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未履約能否主張天價賠償?協議變更為何被判濫用職權?某企業與行政機關簽訂《文化廣場建設協議》,約定由其投資4.2億元開發項目,行政機關負責拆遷安置及“三通一平”。因行政機關未完成拆遷、擅自變更規劃并將部分用地轉交第三方,企業被迫自行墊付600萬元拆遷款并承擔額外工程成本。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構成根本違約,判賠1997萬元。
本案的勝訴關鍵是以下幾點:1. 優益權濫用,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規劃且未補償。法律焦點:行政協議雖賦予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權(優益權),但行使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并給予合理補償。本案中,行政機關擅自將規劃酒店改為孵化基地,并將50畝已出讓土地轉交第三方開發,既未與企業協商,也未支付補償,構成權力濫用。法院援引《行政訴訟法》第78條,認定變更行為違法。企業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變更觸發條件、程序及補償標準,限制行政機關任意裁量空間。2. 履約瑕疵,行政機關未完成“三通一平”致企業額外投入。協議約定行政機關負責拆遷及“三通一平”,但其未履行導致企業墊付600萬元拆遷款并承擔配套工程費用。法院采用“比例分攤法”計算損失:占用50畝土地對應工程款308萬元(50畝/133畝×820萬)。企業需在履約過程中逐筆記錄代付費用,要求行政機關書面確認債務關系,為后續索賠鎖定證據。3. 違約金條款的“雙重效力”1%投資總額違約金獲全額支持。協議約定違約方按投資總額1%支付違約金(420萬元)。行政機關抗辯“違約金過高”,但法院指出條款兼具補償與懲罰功能,且企業實際損失遠超該數額,故全額支持。
本案具有極高現實意義,提示各位企業協議須限定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權適用范圍,并明確補償計算方式(如市場評估價×1.3倍);代付費用需取得行政機關簽收確認單,工程變更須補充書面協議;墊資憑證(銀行流水)、單方違約證據(會議紀要)、第三方評估報告(損失鑒定)同步留存;既約定固定比例違約金,又保留實際損失追償權(孰高原則);同步主張違約賠償、合同繼續履行、排除妨礙(如第三方清退),最大化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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