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要對法官期望值太高、要求太高,這是給沒有訴訟經歷的人一句忠告,真相和想象可能不太一樣!
最近發生起原告起訴錯了人,結果法官還給判原告勝訴的案子,江西贛州上猶縣村民胡某青因“同名同姓”被卷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在被告已向法院提供了胡某青“2010年1月4日因為中風住進醫院,而借條落款的1月8日他在ICU搶救”的相關病歷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無視住院證明等材料,也未要求原告對被告身份進行當庭辨認。且證人在調查筆錄中明確提及借款人為“公職人員”,與胡某青(農民)身份明顯矛盾的情況也未被法庭重視。就那么判了被告敗訴!
現在當地法院稱一審法院判決錯誤,該院將依法糾錯,并對相關人員追責問責。但要不是后來案件引發各方關注,單憑被告正常上訴,最后是什么結果恐怕不好說!
關于本案的細節我不多說了,只想說個現象:有些沒打過官司的人,可能是受影視劇或受某些新聞的影響,對法官在訴訟中正常的狀態有誤解,心目中對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甚至不是包青天,而是包一切,總覺得自己到法院只要實話實說,法官就得為自己做主,有沒有證據不重要、證據是否能形成法律上的鏈條也不重要,法官有義務去證實真相。
帶著這種心態的人,如果來請律師,律師接待的時候就得先跟他斗爭一番,有人能被說服,有的說服不了還覺得律師不行,翻臉走人。如果堅持用這種心態和準備直接去打官司,到法院大概率會出問題。就比如本案,從目前報道來看,原告方和法官肯定有嚴重問題的,但一審時被告方對舉證和鑒定的問題顯然不夠重視,可能覺得自己確實不是借款人、說的都是實話,如果原告一審足夠重視,可能結果也不一樣!
就民事案件來講,本來民訴法規定的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在正常案件中大部分法官也是按這個標準完成工作,注意我說的是“完成工作”。在法庭上要拿證據說話,沒證據就自己找去,證據不夠就要承擔敗訴風險,這是常規狀態。
某些影視劇里,法官主動離開法院到處去調查、幫當事人找證據還原真相的事,不能說沒有,但在民事案件中并不是普遍現象。大家得理解藝術來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的意思。
法官的職責是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判案件,證據不足法官可以判敗訴,并沒義務幫著找哪一方證據,對法官來講原告和被告總得有敗訴的,只要依規居中載判,不犯原則性錯誤,最后不管誰敗訴都算完成工作。這些有過訴訟經歷人的應該有體會,沒打過官司的希望有所了解,別等敗訴了才明白,那可能就晚了。畢竟不是每個因為自身不夠重視犯了錯敗訴的案子,最終都有運氣翻回來的!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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