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協議書》法律審查意見
一、變更原因
協議明確指出工程變更原因是收到某某縣某某工業園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通知,擬建擋墻范圍位于園區用地紅線范圍內,建成的擋土墻將會被拆除,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該變更原因表述清晰,符合實際情況,且附有相關證明文件(附件1),能夠有效證明變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變更施工內容
協議詳細列出了取消的施工內容,包括Ⅱ型擋土墻、Ⅰ型擋土墻未完成部分、地面硬化及欄桿等,并附有取消工程量清單(附件2),便于雙方明確變更后的工程范圍和工作內容,避免后續因工程范圍不明確產生爭議。
三、責任劃分
(一)債權債務
協議約定承包人因變更施工內容產生的債權債務(如材料采購、勞務費用等)由其自行承擔,發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此條款有利于明確雙方在工程變更后的經濟責任,避免因承包人對外債務問題牽連發包人。但建議進一步明確承包人承擔債權債務的具體范圍和方式,例如是否包括因變更導致的供應商索賠、租賃費用等,以及承包人應在多長時間內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問題,以免后續出現糾紛。
(二)質量責任
約定承包人對已完成的施工部分仍需按原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保障了發包人的權益,確保工程質量不受工程變更影響。
(三)違約責任
明確因一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損失;無過錯方不承擔補償責任。該條款有助于約束雙方行為,促使雙方謹慎履行合同義務。不過,建議進一步細化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和賠償范圍,例如是否包括預期利潤損失、停工窩工損失、增加的管理成本等,以便在發生違約情況時能更準確地確定賠償金額,減少爭議。
四、結算與支付
(一)已完成工程量
經施工、監理、業主單位和某某縣財政局現場實測,已完成工程量金額確定為人民幣¥xxxx元,并附有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簽證單(附件3)和現場照片(附件4),為結算提供了明確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實測過程中的參與方較多,應確保各方簽字蓋章齊全,且實測方法和結果符合相關工程量計算規范和標準,避免后續因工程量計算準確性產生糾紛。
(二)結算方式
按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執行,最終以審計結果為準。這種結算方式較為常見,但考慮到審計過程可能存在時間較長、結果不確定性較大等情況,建議在協議中明確審計機構的選擇方式、審計時間限制以及對審計結果有異議時的處理機制,例如是否允許申請復審、復核等,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加快結算進度。
(三)付款方式
約定按完成實物工作量的80%支付,待審計或財政結算評審后,按審定金額扣除3%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支付工程款,質保期滿后支付余款。付款方式較為合理,既保證了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又為發包人保留了一定的質量保證金,以確保工程質量。不過,建議進一步明確付款時間,例如在完成實物工作量后多少天內支付80%的工程款,審計或財政結算評審完成后多少天內支付扣除質量保證金后的工程款等,避免因付款時間不明確導致逾期付款糾紛。同時,對于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也應明確在質保期滿后多少天內無息返還,以保障承包人的資金利益。
五、資料移交與驗收
(一)資料要求
要求承包人在30日內移交完整的工程資料,并經監理及甲方審核簽章,符合建設工程資料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利于工程竣工驗收和后續維護管理。但建議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工程資料的具體內容和格式要求,以及資料移交的程序和方式,例如是否需要一式多份、是否需要電子版資料等,以便雙方更好地履行資料移交義務,避免因資料不符合要求而反復修改、延遲移交等問題。
(二)驗收標準
已完工部分需達到國家現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標準,同時達到設計文件要求標準,不合格部分承包人應無償整改。驗收標準明確合理,但建議在協議中增加關于驗收時間、驗收程序以及整改后復查的條款,例如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驗收申請后多少天內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時承包人應在多少天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復查等,以確保驗收工作順利進行,避免因驗收不及時影響工程進度和雙方權益。
六、撤場與交接
(一)撤場期限
規定承包人應于7日內退出施工現場,時間要求明確,有助于及時清理施工場地,為后續可能的施工或土地開發利用做好準備。但建議考慮承包人撤場的實際困難和合理時間需求,例如是否需要考慮剩余材料、設備的處理和運輸時間等,避免因撤場期限過短給承包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應明確承包人未按時撤場的違約責任,例如按天計算違約金等,以督促承包人按時完成撤場工作。
(二)現場保護
要求承包人不得損壞已完成工程,否則按價賠償,這一規定對保護已完成工程具有重要意義。建議進一步明確已完成工程的范圍和保護措施,以及如何確定損壞程度和賠償金額,例如是否需要在撤場前對已完成工程進行拍照或錄像留存證據,是否需要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損壞部分的價值進行評估等,以便在發生損壞情況時能及時、準確地確定賠償責任。
七、爭議解決
協議約定因履行本補充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某縣人民法院訴訟解決。該爭議解決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考慮到工程變更協議可能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和復雜法律關系,建議在協議中增加仲裁作為可選的爭議解決方式,例如約定“雙方協商不成的,可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樣可以充分發揮仲裁在處理專業性較強糾紛方面的優勢,提高爭議解決效率。不過,需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明確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并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名稱,否則該仲裁條款可能無效。
八、其他條款
(一)生效條件
明確協議自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性規定,能確保雙方在達成合意后協議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協議份數
約定本補充合同協議書一式陸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叁份,承包人執叁份,便于雙方保存和使用協議文件,避免因文件份數不足導致的使用不便問題。
綜上所述,該《工程變更協議書》整體內容較為全面、詳細,對工程變更的各項關鍵事項均進行了明確約定,但仍存在一些可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主要集中在部分條款的細化和明確性方面,例如責任劃分的具體范圍、付款時間、驗收程序、撤場期限的合理性及違約責任等。建議根據上述審查意見對協議進行適當修改和完善,以增強協議的可操作性和法律風險防范能力,更好地保障雙方在工程變更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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