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年四月廿二日,杭州九歲圍棋少年朱宏鑫自十樓墜亡,舉國嘩然。其父朱松林以“警方必還公道”自辯,然輿情洶涌,矛頭直指其家暴苛責,致子輕生。
此案也,顯家教之暴虐、監護之失序、法理之困局,更彰功利教育之流毒。今以文言述其經緯,析其幽微,警后世焉。
朱宏鑫者,閩南泉州人也。四歲執子,七歲奪“渾南杯”全國少兒圍棋賽魁首,九歲晉業余六段,業內譽為“神童”。
然其光鮮履歷之下,暗藏血淚。父朱松林,性暴戾,兩度婚姻皆因家暴而終。宏鑫自幼隨父,母李氏因懼暴力,離婚后不得探視,母子隔絕如參商。
父以子為“翻盤之器”,苛責無度。輸棋則當眾掌摑、腳踹胸腹,煙頭燙臂;日常訓斥,動輒以鐵棍相加。
甲辰歲福建省賽,宏鑫臂現淤青灼痕,教練勸誡未果;乙巳年“明仕杯”賽后,朱父更因一局之失,飛踹其子,觀者駭然。宏鑫嘗啃筆至碎,身形羸瘦,蓋高壓所致生理應激。
案發當日,眾說紛紜。祖母泣訴:申時宏鑫歸家,取考卷后與同窗嬉戲,酉初登樓,旋即墜亡。然網友初曝“戌時三刻跳樓”,疑為掩蓋施暴時序。
更蹊蹺者,朱父朋友圈曾言:“‘偉星杯’一塌糊涂,缺大賽經驗。” 是日,宏鑫于線上弈棋兩局,雖勝而勝率低迷,或為父斥責之導火索。然墜樓前是否再遭毆辱,窗臺枇杷皮籽是否為意外佐證,皆成懸疑。
控方之辭:李氏親屬李峰者,自曝為爆料人,指朱父暴虐成性。昔年毆妻致昏,警至則以“家務事”搪塞;宏鑫見母,父脅“斷腿”相逼。更曝朱父朋友圈“啃筆”圖文,顯子心理崩摧之狀。
辯方之象:泉州鄉鄰則言朱父“舐犢情深”。或見其負子賣四果湯,或睹其烹海鮮供餐,朋友圈呼子為“老板”,日常似慈父。祖母哭訴:“若不愛子,何以撫育至今?” 爺更直言:“大人管教,天經地義。”
嗟乎!同一人而判若云泥,蓋家暴之隱秘,常藏溫情假面之下。昔有村民目擊朱父當眾施暴,然勸阻者反遭辱罵;棋院教練知其傷痕,唯噤聲避禍。
家暴定罪,首重因果,縱有目擊者證詞、傷痕照片、朋友圈暴語,然無實時影像、驗傷文書,罪責難定。按《反家暴法》,若致輕傷二級以上,可論故意傷害;若長期虐待,則涉虐待罪。
然實務中,基層多以“家務事”調和。昔年李氏報警,警竟漠然離去;棋院知暴而未舉,婦聯介入遲緩。縱悲劇既成,朱父迄今未被刑拘,唯言“配合調查”。
此非獨一案之弊,實制度之漏:監護權剝奪后安置無門,舉報機制形同虛設。
朱案非孤例也。乙巳年四月,青島童遭父毆斃;三月,遼寧信奧生跳樓;二月,威海五齡童死于生母之手。皆顯“棍棒教育”之毒。
究其因:
一曰功利之禍。父輩以子為投資,求“神童”光環以慰己身平庸。朱父餐館敗北,轉寄望于子;賽后苛責,朋友圈炫績,皆病態心理投射。
二曰認知之謬。杏仁核受虐萎縮,前額葉發育受阻——暴力非但毀身,更損腦髓,致子終生困于焦慮,終至崩解。
三曰社會之漠。學校重才輕德,機構避責自保,鄰舍諱言人私,縱惡于無聲。
欲阻悲劇重演,需三策并舉:
其一,法治雷霆。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設家暴舉證倒置,若監護人無法自證清白,則推定為責。完善庇護所、強制舉報制度,違者究機構失職。
其二,教育革心。倡“安全感為先”之育兒觀,家長需知:腦科學證,壓力激素摧殘海馬體,唯溫情可激內驅。圍棋之妙,在悟道非爭勝;育人之本,在成人非成器。
其三,社會共治。社區設觀察員,定期探訪單親家庭;學校建心理檔案,預警行為異常;媒體曝案例不止于獵奇,更須導引反思。
朱宏鑫之死,非獨一家庭之殤,乃時代病灶之潰。昔仲永泯然,傷于才竭;今宏鑫玉碎,痛在暴虐。若法律止于和稀泥,教育耽于功利途,則“雞娃”噬子之劇,必復上演。
愿此案為晨鐘暮鼓,喚社會棄暴戾、重人倫,使孩童得免于恐懼,縱平庸亦有生之歡愉。
詩曰:
紋枰方寸血痕深,神童魂斷孽父心。
煙燙棍毆成舊痛,窗墜樓空化悲吟。
法網疏漏輿情沸,世風苛厲稚子喑。
愿得雷霆掃陰翳,莫使童真付陸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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