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間房產給予及 “加名” 約定在離婚時易引發糾紛,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五條就夫妻間給予房產行為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處理規則。對此,上海二中院法官從實踐中的爭議及司法解釋的條文適用等方面進行了探討,具體內容如下:
實踐中,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給予另一方或者為另一方“加名”的情況比較普遍,離婚時又常常成為糾紛的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就夫妻間給予房產行為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處理規則。
01、實踐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將該種情形引入合同編贈與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承認了在贈與財產權利未轉移前,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從審判實踐看,兩種典型的情況會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
一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雖曾約定將一方房產給予另一方或者為另一方“加名”,但因雙方之間的信任以及各種原因未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如果給予方可任意撤銷,那么接受方的信賴利益無從保障。
二是房產轉移登記后,接受方短時間內即提出離婚,給予方對婚姻的期望落空卻喪失任意撤銷權,且往往也不符合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房產將無法返還,對給予方是不公平的。
所以,解釋(二)第五條遵循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婚姻家庭的倫理性,將夫妻間房產給予行為區分尚未辦理轉移登記和已經辦理轉移登記兩種情況予以規制。
02、條文適用
1.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
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明確,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該條規定實際上否定了給予方的任意撤銷權,強調了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是繼續履行該協議,還是變更或者解除該協議,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情況。
具體考量因素包括以下幾方面:
(1)給予目的。即贈與房產的動機,通常理解夫妻間給予房產的目的在于維系婚姻、共同生活、表達感情等,但不否定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單純贈與的情形。
(2)婚姻存續時間。長久而穩定的婚姻不僅是夫妻間房產給予所普遍追求的效果,也是法律和社會所鼓勵和倡導的。婚姻關系長久意味著相互之間的信賴。長期婚姻可能傾向保護共同利益,短期婚姻則可能更注重保護贈與方權益。
(3)共同生活及育兒情況。雙方是否實際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也是平衡給予方與接受方利益應當考慮的因素。
(4)離婚過錯。如一方存在家暴、出軌等過錯行為,可能影響財產分配。
(5)家庭貢獻。非財產性貢獻(如家務、照顧家庭)可作為補償依據。
(6)房屋市價。以離婚時市場價值為基礎計算補償金額。
比如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長,十年、二十年,雖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但是對接受方來講,其對家庭付出很多的話,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接受一方基于給予方的約定,完全可以主張房產歸其所有,法院也可以判決房產歸接受一方。但如果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比較短,接受方并未因信賴而貢獻多少,則可以不再判決房屋歸接受一方,而是判決房屋歸給予一方所有,綜合婚姻長短等因素可以考慮給接受一方一些補償。
2.已經辦理轉移登記的
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或者給予方有重大過錯的,可以由接受方保有該房產,以維護財產秩序的穩定,保護接受方合理預期,弘揚誠信價值。當然,在認定接受方保有房產的情況下,也還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確定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是否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但也要調整一些特別不平衡的情況,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短,比如一年或者甚至有的案件中,房屋轉移登記之后,不到一周即提起了離婚,此時如果給予方也沒有重大過錯,雖然辦理了轉移登記,還是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一方所有,對于因短暫婚姻獲取大額財物行為持否定態度。人民法院判決時會平衡各方利益,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途徑。
3.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
如接受方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嚴重侵害給予方或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況,為此,解釋(二)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接受方存在欺詐、脅迫情況,如接受方虛構婚姻承諾、隱瞞重大疾病、虛構事實騙取房產、以威脅手段迫使轉移等;何謂“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總則編及人格權編的規定,民事權益包括了民事權利和利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格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和各項財產權利等。其中,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應當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重大過錯情形下的無過錯方享有的權利。例如,接受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等。不履行扶養義務指接受方有法定扶養義務但拒絕履行。
上述情形撤銷贈與后,無須給予對方補償。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應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一般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03、應對指南
對受贈方而言,其存在房產未過戶,贈與或財產約定落空的風險,為防范風險避免糾紛,雙方應通過訂立書面約定等形式明確雙方的合意內容,包括寫清給予目的等事實背景,如在協議中載明“本約定系基于婚姻關系締結,不作為普通贈與”,當然在有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時完成過戶登記也是必要的。
對給予方而言,約定給予或直接加名都需面臨受贈方主張高額折價補償的壓力,基于婚姻的房產承諾并非兒戲,須慎重對待。警惕“加名閃離”的根本在于避免閃婚期加名;當然,出于情感、婚姻等考慮作出給予配偶房產的行為也仍然可以通過書面明確約定房產性質為附條件贈與,通過保留家庭貢獻等相關證據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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