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過程中挾持并威脅被害人讓事后交出錢財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一種意見認為,構成搶劫罪。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行為人主觀上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暴力綁架他人的行為,故其行為構成綁架罪。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其當場搶走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威脅被害人事后再交出錢財的行為屬敲詐勒索罪。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1)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將其劫持,搶走其隨身攜帶的財產而后又將其放掉,從其行為特征看,主要目的是得到被害人的財產、雖然對其人身自由有一定時間的直接控制,但也是為了達到順利實施搶劫的目的,符合搶劫罪特征。因此,對行為人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
(2)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又威脅被害人事后再交出錢財的行為,因不是當場實施的,而是要求被害人事后送錢,不符合搶劫罪的概念特征。同時,因被告人在搶劫后,已將被害人放掉,而不是對其進行直接的人身控制,使其失去行動自由,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對其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其個人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特征。
二、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是否認定為“入戶搶劫”?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三、對在搶劫過程中殺人(致人死亡)的案件應如何定罪處刑?
在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以及為搶財物不顧他人死活間接故意殺人、直接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都是搶劫暴力犯罪的一種結果,是搶劫罪的組成部分。對在搶劫財物過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只定一個搶劫罪,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和基本特征。如果對此類行為定搶劫罪、殺人罪兩個罪,其殺人行為實際是實施搶劫行為的使用暴力部分。單獨定罪,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已不完全。搶劫行為如果僅只搶得少量財物,又很難判處重刑。這樣一來,"圖財害命"這種搶劫殺人犯罪的本質特征就不能通過正確的定罪量刑得到揭示。這種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司法實際的分別定罪處刑的方法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凡在實施搶劫財物行為過程中,因使用暴力,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行為而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將人殺死的,應定搶劫罪一罪。
四、行為人盜竊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抓捕人死亡的行為,是否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1)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是刑法關于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規定。具體地說,轉化型搶劫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行為人的最初犯意是實施盜竊、詐騙或者搶奪犯罪,并且具體實施了盜竊、詐騙或者搶奪財物的行為。②行為人因在盜竊、詐騙或者搶奪公私財物過程中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③行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2)行為人盜竊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抓捕人死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在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之后,盜竊的財物數額、對象和使用暴力的程度和后果,均應成為搶劫罪的量刑情節。也就是說,盜竊財物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抓捕人死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致人死亡,并應對被告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檔次和幅度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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