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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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制度是保障案外主體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那么,如果未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權申請再審嗎?
最高院在《沈陽市沈河區城市建設局、遼寧麗嘉百貨有限公司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未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的規定,案件當事人有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審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綜合上述規定,未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審申請。
本案系王美琪以沈河區城建局、沈河區政府為被告而提起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王美琪的訴訟請求為二被告支付安置補償費用并賠償其損失。本案中,麗嘉百貨雖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了原一、二審訴訟,但其并非案涉《回遷安置協議書》的合同主體,原審亦未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麗嘉百貨無權對本案申請再審。
周軍律師提醒,未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原則上無權申請再審。第三人若認為自身權益受原判決影響,應優先通過原審程序中的充分參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另行起訴等途徑救濟,而非突破再審制度的適用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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