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讓我們通過具體法條的解讀,來深入了解民法典。
合同解除情況下的擔保責任
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亮點
該法條增加的兩條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則非常必要,一為“合同因違約解除,當事人可以請求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為“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兩條新增加的規則進一步說明合同解除的主要目的在于向后向前同時消滅合同關于給付的效力,而不影響其他條款(包括結算條款、爭議解決條款、違約責任條款、擔保責任條款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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