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套老房,兩份主張,三十年的分居契約與法定繼承規則激烈碰撞!父母離世后,子女為爭房產對簿公堂,究竟該按契約分房,還是依法定繼承?這場家庭糾紛背后,藏著怎樣的法律玄機?
一、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趙建國、趙建民,兄弟二人
被告 1:趙曉芳,趙家女兒
被告 2:孫麗,已故長子趙建軍的妻子
被告 3:趙小雨,趙建軍與孫麗之女
關鍵關系:趙建國與妻子張慧育有三子一女,長子趙建軍先于張慧離世。趙建國、趙建民起訴要求繼承兩套農村房屋,孫麗、趙小雨以分居契約主張部分房屋歸屬,趙曉芳態度搖擺不定,各方爭議不斷。
(二)爭議焦點
1989 年的《分居立戶契約》是否有效?能否作為房屋分配依據?
一號房屋(密云區)和二號房屋究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已通過分家劃歸子女?
趙建軍早逝,其配偶、女兒的繼承份額如何確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三)事件經過
1989 年,在三位村民見證下,趙建國組織分家,簽訂《分居立戶契約》,約定一號房屋分給長子趙建軍,二號房屋分給次子趙建民,父母各保留一間居住權。2005 年張慧去世后,趙建國、趙建民以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繼承張慧份額;孫麗、趙小雨則拿出契約,堅稱一號房屋早已歸趙建軍所有;趙曉芳起初支持兄長,后又質疑契約效力,認為未簽字的她不應受約束。因拆遷利益凸顯,矛盾徹底激化,訴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一)分居契約的法律效力認定
依據《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規定,分家行為屬民事約定,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就具法律效力 。本案中:
形式合規:契約由村委會成員見證,趙建國、趙建軍簽字確認,雖趙建民、張慧未簽字,但當時趙建民未成年、趙曉芳在外求學,符合農村分家習慣。
長期履行:30 多年間,趙建軍一家居住一號房屋直至去世,趙建國父子居住二號房屋,各方未提異議,默認契約執行。因此,法院認定契約有效,對各方有約束力。
(二)房屋權屬與繼承份額計算
一號房屋:趙建軍結婚后分得,屬夫妻共同財產 。趙建軍去世后,一半歸孫麗,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孫麗、趙建國、張慧、趙小雨各繼承四分之一;張慧去世后,其從趙建軍處繼承的份額,再由趙建國、趙建民、趙曉芳、趙小雨代位繼承 。
二號房屋:依契約歸趙建民,不存在繼承爭議 。
(三)訴訟時效與代位繼承規則
被告主張超訴訟時效,但依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后未放棄繼承,遺產即轉為共有 。本案本質是共有物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 。同時,趙小雨作為趙建軍女兒,依據代位繼承規定,有權繼承祖母張慧的遺產份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中趙建軍的 50% 份額,趙建國繼承十六分之五,趙建民、趙曉芳各繼承十六分之一,孫麗繼承四分之一,趙小雨繼承十六分之五;房屋由五人按份共有,孫麗占三十二分之二十,趙建國占三十二分之五,趙小雨占三十二分之五,趙建民、趙曉芳各占三十二分之一 。
駁回趙建國、趙建民其他訴訟請求 。
四、案件啟示
(一)分家析產需規范文書
農村分家別靠 “口頭約定”!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列明財產分配、贍養義務,全體權利人簽字,必要時公證 。本案若契約明確標注各方權利,可減少糾紛。
(二)繼承權益及時主張
繼承開始后,對遺產處理有異議,盡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長期沉默可能被視為默認,喪失維權先機。
(三)理解代位繼承規則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孫輩可代位繼承祖輩遺產 。家庭財產規劃時,需考慮復雜繼承關系,避免分配失衡。
私信咨詢專業律師,量身定制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