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蘇定偉
一名15歲的女孩自愿文身,刺青館是否需要承擔責任?5月29日,封面新聞從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獲悉,15歲女孩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判斷文身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即使自愿文身也不行。刺青館沒有仔細核驗女孩年齡,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通過調解促成雙方和解,刺青館向女孩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查看刺青館禁示標記(攝影 鄧馨)
花費900元,女孩左手臂紋滿南瓜花
2024年6月3日,15歲女孩小劉在手機上刷到南充某刺青館的視頻,出于好奇,小劉與刺青館經營者向某互加好友,通過微信支付了200元定金。第二天,小劉便去刺青館挑選圖案,向某在未認真審查小劉年齡、身份的情況下,便在小劉左手臂上紋滿南瓜花型圖案,收取了700元,總計費用900元。當天晚上,小劉遠在上海工作的母親得知此事后,當即趕回南充,通過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找到向某協商清洗費用,未果。
小劉母親在訴狀中自訴,得知女兒文身后,連夜從上海趕回來,報警無果后,將刺青館告上法庭。為了將孩子身上的文身洗掉,不留傷疤,她特意將孩子接到上海找了一家正規洗文身的醫院,得知洗文身按寸收費,需要洗四五次才能洗干凈,差不多要4萬元,自己無力承擔這筆費用。小劉及其母親一紙訴狀將刺青館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文身清洗費、清洗文身往返車費、誤工費等共計48000元。
庭審焦點:
刺青館是否“審慎注意”
今年3月26日,順慶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小劉與被告向某、某刺青館合同糾紛一案,順慶區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全亮獨任審理,刺青館是否核實女孩的身份成為焦點。
“禁止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你是否清楚?”庭審過程中,全亮詢問被告向某,向某說“清楚”。
“原告小劉身份證年齡是2009年,原告文身時,你是否查驗她的身份證?”
“沒有,我口頭問了年齡,也看了原告朋友圈,原告從面容看確實不符合15歲的年齡。”被告向某辯稱。
“你是否清楚你有義務查驗客戶身份證?”
“我有義務,我張貼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內’警示標識。”
刺青館向法庭出示了一組照片:第一組證明刺青館店門口張貼了警示標識,公開拒絕18歲以下未成年人文身;第二組為原告照片打印件,證明看不出原告系未成年人;第三組照片證明原告去刺青館之前,已在他處文身并上了顏色。小劉媽媽對證據照片并不認可:“當時原告去刺青館附近并未看到張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提示,原告之前也沒在他處文身上色。”
判賠6000元
刺青館未仔細核實年齡
承辦法官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文身實質是在人身皮膚上刻字或圖案,屬于對身體侵入式動作,具有易感染、難復原、易被標簽化及就業受限等特質,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展權、受保護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中,小劉進行文身時15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文身亦不屬于與小劉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
某刺青館未對未成年人小劉的年齡身份盡到必要的審慎注意義務,在小劉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未成年人小劉文身這一行為本就存在明顯過錯,應當賠償小劉清洗文身的費用。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小劉媽媽未能妥善履行監護職責,對小劉疏于教育監督管理,也存在一定過錯。調解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多次電話咨詢南充當地多家店鋪清洗文身的費用,報價在4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最終全亮結合當地實際,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向某向劉某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向某當庭履行完畢,小劉媽媽李女士撤訴。
司法建議:
核驗文身客戶身份年齡
5月20日,針對該起涉未成年人文身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結合案件審理發現的問題,順慶區法院通過司法建議促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執法監管,規范經營行為,要求業主在經營場所設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顯著標識,不向未成年人推送文身服務廣告宣傳;建立文身客戶身份年齡核驗程序和檔案,杜絕為未成年人提供隱形文身服務。
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司法建議后,5月22日,與法官一起到刺青館集中的片區,有針對性地對文身服務經營業主進行普法宣傳,引導其自覺守法經營,市場監督管理局計劃隨后在全區開展相關法治宣傳。
四川大學市場經濟法治研究所所長、教授王竹表示,順慶區人民法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秉持“如我在訴”的情懷,辦好該案的同時,還以此案所凸顯的社會問題為契機,向有關單位發出加強違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執法監管的司法建議,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綜合體現了司法辦案與行政監管的聯動效應,是法院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實踐,對人民法院未來審理類似案件具有示范意義。
王竹建議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領域立法層級,完善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處罰措施,對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文身店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地方層面可以以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方式先行先試,加快推進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