費缺乏法律依據;
堅稱自己作為養子是唯一合法繼承人,雖后期因財產分歧減少探望,但早年盡到贍養責任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爭議:2019 年 12 月 26 日,趙建國、孫淑芬所立代書遺囑將一號宅院贈給李芳。但法院此前判決認定,遺囑因二老未簽名、李芳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原因無效。
財產明細:
銀行存款:趙建國去世時存款約 3.43 萬元,孫淑芬去世時約 5.3 萬元,部分錢款存在支取、轉賬情況 ;
撫恤金與喪葬費:趙建國相關費用 13.87 萬元,孫淑芬 17.01 萬元,均已到賬 。
贍養爭議:李芳稱獨自照料二老生活、辦理后事;陳宇承認喪葬事宜由李芳操辦,但主張自己早年盡孝,后期因財產矛盾減少往來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繼承方式
根據《民法典》,代書遺囑需立遺囑人簽名、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等條件 。本案遺囑因形式瑕疵及遺贈對象不合規被認定無效,遺產需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法定繼承份額認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宇作為養子,是趙建國、孫淑芬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
扶養較多的人:李芳雖非法定繼承人,但長期幫扶二老、主持喪葬事宜,符合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 的情形,可分得適當遺產 。
分割比例考量:法院綜合雙方對二老的付出,確定趙建國遺產中孫淑芬繼承 50%、陳宇繼承 10%、李芳繼承40%;孫淑芬遺產李芳繼承 80%、陳宇繼承 20% 。
(三)特殊財產處理規則
撫恤金與喪葬費:雖非遺產,但參照繼承比例分配,確保公平合理 ;
房屋歸屬:考慮李芳實際管控房屋且付出較多,判決宅院由其繼承,同時支付陳宇折價款 。
裁判結果
一號宅院及房屋由李芳繼承所有;
趙建國、孫淑芬名下指定銀行賬戶存款余額由李芳繼承;
趙建國的撫恤金、喪葬費李芳分得 55499.2 元,陳宇分得 13874.8 元;孫淑芬的相應費用李芳分得 136115.2 元,陳宇分得 34028.8 元;
李芳于判決生效 10 日內向陳宇支付遺產折價款、存款、撫恤金等共計 118012.54 元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務必規范
代書、自書等遺囑需嚴格符合法定形式,建議辦理公證或由律師見證,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
(二)非繼承人也有繼承權
即便不是法定繼承人,只要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就有權分得適當遺產,親情付出在法律上同樣受認可 。
(三)贍養證據留存關鍵
主張多分遺產,需保留照顧記錄、醫療繳費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日常關心,也要記得留下 “法律痕跡” 。
(四)財產繼承及時規劃
提前通過遺囑、贈與協議明確分配方案,既能減少家庭矛盾,也能保障遺愿實現。遇到復雜繼承問題,及時咨詢律師,才能少走彎路!
遺產繼承糾紛背后,往往是情感與利益的交織。如果你也面臨類似困擾,或是對繼承法律有疑問,歡迎隨時交流,專業法律建議為你排憂解難!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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