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以“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為何被判違法?補償按成本價還是市場價?某企業通過抵債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持有合法權證,多年后行政機關以“建設辦公樓”為由,按原成本價80萬元收回土地并撤銷其土地證。企業主張補償應基于市場價(評估價135萬元)且程序違法,歷經一審、二審敗訴后,最高法再審確認行政機關收回土地及撤銷土地證行為違法,改判按市場價補償并支付利息。
本案的核心爭議為:1. 程序瑕疵,行政機關作出收回決定前未聽取企業意見,僅事后通知聽證,違反“先聽取意見后決定”的程序原則。企業代表到場但未被允許進入聽證會,行政機關提交的聽證記錄真實性存疑,法院認定程序違法。以“未填寫土地用途”為由撤銷企業合法土地證,但登記瑕疵非企業過錯,法院認定屬濫用行政權。2. 補償標準爭議,行政機關按1995年抵債成本價補償,但最高法指出應按收回時的市場評估價(135萬元)補償,差額部分需補足。因行政機關拖延補償,法院支持企業主張自收回決定日至實際支付日的同期貸款利息,覆蓋資金占用成本。3. 法律保護信賴利益,行政機關主張建設辦公樓屬公共利益,但法院強調“行政辦公用地”需嚴格論證,不得濫用概念。企業基于合法權證長期使用土地并建設工廠,行政機關突然收回且低價補償,損害企業合理信賴,法院加重其舉證責任。
本案啟示各位企業收到行政決定時,立即核查是否履行告知、聽證、書面送達等程序,缺失任一環節即可主張違法。要求行政機關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拒絕“成本價”“歷史價”等不合理補償方案。保存土地權證、建設投入憑證、與行政機關往來文件,形成“信賴利益證據包”對抗程序瑕疵。若行政機關拖延補償,同步主張逾期支付利息,覆蓋資金成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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