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以為違法強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就能降低征收成本,不可能!該給老百姓的補償一分也不能少。近日,云南省的楊女士遭遇違法強拆后,法院判決征收方承擔一百余萬的賠償,但沒想到,征收方還上訴了!結果到底如何,大家快來看一看吧!
案情介紹
云南省昆明市的楊女士在本村擁有一處合法房屋,因某城中村改造項目被征收,但征收方給出的安置補償標準根本無法保障楊女士原有的生活水平,楊女士一直未與征收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但是在未對楊女士作出補償決定,未支付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征收方便先后兩次組織人員對楊女士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面對征收方的強制力,楊女士根本無從應對,面對已經被毀壞的房子,楊女士到底該何去何從。在經歷一番內心掙扎后,楊女士決定北上尋找專業的律師團隊,為其爭取公平公正的安置補償!
圣運律師接案,啟動辦案程序
在得到圣運律師專業的講解后,楊女士最終決定委托圣運征拆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圣運律師在24小時內,制定辦案方案,并在48小時內迅速啟動辦案程序!最終經過圣運律師的不懈努力,楊女士的訴求得到圓滿解決。
首先,發律師函,向征收方爭取協商機會。律師函的作用不僅僅是向對方表示,被征收人已經啟動了法律程序,更重要的是,向征收方傳達北京律師已經介入,表示愿意共同協商解決問題的訴求,搭建雙方溝通的平臺。
其次,搜集證據材料。王有銀律師指導主辦律師分別向省、市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級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土地征收的征收批復文件以及審查材料,核實確定本次征收項目的違法點,為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提供證據材料。在此過程中,王有銀律師發現,案涉征地批復作出過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系屬違法,基于此,針對征地批復啟動了撤銷程序。
與此同時,為盡快幫助委托人爭取合法補償,在幫助委托人整理損失后立即啟動了國家賠償程序。第一時間通過訴訟程序確定了征收方強拆行為違法,并在此基礎上,提起了行政賠償的訴訟程序。
法院判決
法院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在先的生效判決已確認征收方實施了違法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征收方賠償原告損失一百余萬元。
征收方并沒想到會產生該結果,遂立即提起上訴,但圣運律師團隊在王有銀律師的帶領下,進行了充分的舉證,征收方的上訴請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圣運律師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楊女士能夠順利拿到一百多萬的賠償判決,在于很好地配合律師搜集證據,確定了損失數額。那么在房屋被強拆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損失呢?
一: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區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同時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亦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便對原告等四人的房屋組織實施強行拆除,因此該拆除行為違法。
二:關于被拆房屋內物品損失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案涉征收方在拆除楊女士的房屋時,未依法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單并交上訴人簽字確認,致使上訴人無法對物品受損情況舉證,故該損失是否存在、具體損失情況等,依法應由該區人民政府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主張的屋內物品包括衣物、家具、家電、手機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實際情況,且被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這些物品不存在,故對上訴人主張的屋內物品種類、數量及價值應予認定。綜上,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通過本案判例我們可以得知,在遇到違法強拆時我們要積極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同時,不僅僅是要勇于面對違法強拆行為本身,對于因違法強拆行為所造成的房屋內損失也要積極主張賠償。拆遷案件中政府部門的舉證責任要高于被拆遷人,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方能使自己獲得滿意的賠償。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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