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一起學生舉報同學被打傷案備受爭議。 5月28日,湖南省高院通報了這起校園糾紛案。湖南某中學學生宋某舉報同學周某攜帶平板電腦,并擅自從其書包中取出上交老師。對此,老師獎勵了宋某一瓶牛奶。隨后,宋某被周某打成輕傷二級。法院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有網友認為,法院判得好,充分考慮了各方在事件中的責任。也有人認為,周某應承擔侵害賠償責任,法院不能各打五十大板。那么法院判決是否恰當,特別是學校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冤不冤?
湖南高院認為,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由此來看,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對校方獎勵舉報同學的學生的行為,態度很明確,即不贊成。中學階段在校學生絕大多數都是未成年人,對事物的判斷、理解能力有限,而對舉報行為的理解社會上一直存在爭議,特別是當被舉報的人和事不存在“法定情形”時,舉報行為是否穩妥,就需要從道德、利益等多個層面來審視。學校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舉報,很容易產生誤導。
另一種觀點是,雖然校方做法不值得提倡,舉報者直接從同學書包中取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的行為也欠妥,但是一碼歸一碼,這都不能成為周某打傷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周某減輕賠償責任的理由。這涉及賠償責任劃分問題。三方擔責比例是否合適,可以從司法層面展開進一步探討。從公開報道看,法院對各方的判決指導思想和問題分析,是沒有明顯問題的,尤其是充分考慮到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其教育和獎懲方式會起到示范效應,在孩子心中埋下“是非對錯”的種子。法院的判決,是對學校教育理念的糾偏,是希望以案說法,提醒學校教育需要潤物細無聲地引導,而不是簡單粗暴地干預。
現代快報/現代+評論員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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