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開展個人破產立法探索,力爭個人破產制度從“救濟債務人”向“平衡多方權益”深化轉型。圖為五緣灣一帶。記者 林銘鴻攝
近日,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帶隊前往市中級法院(以下簡稱“廈門中院”)開展《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并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建議。
過去,談到破產總讓人避之不及,有些人甚至談“破”色變。座談會現場,卻來了一群曾因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甚至破產而負債的企業主和個人,他們不僅現身說“破”,更呼吁盡快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讓債務不再是他們的終身枷鎖,而是為他們這些誠信經營者提供合法“逃生通道”,助其脫離困境、浴火重生。
鼓勵社會寬容“失敗”
為“誠實而不幸”的人提供保護
廈門先行探索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將為“誠實而不幸”者提供法律保護。那么,什么是“誠實而不幸”的人?多位有過因經營不善導致企業破產的債務人,用自己經歷現身說法。
作為擁有亞洲最大產能、技術最先進的快餐生產線,率先引進日本無添加加工法的中國企業,也是日本著名便利店在中國專用的生產供應商,還是為國內外各大航空公司提供航線飛機餐的生產供應商……種種成就加快了廈門某食品加工公司的投資腳步。為擴大經營,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5年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接近1億元,未成想這1億元投資帶來的不是更大的成功,而是失敗,他個人也因作為公司擔保人而身陷財務泥潭。
好在該公司經廈門中院審查認定具備重整價值并依法重整后,保留了核心資產,企業價值得以延續,重煥新生。其個人也繼續被聘為公司顧問,更加努力工作,以更好地償還債務。他說:“我是幸運的,還有東山再起的機會。”為此他積極回報服務社會,近幾年參與起草了廈門多份食品加工的標準,幫助相關部門在全省率先形成了一套食品加工領域的“廈門標準”。
同樣幸運的還有一位多年投資經營某服務行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因低估經營融資風險及受外界環境影響,公司持續出現負債,其個人也因為公司連帶擔保而背負多筆債務。外界環境變好后,公司營收趨好,債務人償債能力提升,但因公司與其個人均被列為被執行人,信用受限,無法進一步開展相關業務往來。
因此,他于去年向廈門中院申請個人債務重整。廈門中院經初步審查認為該債務人屬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并受理其申請,幫助其實現債務有序清償,修復個人信用,恢復企業誠信經營。
“社會既要鼓勵大膽創新,更要寬容失敗。”廈門中院有關負責人說,近年來,除個體經營者外,有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一旦遭遇市場風險,則部分自然人將背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此次《條例(草案)》名稱中特地增加“保護”二字,旗幟鮮明地突出制度的保護功能,明確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同時強調對破產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這意味著個人破產制度將從“救濟債務人”向“平衡多方權益”深化轉型。“但必須明確,個人破產保護并不適用于每一個債務人,只有那些遭受了不幸但仍然誠實的債務人,才會在債務危機出現時得到破產保護。”該負責人補充道。
重塑對“失敗”的寬容
“債務終身”向“風險有限責任”轉型
從現場債務人代表的發言中,不難得知:因企業破產導致個人背債,成了當下創業者必須考慮的風險。
“我是一家材料公司的大股東,之前因公司有上市計劃,引入一些風險投資機構,我個人承擔了‘對賭’義務,后各種外部因素導致公司效益下降,加上公司重資產投資較多,資金鏈出現斷裂,我個人因此背負了重大的‘對賭’債務。”一名民營科技企業的負責人,現場道出了無奈,“這也導致我因為信用缺失而四處受限。”
事實上,失信企業還可通過現有的企業破產制度或債務紓困機制實現信用懲戒的清除或者修復,并從市場退出和再生;然而,這些因企業而負債的個人無明確的制度路徑實現其個人信用修復。
“本可借助高傭金的設計項目盡快還清債務,奈何因‘限高令’無法乘坐飛機或高鐵出差異地,眼睜睜地把掙錢的機會拱手讓人。”一女子曾是一家母嬰用品公司創始人,她帶著心聲和訴求而來,2022年公司月子中心因疫情接連倒閉,公司母嬰產品的訂單鏈條全斷,她個人因此背負了近300萬元的債務。無奈之下,她重新找了份工作。3年多過去了,她成為某設計公司的重要業務骨干,盡管一邊工作一邊償還債務,但目前還身背200多萬元債務,正是因為信用受損,無法通過個人努力縮短還債時間。
“我不是不愿還,而是想還卻沒路,當像我這樣的債務人無力翻身,債權人的權益實際上也不可能得到解決。”為此,她提出訴求,是否能在《條例(草案)》中對誠實債務人設置一些有利于創造更多收入的措施,例如經申請由相關部門認定后允許短期異地出差,或是設置誠信就業綠色通道,通過合法、合理、合適的方式,為債務人創造更多償還債務的機會。
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建立,其價值不僅在于化解債務危機,更在于構建起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市場氛圍。“廈門的《條例(草案)》將重塑全社會對于‘失敗’的包容度。”在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白偉冰看來,《條例(草案)》的諸多法條,兼顧了制度的剛性和司法的溫度,例如《條例(草案)》中創新設置了個人與企業法人合并破產的特別破產程序,將有效解決上述債務人的請求。
白偉冰解釋:“《條例(草案)》明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個人與企業法人存在實質合并破產原因的,可以裁定個人與企業法人實質合并破產。”這意味著,當創業者為企業擔保負債時,允許個人與企業債務同步處理,有利于推動“因企業破產而個人背債”的經營主體從“債務終身制”向“風險有限責任制”轉型。
