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關衛生健康法規
(一)人的健康權受保護
1.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
2.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
(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必須賠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三)器官捐獻應遵守的基本規則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3.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
(四)診療活動中應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五)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六)醫療機構對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免責情形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七)有關病歷資料的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八)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受保護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九)禁止違規過度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十)法律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2.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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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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