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錢財憑空無。數字時代,在電子支付和手機轉賬的普及為群眾生活提供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為不法分子利用電子支付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方便”。近日,昌寧縣人民法院審結2起盜竊罪案件,多名被告人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從盜取、撿拾的手機賬戶內轉走資金,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
2024年6月26日,受害人陳某某邀請被告人楊某某等人到飯店吃飯。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又邀約被告人謝某某前來吃飯喝酒。兩被告人趁陳某某不備,將陳某某持有并使用的一部黑色手機盜走,使用偷看來的手機解鎖密碼打開手機后,通過短信驗證碼解鎖的方式,將陳某某手機內的5000元錢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轉到被告人謝某某名下的支付寶賬戶。2024年6月27日,被告人謝某某到銀行取了2000元現金分給楊某某,后2人將盜竊來的財物揮霍,被告人謝某某將盜竊來的手機拿給家人使用。
2024年1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在公路邊拾得受害人李某某遺失的手機一部。由于李某某未設置手機解鎖密碼,兩被告人查看李某某手機微信錢包并嘗試輸入微信支付密碼成功后,通過掃碼支付的方式分5次將李某某微信錢包內的1萬余元轉入二人微信賬戶。二人隨即刪除李某某微信交易明細、退出微信登錄、格式化手機,并將手機卡拔出丟棄,后手機遺失。當日李某某報警。2024年2月1日,張某某、楊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
昌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2個案例中,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依法對上述4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擅自將他人賬戶資金轉走,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昌寧縣人民法院提醒廣大群眾,在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各類軟件時,要增強防范意識,注意設置安全密碼并妥善保管,時刻保持警惕,留意賬戶動態。對于已經開通支付功能的手機終端,千萬不能輕易交給他人使用,如若必須交由他人操作也一定要明了操作流程和后果,注意可能面臨的支付風險,警惕新型盜竊的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楊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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