惡意逃債沒有空子
履行應盡義務,有機會從頭再來
曾擁有十幾家公司,是翔安區的納稅大戶,一年納稅高達三四百萬元……對于曾經的翔安最大民營船運公司的創始人來說,從“高產”到“破產”,用了近十年時間,這一路走得太快太急、摔得又痛又蒙,曾經的“富有”最后換來的是十幾億元的負債。
當他深陷破產困境,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出于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搶先立案、審判并執行了,他個人名下乃至家人的所有資產、房產全部被拍賣。“以9000多萬元購入的一艘船舶,最終被拍賣只剩3000多萬元,這樣的處理其實無法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他舉例說。當拍賣清償部分債務后,他沒有選擇“躺平”或“自暴自棄”,繼續投入新的生產經營。他深知,逃避債務沒有用,有了法律更沒空子逃避。
對此,廈門市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草案)》規定了不得免除的債務、不得免除債務的情形、五年內可以撤銷免責、遺漏財產追加分配、債務人持續披露義務等制度,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
令這名債務人最擔憂的是家人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他的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基本生活受到影響。為此,他呼吁廈門在個人破產立法中可否明確“家庭成員非自愿擔保”的特殊處理規則,如設立擔保人免責條款或設定擔保責任上限。他誠懇地說:“以前不知道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幫助‘重生’,現在我最大的愿望是希望《條例(草案)》盡快出臺,讓我們這些敢闖敢干且遵循誠實守信愿意履行應盡義務的人,能有一次從頭再來的機會。”
答問
人人都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嗎?
“誠實而不幸”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既沒有揮霍財產,也沒有轉移財產,且在能力范圍內積極還債,才可能適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條例(草案)》創設個人破產輔導前置程序,防止大量不符合條件的個人破產申請涌入法院。還創新性規定了誠信調查機制,即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對債務人的誠信狀況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出具咨詢輔導報告時參考。
債務人可通過申請保留部分豁免財產嗎?甚至剩余債務也可免除嗎?
豁免財產制度是個人破產特有的制度。《草案》設置有“豁免財產”“剩余債務免除”的專門章節,力圖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為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保留必要的“自由財產”,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免除剩余債務,給予其甚至是整個家庭“全新開始”的機會。
剩余債務免除了,債務人是否就高枕無憂了?
并不是。《條例(草案)》在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了剩余債務免除的最低清償標準,針對債務人確有工作或穩定收入的情形,規定“可支配收入+最低清償額”原則,防范債務人在考察期“躺平”。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申請和管理人報告作出債務免除裁定,債權人、債務人可以對裁定申請復議。還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角度出發,將債務免除的時點設定為考察期屆滿,同時在第一百三十條作出激勵性規定,如債務人主動清償剩余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提前申請結束考察期。在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還規定了不得免除的債務類型、不得免除債務的情形,以及當債務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余債免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撤銷該裁定。
豁免財產對債權人的利益會有沖突嗎?
《條例(草案)》在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了豁免財產范圍的同時,出于公平考慮又在第二款作出部分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上限的規定,在第四十五條明確了豁免財產認定的法定程序。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豁免財產的置換規則,體現了對債務人的人文關懷和對債權人利益的衡平保護。
背景
廈門破產審判的實踐探索
近年來,廈門中院高度重視破產審判工作,2014年被列為全國破產審判方式改革試點法院,2016年成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2020年成立廈門破產法庭,2022年創新開展具備個人破產部分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2023年在全省率先出臺《廈門市中級法院關于個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試行)》,審查全省首例個人信用重塑案件……一系列破產審判實踐和探索為廈門個人破產審判制度建設提供了實踐基礎。(記者 蔡綿綿 譚心怡 通訊員 莊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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